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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东西再也不能 “7日无理由退货”了

2017-03-17 来源:人民网微信号

  买买买的时候,你喜欢那种方式呢?相信很多人都会脱口而出选择网购,正是因为网购的便利性,以往不容易买到的东西也变得容易了,比如海外商品就可以通过跨境电商、代购平台,甚至朋友圈代购轻松拿下。

  尼尔森于去年双11前夕发布的一份基于全国31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调研报告显示,在所有被调查的消费者中,超八成受访者都有海外购物需求,其中超过七成的人最近半年内都有过海外商品购买经历。在各种海淘渠道中,尽管电商网站的跨境电商平台是最主要的渠道,但依然被代购、亲友代买、旅游购买等分流了近一半的业务机会。

  这种代购有多兴旺?据《消费日报》报道,2016年7月初,澳大利亚一档名为“ACurrentAffair”的电视节目做了一期热门话题探讨中国代购。报道中引用了一组调研数据:全球代购市场规模大概为150亿澳元(约750多亿元人民币),在澳大利亚本地从事代购的人数约为20万,其中中国代购占大多数。有的代购者甚至每个月固定飞出去逛免税店和商场扫货,然后把商品带回国内出售。

  然而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海外代购因其私人买卖的特性,很容易出现消费陷阱。当出现问题需要维权的时候,又可能因为取证鉴别难、耗时长而不得不放弃维权。

  律师:朋友圈代购属委托合同关系

  今年2月,辽宁省消协发布了这样一起微信代购海外商品的案例:

  消费者刘女士在朋友圈看到同学推荐韩国品牌化妆品,说卖家是自己的朋友,长期定居韩国,保证正品,价格还比市场价便宜。刘女士微信转账给卖家买了1套,几天后化妆品送到,她打开后发现货品发出刺鼻的酒精味,和曾经用过的同一款货品明显不同。刘女士觉得上当了,想退货,可是卖家已经把她的微信删除,再也联系不上了。

 

  资料图

  此个案中消费者的受骗经历有哪些警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对记者表示:

  需要明确的是, 个人通过朋友圈信息,由朋友在海外进行代购,个人和代购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非消费合同关系。因此,刘女士在本案中亦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受到该法的保护,只能通过一般合同关系去索赔。

  麻策还提醒,通过朋友圈这类“熟人生意”去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购买人对商品或服务品质的认知,主要依靠于朋友的“信任背书”,而非商品或服务本身,故建议消费者应当通过可信的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购买,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辽宁省消协也提示,对于微信私人代购的监管,难度要大得多。如果仅是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共识,对方又没有实体店铺,就只能被看做是双方私下达成的交易,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这就成了民事纠纷,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有些消费者甚至连对方叫什么都不知道,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消协提醒称,微信好友发布广告分两种,一种是好友发布的广告,另一种是好友转发好友的广告。对于转发的广告要反复确认,如果无法保证产品来源,就不要购买。同时,要选择好交易方式,如果卖家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直接付款,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尽量选择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即使出问题,也可以申请退款退货,避免财物两空。

  此外,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列明的几种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具体到海外代购,卖家往往以海外代购有特殊性而在销售商品时标明“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等说法。

  对消费者而言,海外代购过程中遇到商家持此类说法或碰到消费陷阱,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严格来说,海外代购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实践中,其商业模式又是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保税进口、跨境直邮,以及纯个人海淘代购等几类。在跨境电商法律关系下,国内消费者和海外卖家之间直接形成商品买卖关系,而各类跨境平台主要提供的是技术信息服务,因此,当消费者想援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无理由退货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商品入境后再行退回境外,在海关以及检验检疫处理上都存在一定的盲区。”麻策随即表示,随着跨境电商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在国内设立退换货点,为消费者提供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消费者应当在购买商品时查看该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换货以及具体的退货规则,从而保障权益。

  新规: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呢,最新出台的网购新规就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了补充。

 

  《办法》明确规定 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而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有: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也就是说, 加上此次《办法》规定的3类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别增加到了7类。

  此外,《办法》还对商品完好标准进行了细化: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 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卖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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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