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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活动重拳出击(图)

2015-12-03 来源:凯风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这个修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刑法》第300条中有关打击邪教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利于重拳出击打击邪教,遏制邪教犯罪活动的高发和易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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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法定最高刑有利于打击邪教严重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外来邪教的侵入和思想的多元化,邪教活动在我国不少地方死灰复燃,仅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邪教就达22种,其中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滋生蔓延较快,对社会危害也最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订,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刑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九次修正,但前八次都未涉及《刑法》第300条,即对邪教犯罪打击一直未作修正。在没有修正之前,刑法第300条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一般最高不超过十五年,即便是数罪并罚,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而最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则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将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有利于打击和震慑邪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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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加附加刑有利于多措并举惩处邪教犯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财型犯罪大量增加,邪教活动中邪教主也是无利不起早,对信徒的财物盘剥尤甚。如法轮功教主李洪志,仅在境内通过办班、售书、出售练功用品等手段就非法牟利1.39亿元以上;全能神大祭司赵维山通过向索要信徒“奉献款”,攫取的财富数额也十分巨大,这些“奉献款”有的秘密汇到境外供赵维山夫妇挥霍,有的兑换成黄金、首饰、白米深藏于地下。在最新一审判决的“华藏宗门”邪教案中,教主吴泽衡非法攫取信徒的钱财也达到715万元之多。刑法修正案(九)在提高法定最高刑的同时,规定增加了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邪教主的不义之财原本就是取之于民,对其增加附加刑的处罚有利于从经济上、政治权利上多措并举惩治邪教侵财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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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于对邪教成员精确定罪

  一般来说,邪教活动除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和榨取信徒钱财外,邪教主也都是贪色之徒,对信徒性的剥削也是邪教主的必备功课。法轮功教主李洪志鼓吹“男女双修”发展了多个情妇,还与神韵和飞天的女学员开房大搞“群修”,之前也曾有引狼入室的女学员到国家信访部门举报李洪志对其行为不轨。全能神大祭司赵维山鼓吹“过灵床”,除了供他本人和各层骨干淫乐外,还要求女信徒用色相去勾引和发展潜在信徒。在最新一审判决的“华藏宗门”案中,被告人吴泽衡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奸淫,致多人怀孕后人工流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次修正为,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种数罪并罚的规定无疑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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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加致人重伤处罚规定有利于保护生命权

  邪教组织为了达到控制信徒退出的目的,不惜对信徒实施身体上的摧残和伤害。法轮功教主李洪志除了威胁弟子如果退出法轮功就会遭到神形俱灭、被浓痰淹死、大审判等精神恐吓外,还鼓动弟子采取驱魔、除魔等手段惩处和残害企图退出者;全能神则成立了专门的“护法队”,中途退出者被打致残、甚至割耳挖眼者时有发生。原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次修正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增加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不受邪教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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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降低处罚下限有利于遏制邪教案高发势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之后1999年10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对刑法第300条的司法解释,但当时主要还是纸质时代,互联网的运用还不普及,何况邪教的作案手段也在不断变换以逃避打击,而且在司法制度改革后,对邪教轻微犯罪的处理也受到了法律的瓶颈制约。这次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处罚下限,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这就将刑法对邪教犯罪活动的惩处实现了无缝对接,使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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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对于依法打击邪教、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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