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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销分牟利 拟扣证半年 最高罚款两千

2015-11-04 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用驾照替人销分牟利 拟扣证半年 最高罚款两千

  记者近日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已开始在其官网上征求意见。送审稿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利用驾驶证替人销分牟利的行为作出了处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2日前提出意见。

  因“卖分”被处罚后再犯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强制学习,考试合格者,发还驾照。为逃避这种监管,现在对机动车驾照分数进行买卖的地下市场日渐活跃,1分可卖200元到数百元。早在2013年,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多次要求查处“买分卖分”的行为。而此次,送审稿拟在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一、第九十九条之二、第九十九条之三。其中之三,对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作出了明确处罚。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或客车超速构成犯罪 追究刑责并吊销驾照

  送审稿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还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增加处罚。第九十九条之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事故及违章未处理 可拒发检验合格标志

  送审稿还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依法及时接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几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明确在车辆定期检验环节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交通违法和事故的责任,为执法工作提供充足依据。

  为此,送审稿规定,对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此前,今年4月15日,四川广安的彭先生向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但其车辆存在违法记录未清除,因此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处原告胜诉。

  公安部在送审稿说明中表示,“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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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