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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严厉打击邪教犯罪

2015-08-31 来源:凯风网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刑法300条,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增加了附加刑、数罪并罚,以及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等处罚规定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

  《刑法修正案(九)》较好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针对此次修改,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我们可以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以下解读。

  新条文和旧条文相比,最大变化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包括刑期提高和增加并罚或单处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其中:

  1、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来最高可处15年,提高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降低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因为实务中此类犯罪再犯率较高,另外此犯罪中往往伴随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应附财产刑。

  2、增加情节较轻的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原条文是最低3年有期徒刑,实务中此类犯罪,有许多人是被迷惑,被欺骗甚至被胁迫犯罪,或者受别人指使,对于这部分人法律规定,处3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坚持教肓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可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率,和在服刑时的交叉传播率,也有利于团结和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3、增加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按破坏法律实施罪处罚,也就是说原来致人重伤不受处罚,现在致人死亡或重伤都要处罚,但个人意见认为需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重伤或死亡的具体量刑情节。

  4、原条文规定在组识,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按强奸罪或诈骗罪处罚,现改为按破坏法律实施罪和强奸罪或诈骗罪等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加大了处罚力度。

  5、原条文没有附加刑,现条文增加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体现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因为该类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或一些犯罪人打着政治权利的幌子欺骗,蛊惑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到犯罪为中。因此,总体来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现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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