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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私分国资外逃6年终回国自首

作者:张媛 · 2015-06-16 来源:新京报

  昨日,吕某(左)走出机场后被办案人员带走,成为今年北京市首例经劝返回国自首的外逃人员。通讯员 钟波 摄

  昨日,逃亡海外6年的吕某经检察官及其家人多次劝告,最终选择从菲律宾回国投案自首。据悉,吕某是今年北京市首例经劝返回国自首的外逃人员。

  吕某今年57岁,北京市人,原为北京某高校下属一家公司副总裁,涉嫌2001年至2004年任职期间私分国有资产,于2009年被海淀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其此前已出逃菲律宾。

  涉私分国有资产 获百万元

  昨日上午9时许,北京海淀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就到了首都机场边检口,等待吕某。

  检方初步掌握的证据显示,2001年至2004年,犯罪嫌疑人吕某在担任该公司副总裁期间,伙同单位另外5名高管成员,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商议决定采取转移房租收入、隐瞒收支情况的方式,将国有资产2100余万元作为奖金私分给集团员工,数额巨大,其中吕某个人作为公司高管分得100余万元。

  2009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吕某立案侦查,但是在此之前,吕某已经前往菲律宾。

  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苗继元介绍,吕某2005年就去了菲律宾,在2009年之前有多次往返记录,最后一次是当年的6月份,之后再没有入境记录。在立案后,办案单位多次与吕某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并不断通过吕某在国内的亲属规劝其回国投案自首,但在2012年之前,吕某本人始终没有回复过。

  已退全部赃款 被取保候审

  去年开展猎狐行动后,吕某主动跟检察院联系,办案检察官也将国内的刑事政策跟他讲解明白,希望打消他的顾虑,并多次与其通话,包括做他家人的工作,劝服其自首。

  在北京市追逃办和北京市检察院统一指挥协调下,6月初,吕某订了回国机票。昨日下飞机后,吕某被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讯问。海淀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花蕊一直劝说他,一定要如实供述,为自己争取机会。

  最终,由于吕某是主动投案,主动供述,属于自首,又已经在去年12月退回全部100余万元赃款,检方昨日下午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方表示,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特别呼吁是本案中仍然在逃的该集团公司总裁叶某早日回国投案自首。

  讲述

  “看见中国人就想家”

  在菲律宾教书为生,猎狐行动后决定自首,曾给检察官写自首信

  “北京变化非常大,一早就想回来了!”昨日回国后,吕某不断感慨,如果不是因为得了一场病,手骨折了,回国的时间还可能提前。现年57岁的他,头发已经斑白,双眼布满了血丝。

  吕某说,本来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家庭,出逃后就背负上了犯罪嫌疑人、通缉犯的身份。“每当看见中国人就想家”,他称一个人在那边,总想知道国内的情况,以及自己案件的最新进展。

  逃亡期间,吕某靠在当地教书为生,主要教授金融和经济,每次面对学生,尤其是中国学生时,内心压力都非常大。去年12月看到国内开展猎狐行动后,有感于当下的刑事政策,觉得自己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都已经触犯了法律,于是决定回国自首,并提前退回了全部赃款,还写了一封自首信给检察官。

  提及家庭时,吕某流下了眼泪,觉得很对不起家人,非常思念他们。

  追访

  检方总结追逃“三难”

  找人难、追赃难、争取当地执法机关配合;检察长“挂帅”追逃追赃

  包含吕某在内,自2014年10月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成功抓获了18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副主任韩军表示,追逃贪官存在三大难,一是找人难,特别是追捕潜逃境外的贪官难度更大。二是追赃难,许多贪官被抓已经是两手空空,赃款有的被挥霍、有的被骗走,转到境外的赃款追缴起来更难。第三个难点,是要争取当地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

  为此,北京市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主管副检察长、反贪局长为副组长的追逃追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院反贪局副局长兼大要案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各分院、各区县院也都成立追逃追赃工作领导小组,各院检察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专人负责。

  而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下发的《2015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分院和各区县院,特别是辖区内潜逃人员较多的院,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综合运用引渡、遣返、缉捕、劝返等手段力争取得突破。

  “无论多难,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会坚持不懈地将他们依法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韩军表示。

  北京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情况

  潜逃国家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家。

  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等周边国家。

  部分犯罪嫌疑人以中国香港为中转站后去向不明。

  出逃时间

  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即已出逃。这类案件一般由单位发现后举报至检察院,在进行审计和调查时,犯罪嫌疑人因内心恐惧而闻风出逃。

  涉案案由

  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行贿罪为主,其中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潜逃境外的人数最多

  2005年之后,随着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加大,涉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增多。

  赃款流向

  资产在犯罪嫌疑人潜逃时或在潜逃前即已转移境外,大部分流失境外。

  转移赃款手段及途径

  利用平时正常的出境机会将赃款带出。

  境内外互相勾结,合伙作案。

  利用在境外开设的分公司或境外业务,将赃款在境外直接截留。

  利用子女或亲属在国外读书工作的机会,行贿人直接将赃款打入在境外开设的账户内。

  利用假投资、假贸易等手段以正常的银行汇款方式把资金汇入境外亲友或个人账户,实现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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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