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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海外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

作者:冷 凝 · 2014-12-05 来源:凯风网

  法轮功组织自1999年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后,随着教主李洪志的逃亡美国而加速海外传播,与之相伴,其违法犯罪行为也贻害它国,受到当地法律的严惩,其违法行为在海外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其一,政治性违法犯罪行为内外有别

  与其在国内攻击政府、围攻报社、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同,逃亡海外的法轮功组织,除2007年攻击新加坡政府是“独裁专制政府”外,一般很少与所在国政府进行正面政治性违法犯罪行为冲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寄人篱下,不得不有所收敛;二是大炒“不政治”之说,避免引起当地政府警觉和民众的反感;三是一心致力于融入西方“主流社会”,又兼在西方主子监管之下,因而在西方社会会较为“安分”。

  于此同时,法轮功组织却加紧了同反华势力的勾结,利用海外资源加紧与中国政府违法对抗。他们在世界人权大会上为西方反华势力站台,炮制“苏家屯活摘案”污蔑中国政府,更同“藏独”、“疆独”、“台独”等势力相互勾结危害国家主权。

  其二,刑事违法行为持续发酵,民事违法行为迅速增多

  与其在国内造成的大量致人死亡、骗取钱财、诱奸女性等犯罪行为相比,法轮功组织在海外的违法行为看似“温和”得多。在近些年海外媒体报道的法轮功组织在国外违法受罚的案例中,诸如破坏当地公共秩序、非法利用公共设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等违法行为的比重远远高于刑事案件。

  造成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洪志逃往美国后一心想在当地站稳脚跟,对法轮功的邪教特征进行了一系列的“漂白”。如不承认法轮功组织不允许弟子看病吃药,不承认曾经杜撰“地球爆炸说”等,这种“改良”过得邪教理论其危害性比在国内有所降低,同时由于文化上的水土不服,一些西方民众虽然练习法轮功,但远达不到痴迷的程度。

  不过,随着法轮功邪教思想灌输的日益加深,其破坏性也日渐显露,刑事案件发生频率也日益增高,如,1998年中国留学生(法轮功练习者)杨秋贵在德国法兰克福跳楼自杀;2006年荷兰发生了法轮功练习者隆隆(译音)杀人、碎尸、烹炸的惨案;2006年12月,爱尔兰发生了法轮功成员沈舒搭抢劫杀人的刑事案件。日久见人心,法轮功组织的违法危害终究无法长久隐藏。

  其三,知识产权、媒体传播、移民政策成为违法犯罪“重灾区”

  在知识产权方面,法轮功组织自称中国传统文化的唯一继承者,但由于其所谓“神传文化”徒有空壳,不得不盗用其他华人作品进行填充,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侵权盗版犯罪行为。从法轮功媒体2012年盗播《鹿鼎记》、《雪山飞狐》,到今年法轮功媒体盗用马季先生作品、盗用郭德纲相声作品等行为都属此类。

  在媒体传播方面,法轮功组织在美国反华势力的支持下,建立起一系列的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围绕这些宣传工具所出现的违法行为也随之凸显。法轮功组织掌握的网站成为散布谣言的“加工厂”,由法轮功媒体对他人构成的人身、名誉攻击案件呈几何速度增加。为了非法传播法轮功新闻、广播节目,法轮功人员违反当地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进行插播、盗播等行为日益突出。2011年11月10日,越南河内当地法院分别判处非法向中国播发广播节目的法轮功成员武德中和雷凡谭3年和2年徒刑就是典型的案例。

  在移民问题上,法轮功组织为了招揽信众、谋取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当地移民法规,以政治避难为由,制造“法轮难民”,帮助他人骗取所在国居住权,成为所在国十分恼火和挠头的犯罪行为。

  其四,在各国、各地区的违法行为存在明显地域差别

  虽然法轮功组织刻意淡化其政治性,并极力掩盖邪教特征,但由于其在不同国家传播和破坏的程度不同,所面临的法律惩治也有所区别。在俄罗斯、东欧、中亚等国家,由于法轮功组织的传播和宣传毫无收敛,不但对当地宗教构成冲击,还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因而受到了当地法律的而严厉惩治。如,2013年3月,吉尔吉斯国家宗教事务委员宣布取消了法轮功在该国的合法注册地位;2013年5月,俄罗斯罗斯托夫市铁路区铲除了在“女神”俱乐部活动的法轮功分支组织。而在美国、加拿大以及其它西欧国家,由于法轮功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加之其具有反华的特殊利用价值,其犯罪形式和受到惩罚的力度也就与其在东欧的遭遇大有不同。

  其五,利用当地法律诬告、滥诉十分突出

  李洪志在“讲法”中鼓动弟子要善于利用“常人”法律,声称“如果这件事情对大法造成了影响或伤害,你们也要严肃的利用常人的法律解决”。这一“教诲”在现实中体现为利用当地法律进行诬告和滥诉。2011年3月,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控告台湾媒体《联合报》的社长胡立台、总编辑罗国俊等人伪造文书对其进行诽谤,被驳回;2011年法轮功向印尼雅加达国家行政法院控告印度政府两次拒绝批准法轮功为合法组织,被驳回;2014年10月,法轮功组织对香港食环署发起滥诉,控告其依法清除法轮功违规展板“违宪”,被香港高等法院驳回。这种利用当地法律进行构陷非法行为更显示出法轮功组织海外违法行为的狡猾性。

  上述行为特征充分体现出法轮功组织海外违法行为的新趋势,更凸显各国相互协调,依法惩治邪教跨国犯罪行为的必要性。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都是一样,所谓“大法”高于人法的说教,不过是其自娱自乐的意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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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