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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如何从监察变成“一把手”

2013-11-14

  核心提示:关于刺史,人们的一般印象是古代地方的行政军事长官,而且动不动就成为与中央对抗的地方势力。但实际上一开始,刺史这个官职跟行政、军政没有太大关系。

 

汉朝行政划分

  关于刺史,人们的一般印象是古代地方的行政军事长官,而且动不动就成为与中央对抗的地方势力。但实际上一开始,刺史这个官职跟行政、军政没有太大关系,而是跟古代另外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央巡视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质上是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的职官。后来却逐渐变异为地方行政军政长官,这是中国历史上很有意思的一个现象。

  中央和地方的问题,是政治制度建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度来讲,更是如此。而古代,交通和通讯条件又非常落后,中央如何有效管理地方,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历代统治者想了种种办法,而刺史制度,则是其中一项比较成功的制度。顾炎武称赞其为“百代不易之良法”。

  刺史制度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秦朝设置了监御史一职负责监察地方,而汉初则裁撤了这一机构。刘邦在大肆分封同姓王,认为子弟总是放心的,所以无须监察。但后来地方日益坐大,于是至惠帝时“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逐渐恢复了对地方的监察。但御史往往容易跟地方官勾结在一起,朝廷难以获知地方的实情。于是在汉文帝时期,因为“御史不奉法”,所以朝廷另派“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刺在这里是刺探、侦讯的意思,也就是派丞相史这一职官巡查地方,连带对御史一道监督。这就是刺史制度的雏形。至汉武帝时期,刺史制度正式形成。

  汉武帝元封五年,设置刺史十三人,代表皇帝分区域巡查全国。并对刺史的监察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共六条,主要包括:地方豪强的不法行为;官员级别为二千石的官员不听中央号令、不遵守制度,损害百姓利益,谋取私利;二千石官员在司法上的种种不公正行为;二千石官员在用人上的不公平行为;二千石官员子弟的种种违法行为;二千石官员勾结地方豪强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高明之处,一是对象明确,主要就是监查地方主官。二是内容明确,该监察什么,六条写得很清楚。除了六条之外的内容,不得监察与参与。这样防止了刺史的滥权。三是以小监大。刺史级别仅为六百石,由于级别低,职业上升空间大,少一些世故油滑,多一些上进之心,因此工作就卖力。四是采用回避制度。刺史不能巡查原籍。五是刺史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可以无所顾忌地进行异体监督。六是代表皇帝巡查地方,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但这一制度并没有维持多久,后来刺史有了固定驻地,级别也提升为二千石,参与军政事务,慢慢地演变成了地方主官。这其中固然有复杂的、具体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就是在专制政体之中,权力来自于皇帝的授权,因此权力的运用与制度的运转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皇帝的贤明与否,能干与否。汉武的雄才大略固然可以令刺史制度良性运转,但在他之后,多为平庸之君,无力制止制度的异化。可见,好的制度,也需要以民众的高度参与为支撑,否则难以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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