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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造谣行为的法律审视

作者:法律学者 高 杨 · 2013-09-29 来源:凯风网

   法轮功炮制、散布的谣言不胜枚举,揭露法轮功造谣的文章层出不穷。然而,对于法轮功炮制、散布的各种谣言,亟需从法律角度予以审视,深刻揭示其违法性。依法处理邪教问题是国际通行做法,当下中国正在步入法治社会,对于法轮功炮制、散布的各种谣言,有必要在深刻揭露其违法性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处置,与国际接轨。

  以下,本文将对法轮功造谣传谣行为的违法性对照相关法律进行揭露。

  首先,法轮功散布谣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散布谣言系指捏造没有事实依据的谎言并向他人传播的行为。该条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散布谣言是该法律条款的法定五种违法行为之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轮功散布的谣言无奇不有,既有无限度地夸张习练法轮功效果的谣言,也有各种随意制造、夸大灾害的谣言,还有大量任意编造所谓“三退”数据的谣言,法轮功散布的谣言之多,可谓多如牛毛,难以胜计。而这些谣言无一例外的都扰乱了公共秩序。其中否认法轮功习练者王进东等七人赴天安门广场自焚案的谣言颇具有代表性,该谣言不但全然否认自焚者是法轮功习练者,甚至猪八戒倒打一耙,无中生有地嫁祸中国政府有意炮制自焚案。

  近日,最高检和最高法连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打击网络谣言,法轮功分子正是应该被严厉打击的对象,他们不仅在法轮功网络媒体、而且在其他社交网站、论坛上大肆进行造谣传谣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

  其次,法轮功捏造事实,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律条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律条款包括“公然侮辱他人”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两种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法轮功炮制、散布各种谣言,对何作庥、司马南等文化名人进行人身攻击,损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就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违法特征。

  再次,法轮功造谣诬陷、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轮功散布的谣言不计其数,如法轮功炮制、散布所谓“苏家屯集中营事件”,不仅危害了社会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危害了国家利益,属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轮功造谣传谣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权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功必须就自己的造谣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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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桑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