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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方:网络造谣传谣可触犯多项刑事罪名

2013-09-18 来源:央视网

  在检方办理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中,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只想着发泄自己情绪或是为了好玩。

  近日,一些网络谣言引发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朝阳检察院昨天发布,在各类谣言类犯罪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较为常见。网络造谣、传谣面临三重法律责任。

  据郭一帆检察官介绍,该院自2008年至今,共审查起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案件20起,其中移送起诉14起,都是网络谣言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

  “从起诉的案例中看,网络谣言均具有极强的恐吓性或煽动性,因此警方近日来也不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但个人应该如何合法地、有效地利用网络这一受众面最广的信息传播方式,应引起广泛重视。”郭检察官说。

  据了解,在检方办理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中,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只想着发泄自己情绪或是为了“好玩”,觉得只是在论坛上发言或者发几十条短信“无伤大雅”。殊不知其虚构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通过网络等方式的传播而被放大,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

  朝阳检方有关人士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随着网络移动终端的普及和自媒体等新媒体形式的出现,网络上造谣、传谣的情况开始多发。具体原因,主要是网络时代的信息不对称性、社会风险的增加与公众认知水平的欠缺、网络谣言的行为成本过低和对行为的犯罪性质认识不足,以及法律监管缺位等。网络谣言的泛滥不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也使公民处于触犯法律红线的危险中。

  孙利国检察官介绍,网络造谣、传谣可能面临三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一些网络个人事件谣言的受害者可以据此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民事责任。第二是行政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据悉,前些日子某歌手因在微博发布不实消息,就承担了行政责任。

  第三是刑事责任。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实务多发的罪名主要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

  日前,最高检和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使刑事司法权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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