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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为网络谣言定性,让谣言止于法律

2013-09-11 来源:红网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9月9日光明网)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每天全国5亿多网民的思想在互联网上交流激荡,网络已当仁不让的成了各种信息的重要“发源地”和“集散地”,为公众生活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服务。

  由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平台。如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

  毋庸置疑,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切身利益,也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直接危害社会稳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时候。公安机关重拳出击,逮捕了“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等谣言大V,正是表明整治网络环境,建绿色健康网络的决心。

  但不可否认,一些地方部门在打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由于无法可依,没有对“网络谣言”的标准予以定性,出现了扩大化的现象。如清河一女孩发帖“听说娄庄发生命案,有知道真相的吗”被清河警方行政拘留十五天;安徽砀山的一名网民,将一起车祸死亡人数10人错误发布为16人,也被处行政拘留5日……当地公安机关虽及时撤销了行政拘留并道歉,但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影响。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此番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针对网络谣言问题即将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不仅是对当下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案件提供了“可依据的方向”,更是给如今越来一些善于借网造谣生事者们敲响了警钟。从此,虚拟世界更加“有法可依”,我们的网络将健康、文明、安全、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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