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专题
邪教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

作者:王 轩 · 2014-08-22 来源:凯风网

 

  今年5月28日,6名全能神邪教成员在山东招远一家麦当劳餐厅将一名无辜女性殴打致死。8月21日,烟台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帆、张立东、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尽管最终审判结果还没出,犯罪嫌疑人张帆声称自己“无罪”、“正当防卫”,但邪教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是不容置疑的。

  邪教教主总是吹嘘自己是无所不能的神,他们的信徒不受人间法律的约束,更不会受法律的制裁。如全能神教主赵维山吹嘘:“信从女基督不必受任何约束,可以任意犯罪,救人不必受法律限制,可以任意而行”,法轮功教主李洪志自称是“宇宙主佛”,宣称他的“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然而,法律制裁邪教的大量事实不断戳穿他们的谎言。

  ——全能神被法律制裁

  2012年全能神邪教成员1000多人因散布世界末日谣言,被逮捕。

  2013年8月和12月,新疆米东区法院和沙区法院还分别判决了两起“全能神”邪教案:以何某为首的3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员、以张某为首的12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员,均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除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外,其余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

  2014年6月3日,辽宁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冯国芬等四名邪教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法轮功受法律制裁

  2002年9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2年3月5日破坏长春市、松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周润君、刘伟明、梁振兴、刘成军等15名被告人20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法轮功人员丛龙学,因练习法轮功走火入魔杀害亲姐姐,2013年1月,烟台市中院开庭宣判,被告人丛龙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6年2月27日,法轮功头目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开庭审理,随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时出庭,受到了第2项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承担诉讼费用。

 

  ——门徒会被法律制裁

  2001年11月6日,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利用邪教组织、以封建迷信破坏法律的犯罪。邪教“门徒会”组织者汉建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1月4日,招远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门徒会” 邪教骨干成员邹胜全、李新华、刘贵长,被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国内其他邪教同样摆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1995年,安徽省蚌埠市公安机关抓获邪教“被立王”教主吴扬明。同年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吴扬明死刑,并于12月29日执行枪决。

  1999年6月3日,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神教”教主刘家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12日,刘家国被执行死刑。

  2001年12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对一起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圣灵重建教会(血水圣灵)”骨干黄爱平、李鸣龙、纪庆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5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邪教组织"观音法门"6名主干成员有期徒刑3至8年。

  2014年8月7日吉尔吉斯最高法院维持初审和再审判决,禁止“文鲜明统一教”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活动。最高法院还做出判决,取缔统一教的隐蔽分支机构“世界和平家庭联盟”。

  2014年7月30日凌晨,广东省公安机关在珠海依法查处 “华藏宗门”(又称“华藏法门”、“华藏功”)非法组织,传唤审查涉案人员80多名,搜查取缔活动窝点多处,搜缴该组织宣传品及财物一大批。教首吴某衡等21人因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诈骗、强奸等犯罪活动,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邪教头目如何吹嘘其神通,但其逃脱不了法律制裁的事实不容改变。

分享到:
责任编辑:晓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