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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严正驳斥大卫“活摘器官调查报告”

作者:沙丁鱼 · 2007-07-23

  从今年3月开始,“法轮功”开始炒作所谓“苏家屯集中营”谣言,声称几千名法轮功练习者被关押在中国辽宁沈阳苏家屯区一家医院中,他们中的多数被活体摘除器官后焚尸灭迹。随后,中国政府、美国驻华使馆和一些境内外媒体都进行了调查或了解,证实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苏家屯谣言”被揭穿后,“法轮功”开始转移造谣重点,称中国其他地区有大量所谓“活体摘除器官”现象,“法轮功”以及加拿大反华分子大卫·乔高和大卫·麦塔斯采用道听途说、凭空猜测、移花接木、恶意编造等手段炮制了一篇耸人听闻的“调查报告”,报告信奉“谎言重复千变就会变成真理”的逻辑,意图通过攻击中国政府及有关医疗结构,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对此,中国政府予以严正驳斥。 


  一、报告中所使用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规范,甚至是胡编乱造,根本不能证实所谓的“指控”。

  (一)整篇报告中,证据的取得方式使得其赖以指控的材料根本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从而也无法达到想要确证的效果。我们看到,该报告中所有的证据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部分是其所谓的调查所取得的证人证言或者录音证据。对于证人证言,报告没有提供一个证人的确切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取得证言的时间、地点、程序和见证人等,可以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无法查证的,这根本就不是规范意义上的证人证言,无非是想借别人之口说作者自己想说的话而已。录音证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些电话调查的基本程序和规范在报告中没有任何体现,何况录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是个问题。另一部分所谓的证据是作者从网站下载的资料或通过其他连作者也说不清的途径得到的资料。其中主要的是一些医疗机构网站对器官移植的说明或承诺,我们注意到,所有这些网站的内容现在都无法核实。此外,这些网上信息只是表明了这些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由这些内容直接或者间接推断得出所谓的指控都是极其荒谬的;还有一些是网民在网上的留言。这些都是网民的个人感情表达,都无法确定发言者的身份。就连这些内容本身在网络上都已经无从考证,更无法保证其所描述内容的准确性,显然是不能作为指控的证据材料来使用的。

  由于所有的所谓“证据”都无法确证,有些内容甚至连作者自己也说不清楚来源和出处,更无法达到证明的效果,所以在通篇报告中,作者也只能含糊其辞,广泛使用“可能”、“据说”、“如果”等模糊语言来搪塞,偏离了一个法律职业人最起码的严谨准则。比如:

  在整篇报告中,作者凡涉及到的数字或引文都是含糊其辞,鲜有明确出处和来源,作者也都是用这样的材料来作为据以指控的证据,不足为信。例如:“截止2001年四月,约有83万被确定为法轮功信徒的人员被捕”;“截止2006年12月22日,我们已确认有3006名法轮功练习者被迫害至死”;“此类人数约为300名”;“至少有98%的移植器官并非来自于自愿捐赠者”;“据公开报道,1999年前中国共进行了约30000例器官移植……”;“其他已经证实的移植来源,包括自愿捐献者以及脑死亡病人的数量一直是很少的。2005年,活体肾移植的数量占器官移植总数的0.5%”。所有这些数字都没有标明出处,统计对比前后矛盾,毫无真实性可言。

  (二)该份报告不遵守起码的逻辑推理规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根本不能证实其指控。 在报告中,两位作者带有极其明显的感情色彩,这种强烈的感情色彩甚至压倒了作为法律人或者独立调查人员应有的理智,使得他们用错误的前提,通过错误的推理,得出了错误的结论。比如:第3页,“根据中国自己的宪法,中国是由共产党统治的,而不是依法律治理”。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故意混淆了政党制度和国家治理的概念,执政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并行不悖的。中国宪法1999年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中国再次修改了宪法,增补了保障人权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等条款。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4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近900个行政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中国的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在报告第8页,两位作者也运用同样荒谬的逻辑,通过对比中国与几个国家或地区器官移植的等待时间得出了“这只能说明他们存在一个巨大的活体捐献者储存库”的结论。这里既没有说明中国的移植等待时间是从哪里来的数据,也没有说明其他国家等待时间的来源,甚至没有表明等待时间的概念和起止点,按照这个逻辑,如果加拿大某家医疗机构在更短的时间内为病人进行了器官移植,是不是就表明加拿大有一个更巨大的活体捐赠者储存库?

  中国至今没有人体器官分配协调管理机构以及网络体系,也没有活体器官库,将来也不会建立活体器官库。目前,器官获得和手术实施均由医疗机构完成。为了提高有限器官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中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法规,研究、探索建立人体器官调配体系,并采用与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等相一致的调配原则。

  (三)报告中所列举的具体事例,根本不具有可信性,更无法用以证实其所谓的指控。 为了达到作者想象的效果,报告特意列举了相关具体事例,以表明其报告的结论是有事实依据的。但只要稍加分析和斟酌就会发现,报告中的具体事例逻辑混乱,违背常理,不堪一击。比如:两作者用以支持其整个指控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证据是来自一位女士对其丈夫从事眼角膜移植手术的描述。我们注意到,在这个事例中:首先,无疑两位报告人是直接接触了这位证人,但是这位证人的详细情况却没有任何透露,甚至连姓名都用了化名,到底有没有这个人,这个人现在在何处,其基本情况等在报告中未作任何提及,让人怀疑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其次,报告中这位证人的丈夫说,“没有一位角膜捐献者可以存活下来,因为其他医生还要摘除他们身上其他重要的器官,然后再将其掩埋”,而报告后面又写到“许多种移植手术的捐赠者术后仍能生存,……这些依旧生存的捐献人现在在哪里?”,显然,在这里,证人的证言和作者自己的结论本身就是矛盾的。

  第三,这个事例并不新鲜,其实是“法轮功”散布“苏家屯集中营谣言”时使用的一个所谓“证据”。去年3月份“法轮功”抛出所谓“苏家屯集中营”谣言后,经过境内外媒体、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中国政府的调查和了解,所谓的“苏家屯集中营”已经被证明是“法轮功”蓄意编造的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都已经表示,经过调查,“法轮功”指控的“辽宁沈阳苏家屯血栓病医院”只是一家普通的专科医院,所谓的“苏家屯集中营”不存在。现在报告的两位作者又把这个谎言拿出来作为所谓“证据”,不知用意何在?

  纵观整个报告,作者所列举的其他事例也存在上述问题。

  (四)对报告中提及的几处所谓“证据”的了解情况。1.报告第26页称,“南宁民族医院的卢医生5月份称,他所在的医院并没有‘法轮功’练习者,而建议打电话去广州询问,他还承认,他早些时候去监狱挑选了一些30多岁的健康的‘法轮功’成员以提供器官。”

  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卢国平医生核实,卢医生的确在2006年五六月间接到一位陌生女性的电话,说她有一亲属患肾脏疾病急需换肾,听说民族医院曾经做过换肾手术。卢回答:我院曾经在外院指导下完成一例肾移植病例,但我当时正在别的科室轮转,并未参与这唯一一例的器官移植手术。该女性问:肾源是从“法轮功”练习者身上摘去的吗?卢回答:本人当时刚参加工作也不在相关的科室,并不清楚肾的来源。此后该女性多次打电话给卢,反复询问肾的来源是否与“法轮功”练习者有关,卢均表示不清楚,并把一个在广州中山大学从事器官移植工作的同学的电话留给她。

  因此,该报告中所谓“卢去监狱挑选‘法轮功’人员器官”的指控是作者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蓄意捏造。

  2.报告第22页:“中国医学器官移植协会副会长石炳毅说,截至2005年器官移植总数为90000例,这表明自从对‘法轮功’练习者的迫害开始后的六年里(2000年至2005年)共进行了60000个器官移植。”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会长石炳毅教授已经在2007年1月份接受BBC采访时澄清:没有在任何场合说过这些话,也不知道这些数字;对报告作者的蓄意编造,他表示强烈抗议。

  二、关于报告中涉及的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问题。

  (一)报告中所称中国政府通过劳教机关随意“绑架”、关押“法轮功”人员的情况纯属捏造。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目前,劳教所中主要收容的是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重复吸毒的违法人员,没有单纯因为练习“法轮功”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决定劳动教养,是要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的,即必须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收容并进行教育矫治。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的法定时限内,依照《行政复议法》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因此,报告中所称中国政府通过劳教机关随意“绑架”、关押“法轮功”人员的情况纯属捏造。

  (二)报告中所称的中国的劳教所无视、甚至任意侵害被劳教的“法轮功”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不符合事实。

  劳教所依法保护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一直以来,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劳教机关始终坚持执行教育挽救的基本政策,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在实际执行中充分运用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等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他们。广大劳教人民警察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对劳教人员做到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并对他们进行法制和文化教育。在劳教所的帮助下,绝大多数因扰乱社会秩序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错误的,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危害,从而重新回到了正常人的生活轨道上。他们满怀着对政府的感激之情,很多人还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做转化工作,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因此,报告中所称的中国的劳教所无视、甚至任意侵害被劳教的“法轮功”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不符合事实。

  (三)报告所称劳教警察拷打折磨致死大量“法轮功”人员、甚至对“法轮功”人员进行活体器官摘除纯属恶意捏造。

  中国的劳动教养机关一直在致力于公正文明执法,严格禁止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现象发生,中国的法律法规对警察权力的行使有明确规定,劳教人民警察的各项工作都是严格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的。同时,为保证劳教人民警察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劳教人民警察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约束。劳教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劳教工作前要接受岗位培训,掌握劳教工作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工作期间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对违法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都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报告上所称的劳教警察拷打折磨致死大量“法轮功”人员、甚至对“法轮功”人员进行活体器官摘除的事件,纯属无中生有的恶意捏造。

  (四)报告中所称的劳教所秘密处置被劳教的“法轮功”人员的情况纯属捏造。

  劳教所的全部执法活动都受到法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的制度和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劳教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对劳教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近年来,全国劳动教养机关全面推行了所务公开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将劳动教养工作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以及社会各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劳动教养机关又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并将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这项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检查、严厉查处一切侵害劳教人员合法权利的案件,收到了良好效果,干警的执法意识和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上述措施的施行,保证了劳动教养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文明,报告中所称的劳教所秘密处置被劳教的“法轮功”人员的情况纯属捏造。

  三、关于报告中涉及的我国监狱管理的问题。

  监狱机关严格依照我国法律认真开展“法轮功”罪犯的收押、收容、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确保了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有效杜绝了殴打、体罚、虐待“法轮功”罪犯事件发生。报告中提到的“在中国监狱中,大多数政治犯都是‘法轮功’练习者”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中国刑法各项罪名中根本没有“政治犯”的说法。另外,其提到的“该报告称,估计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法轮功练习者的人数可达成百上千名”,也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其报告附录中第二个电话摘要(广西自治区南宁民族医院)中卢博士所称以前进行器官移植使用的器官来自广州监狱系统的法轮功练习者,这种说法纯属捏造,因为广州的任何监狱都没有和借用大学名义的研究所进行这方面的合作(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所提到的医生到监狱挑选器官更是与监狱的严格的执法程序相悖,是十分荒谬的。

  该报告立足于“法轮功”邪教立场,不正视事实,借用一些医疗机构在因特网上的夸大宣传和所谓的“电话调查”,得出一些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推断。该报告缺乏起码的中立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例如,报告中提出中国在1971年和2001年间,有4万多例肾脏器官的捐赠。据我们了解,主管中国医疗机构的卫生部从来没有做过相关统计,不知这个数字从何而来?显然,这个数据是编造的,连报告作者也说不出该数字的来源。再如:该报告所谓“网上罪证”中对交通大学医院肝脏移植中心指控的证据竟然来自搜狐网站上的一个帖子!这个所谓的调查报告还有什么可信度?

  器官来源不足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影响器官移植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解决供体来源不足的问题,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一方面加强社会宣传,动员社会人群自愿捐赠器官,另一方面实施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中国的做法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宣传动员人们自愿捐赠器官,同时把捐赠的途径和方式告知公众;另一方面实施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但是予以严格限制,即活体器官捐献的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活体器官的接收人限定为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中国政府在器官移植方面的政策和立场。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3月21日在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日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贯彻实施接受了有关媒体的采访,请通过以下链接浏览采访实录内容:

  本文发表于  2007-7-22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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