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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曾在长春市偷逃税款三万余元

作者:杜 军 · 2009-09-28 来源:凯风网
  李洪志在长春“传法”、购房共偷逃税款三万余元。事情经过如下:

   一、李洪志在长春市办班、销售宣传品偷漏税

  1994年11月,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对李洪志偷逃税款问题进行调查。李洪志表面上配合调查,实际却对其收入情况做了隐瞒。长春市地税稽查分局只好对其有据可查的收入进行了处理,于1995年2月11日作出决定,以李洪志举办七期学习班收入14.7万元计算,追缴税款8,655.90元。其中营业税5,673.57元、城建税397.15元、教育费附加108.61元、企业所得税2,476.57元。实际上李洪志在吉林省办班及办班期间销售宣传品应按总收入46.7万元纳税,偷逃税款约2万元。

   二、在长春市购买住房及车库偷逃契税

  1994年4月,李洪志在吉林省现代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每平方米1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45平方米的越层式住房,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间21.5平方米的车库,合计购房款为31.1万元。李洪志同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

  1994年8月,李洪志在长春市房屋产权处办理该房屋及车库产权手续时提供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协议书,假协议书上的每平方米售价为800元,合计购房款为133200元。当时,长春市房屋交易处根据李洪志提供的假协议和假购房发票,替税务部门代征了6%的购房契税,合计为7992元。李洪志通过做假购房协议的办法,偷税10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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