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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邪教恐怖主义

作者:沙陆华 (无锡) · 2007-03-16 来源:凯风网

  当今之世,恐怖主义在全球迅速蔓延,已经构成人类社会的一大严重公害,可以说,世界上不再有绝对安宁之地。与此同时,被人们与恐怖主义和黑社会并列为社会三大“毒瘤”的邪教活动也日趋猖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邪教组织有1万多个,信徒有数亿人,仅美国就有1000余个邪教组织,被称为“邪教王国”。西欧和南欧有1300多个狂热教派,英国有600余个,法国有邪教团体170多个,西班牙全国现有200多个“具有破坏性”的邪教组织。近年不仅欧美和日本等国的邪教问题趋于严重化,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邪教组织开始把活动领域扩充到亚、非、拉美等中小国家,他们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通过电脑网络传播妖言邪说,发展信徒,进行跨国界的疯狂的邪教活动。大多数国家和学术界只是把邪教视为反科学反社会的迷信活动或极端宗教教派,笔者认为,邪教不仅仅是极端宗教教派,更是一种特殊的恐怖主义,必须从反恐的高度予以认真对待。

  一、邪教也是一种恐怖主义

  什么是邪教?邪教在西方语言中没有精确的对应之词,较接近的只有英语中的cult 和源于古法语的sect,前者主要指的是对个人的狂热崇拜和膜拜团体,后者则是指新兴或异端教派。在基督教世界,cult一词与heresy(异端)几乎是同义语。西班牙学者罗德里格斯认为,所谓邪教是指:“一切要求其成员绝对忠诚或效力于某一人或主张、其首领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通过操纵、诱导和控制手段损害徒众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以宗教、文化或其他性质的形式出现的集群或团体”。[①]中国学术界观点近似,如罗伟虹认为邪教是新宗教中的极端教派;[②]戴康生等认为,邪教是指“在其发展过程中走向危害社会、违反法律与人性、扰乱社会秩序甚至自绝于社会与人类的一些宗教组织。”[③]

  那么,邪教与正统宗教有何区别呢?虽然与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道教等主流宗教相比,邪教表面上具有宗教的一些共性特征,但仍然具有众多的差异。其一,正统宗教都有比较系统的原创性宗教理论,而邪教理论则普遍缺乏系统性和原创性,大多通过拿来主义东拼西凑的东西;其二,正统宗教基本上都以劝导人行善弃恶为宗旨,而不少邪教组织却怂恿信徒作恶,如奥姆真理教公开指派教徒在地铁施放沙林毒气害人就是一例;其三,普通宗教高度尊重生命权和生命的尊严,反对暴力,邪教则视生命为草芥,自杀成风;其四,主流宗教尊重现行社会生活方式,如鼓励家庭伦理关系的和谐,邪教则公开否定社会现有价值规范,以极端方式践踏这些规范;其五,邪教普遍存在对成员的强制心理转变或“洗脑”行为,普通宗教则不然,强调个体的自悟,反对威胁和强制;其六,邪教大多是持反政府立场,而普通宗教则多半对政府和政治持中立态度或合作立场。

  邪教不仅是一种反人类反政府的极端教派,还是一种特殊的恐怖主义。何谓恐怖主义?最具影响力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界定是:恐怖主义是指“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而美国冷战时期流行的看法是:“恐怖主义是有预谋的、有政治动力的、针对非武装目标,由秘密的政府特工实施的暴力行为,通常是想影响公众。”[④]到1997年,美国国务院对恐怖主义进行了新定义:“由次国家组织或隐蔽人员对非战斗目标(包括平民与那些非武装或不执勤上岗的军事人员)发动的,常常是想影响受众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活动。”[⑤]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对恐怖主义进行如下定义:“‘恐怖主义’是指亚国家集团或秘密机构对非战斗人员实施的有预谋的、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为,通常旨在影响其拥护者。”[⑥]

  以上所列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侧重点各异,但显然包含了以下几个基本共识:

  其一,动机的政治性。恐怖主义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行为背后具有复杂的政治动机。这一动机建立在某种政治势力的利益和需求之上,其目标不是为了狭隘的民族利益,就是为了某种极端宗教或文化狂热,或是为了某种偏执的政治社会构想。

  其二,行为普遍的暴力性和恐怖性。在绝大多数学者和政治决策者眼中,暴力犯罪是恐怖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通过暗杀、爆炸、劫机、投毒、绑架、劫持人质等暴力手段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成为恐怖主义的必备条件。我们认为,虽然暴力是恐怖主义最普遍的特征,但不是所有恐怖事件都是暴力的,如旨在瘫痪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网络恐怖主义”和以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恐怖效果的“生态恐怖主义”等等,就不具有暴力特征,但却是公认的恐怖主义形式。因此,除暴力外,同样能产生恐怖效应的非暴力行为亦当属恐怖主义之列,即恐怖行为所追求的直接后果是恐怖本身,正如中国学者胡联合所指出的,“恐怖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之一就在于它的恐惧性。”[⑦]

  其三,组织的非国家性。虽然不能排除极少数和个别国家支持或利用恐怖组织来追求国家利益,但绝大多数恐怖活动都是由恐怖组织独立进行的,“恐怖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国家间的非公开的暴力行为。”

  其四,攻击目标普遍非军事性。尽管军事设施和军事人员也常常成为恐怖袭击的目标,但恐怖分子攻击的对象主要是平民和民用设施,因为攻击非军事目标能获得最大的恐怖效应。

  其五,过程的中介性。如上所述,恐怖主义所追求的是一种大范围的社会恐慌效果,借以实现其政治目的,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恐怖主义视为一种心理战,因为它是有意“做给人们看的”。其结果是,恐怖行为的牺牲品和受害者往往与恐怖行为所追求的目标没有关系,只是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随意选取作为传播恐惧的工具或中介。

  简单说来,恐怖主义是指出于某种政治目的,主要针对非军事目标采取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刻意制造恐怖气氛以引起社会注意并给政府施加压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投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环境安全等活动。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邪教与普通恐怖组织具有诸多共性:都有较为明确的政治或经济动机;都具有恐惧这一本质特征;都是非国家性组织;都以芸芸众生为攻击目标;都把恐怖作为实现一定目标的基本手段。

  邪教恐怖主义组织虽然大多不对外从事暗杀、爆炸、绑架、劫持等一般性恐怖活动,但却普遍通过刻意制造恐怖氛围来控制和操纵组织成员,以实现经济和政治目的。如果说一般恐怖组织的恐怖行为主要是针对组织以外的社会的话,那么,邪教恐怖主义组织则主要是在组织内部施行恐怖。如奥姆真理教等邪教组织在内部实行反人性的恐怖统治,禁止教徒与外部世界和亲人保持联系,强迫他们做苦工,对违反教规者的处罚极其恐怖。难怪有学者认为邪教是内向型恐怖主义,[⑧]笔者对此持赞同态度。一些邪教组织如人民圣殿教实施集体自杀的恐怖行为,其中显然具有引起社会注意的意图。至于2000年3月在乌干达发生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1000余人被集体谋杀事件,则揭示了邪教头目谋财害命的本质。[⑨]

  最后要指出的是,与普通恐怖组织的直接暴力攻击相比,邪教通过末日论等构成的精神暴力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建筑物被毁坏可以修复,肢体受伤可以治愈,但被扭曲的心灵极难复原。

  二、邪教恐怖主义组织的特点

  邪教作为特殊形态的恐怖主义,在组织上有其独特之处。

  克里斯玛教主崇拜。克里斯玛(charisma)一词最早由德国神学家特洛伊奇(E.Troeltsch)提出,意为天赋的魅力,后被马克斯·韦伯借用为社会学概念,指具有超人魅力和魔力的人物。克里斯玛统治虽然主要出现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和社会文化发展较落后的民族和地区,但实际上在任何时代都存在。克里斯玛式的人物“因个体人格的一定品质而与普通人区别开来,并被看作是具有神奇的、进退人的或至少是具有特别卓越能力或品质的人,这是一些一般人所难以具有的能力和品质,但却被认为是神授的或堪为楷模的,人们正是根据地这些能力或品质,将有关人物当作领袖来看待。”[⑩]邪教把普通宗教的教主崇拜推之至极。教主是组织的绝对核心,是神或上帝的代言人,甚至就是神和真理。因此,信徒们必须绝对服从其命令和安排,不得有任何怀疑和犹豫。教主对徒众拥有生杀予夺大权。

  思想上的具体末世论。大多数宗教都有世界末日信念,如基督教有末日审判说,认为末日到来时,会有巨大的自然灾难降临人类,恶人受到审判后,会出现一个新天地。邪教也宣扬“超自然主义和神秘主义”,认为世界末日将至,现实世界被邪恶和灾难所主宰,大部分人类将毁灭,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只有本教能够拯救世界,率领人们迎来新天地。如美国的“大卫教”就以《圣经》的“启示录”和“但以理书”为依据,宣称世界末日很快来临,届时全世界将在耶路撒冷圣地展开决战,大卫教派将作为战神参战并获得最后胜利,引领教徒进入天堂。另一个邪教组织“天堂之门”则宣称天国是宇宙中真实的存在,耶稣是第一个乘宇宙飞船来到地球的人。当海尔-波普慧星出现时,就是世界末日到来之时,教主等人原本来自宇宙,将带众信徒随慧星回归天国。奥姆真理教主麻原彰幌专门写了《灭亡之日》、《人类灭亡的真实》、《战栗的预言》等书,对人类毁灭的时间、方式等做了详细的预言。他曾预言2000年将发生世界生化和核武器大战,90%的人死于战争。

  精神控制。邪教组织对成员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控制。首先,以解决身心烦恼来引诱人加入其组织。毫无疑问,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身心困惑或障碍,如体弱多病、孤独恐惧、情场失意、婚姻破裂、丧偶失亲、落榜失业、事业挫折等问题,出于本能需要,人们自然会寻求规避和摆脱之道。美国学者查尔斯·Y·格罗克把这些情况概括为经济、社会、机能、伦理、心理五种“短缺”理论。[11]邪教正是抓住人们的这些特点,针对性地许以种种美妙诺言把他们诱进组织的。一位美国心理学教授在辅导一百多名青年脱离邪教后发出感叹之语:“在某种情况下,几乎任何青年人都能被吸收入邪教。”[12]其次,对成员进行强制性心理改造。利用人们生存的基本需求发展信徒是普通宗教团体也采用的方法,这不足以证明其邪教性质,关键的区别在于在组织中对信徒进行一系列的强制性心理改造,进行剥夺性操纵。这种强制性改造主要通过环境控制、语言设置、单向思考、忏悔、神秘操纵、个人教义、神圣科学、驱散存在等八个主题展开,[13]采用尽情喧泄、重复简单动作、催眠、巫术、瑜珈、气功、冥想、符咒等方法逐步控制人的心灵。

  聚钱敛财。几乎所有的邪教组织都有敛财功能。如日本奥姆真理教就通过社会和教徒捐赠、有偿传教和布施、开办公司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其教徒传教的讲习费,第一次为30万日元,第二次为70万日元,第三次为100万日元。喝有教主胡须的汤,胡须每根每厘米3万元,喝教主的洗脚水每500毫升要5万日元。1989~1995年间,奥姆真理教用千奇百怪的手段使其资产惊人地扩大了250倍,达到1000亿日元![14]

  淫乱。由于邪教宣扬末世主义,主张及时行乐和绝对的自由主义,除个别邪教实行禁欲主义之外,大多在性关系上实行纵欲主义,将社会性规范弃如粪土,致使组织内部淫乱成风。如美国西部地区从摩门教中分离出来的一支极端教派就公开鼓吹通过性关系可以使人皈依上帝,故要求每一个男女信徒都肩负起神圣使命,通过勾引异性与之发生关系使其皈依基督。教主则可以与教中任何女性交欢。而被美国警方作为全美十大要犯通揖并落网的“摩门教末世圣徒教会”教主沃伦·杰夫斯竟然有70个妻子,其中多名曾是他父亲的妻子。[15]

  以上特点说明,邪教是十足的犯罪组织,是反人类、反社会、反进步和反文明的非法群体。

  三、各国针对邪教的对策

  邪教组织不断制造恐怖事件和流血惨案,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引起各国政府与人民的严重关注和反对。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设立专门机构,严厉打击特点邪教的非法活动并从组织上予以取缔。各国防范和打击邪教的形式虽有不同,但都有这么几个特点。

  运用法律武器,限制、取缔邪教。法国国民议会于2001年5月30日通过了一项反邪教的“阿布·D·比尔卡法”。“阿布·D·比尔卡法”有两个主要内容是对那些被控对个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被控利用邪术非法行医、非法售药、刊登欺骗性广告的邪教组织,法院有权通过审判,予以取缔,法律还将惩治那些“滥用易受伤害的软弱与无知的人们信任”的邪教头目,教主若利用有“心理和身体服从倾向”的信徒进行诈骗活动,将被判刑3年,罚款250万法郎。情节严重的可判刑5年,罚款500万法郎。这是法国在反邪教斗争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它允许司法部门取缔犯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提出起诉,特别是可对教主对于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提出起诉。这说明,防止邪教危害社会、侵犯人权,已经成为法国政界的共识。这项立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的打击邪教的立法,引起广泛关注。

  在日本,有关当局对制造“沙林”恐怖事件的“奥姆真理教”依法制裁,引用《破坏活动防止法》和《宗教法人法》解散该教,取消其宗教法人资格;根据《破产法》冻结其全部财产,逮捕了教主麻原彰晃和大批的骨干分子。日本内阁制定并通过“奥姆对策法案”,进一步限制“奥姆真理教”的活动,防止其死灰复燃。

  而标榜宗教信仰自由美国对本国内部的邪教组织也不敢掉以轻心,而是严加防范,不断打击。美国在历史上曾制定抑制邪教的专门法律,严密控制邪教的流传和影响。1985年,美法庭以严重违反移民法等罪名,将来美搞灵性复兴运动的原印度邪教教主拉杰尼希课以罚款并将其驱逐出境,使该教在美国的势力得以基本清除。此外,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对“邪教”问题高度重视,纷纷制订法律,马来西亚引用反骚乱法令,将邪教活动消灭于萌芽状态,尼日利亚强化1999年颁布的反邪教法等等。鉴于邪教组织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议会每年定期公布邪教情况,以提醒各国对邪教进行制约。欧盟议会从1994年起已4次作出决议,呼吁各国政府和议会加强邪教对策。许多受邪教困扰的欧洲国家,表示愿意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建立一个打击邪教的“司法空间”。


  设立专门机构,防范和打击邪教。西方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反邪教局”、“观察站”等,负责收集邪教组织的情况,密切关注邪教组织的动向并制定对付措施。1996年,法国政府成立了全国邪教观察中心,法国国会邪教调查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邪教组织的十条参考标准,提醒人们认清邪教;德国议会发表的有关邪教组织的报告书,呼吁设立旨在搜集有关邪教组织的情报和处理与邪教有关的纠纷的财团,以加强邪教对策。报告书还建议,应对所谓“自我启发讲座”等活动采取立法措施,对无证举办或滥用这类讲座的人严加限制。德国政府明文规定,禁止“科学教”组织的成员在政府任职;比利时议会也设立了调查委员会,并于1996年发表了长达670页有关邪教组织的报告,报告不仅具体地写出了符合邪教标准的189个团体名单,而且明确指出它们有漏税、榨取他人劳动、非法医疗行为、虐待儿童等问题,以唤起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对邪教危害的认识,要求警察当局严加取缔。

  社会自发性组织进行抵制。邪教的种种罪恶活动,引起广大民众的不安和强烈反对,其组织成员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凡是有邪教据点的地方,当地群众都自发组织起来抗议、示威和反对,邪教的信徒入居当地也被抵制。如日本一些地区在1999年初已掀起一场驱逐邪教的运动,许多地方市民强烈要求当地政府拒绝“奥姆真理教”信徒迁入当地,一些国家还纷纷成立反邪教的社会组织,其成员有参加过邪教组织但已醒悟脱离的人,邪教信徒的亲属,社会工作者和宗教人士等。他们或进行现身说法,用亲身经历揭露邪教的真面目;或进行其他多方面的工作,如收集邪教的资料,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支持家长做误入歧途而加入邪教子女的工作,帮助他们脱离邪教组织的束缚等。

  必要时由国家强力部门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对之。1985年,美法庭曾以“严重违反移民法、不择手段举行假结婚、签证过期”等罪名,将来美搞灵性复兴运动的印度邪教拉杰尼希静修会教主拉杰尼希课以40万美元罚款,并将其驱逐出境,使该教在美国的势力得以基本清除;199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出动军警人员、坦克和直升机攻击“大卫教”总部,相持51天使大卫教派葬身火海,包括教主考雷什在内计86人被烧死;总部设在科罗拉多州的“爱心基督”教派,动员自己的信徒移居以色列,图谋发动“世界末日”大决战,被以色列当局驱逐出境,这批教徒选择美国做避难所,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严加监管;日本奥姆真理教在1995年制造东京地铁沙林事件后,日本司法部门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奥姆真理教的活动据点被强行搜查,包括“教祖”麻原彰幌在内的主要骨干分子被逮捕,时至今日,一批血债累累的成员被陆续押上法庭,数十名涉案人员以杀人罪被起诉,已有25人被判有罪,其中7人被判处死刑;对于招摇撞骗的“法之华三法行”邪教组织,日本警方同样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东京地方法院2000年10月以诈骗罪判处其头目市之濑一年零6个月的徒刑。与此同时,大阪地方法院也作出裁决,判处该组织向16名被骗男子赔偿1.1亿日元;西班牙警方一直在严密追踪邪教组织的活动,并逮捕了其中的一些头目,意大利武装警察在罗马东北大约40公里的山区小镇萨比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进别墅,没费一枪一弹,一举擒获了意大利境内最大的邪教组织之一“撒旦的孩子”的教主马尔科·迪米特里,并在米兰、都灵、博洛尼亚等8个城市也同时进行了铲除邪教“撒旦的孩子”的联合行动;乌干达防暴警察捣毁世界未日邪教指挥部,抓获了数百人并逮捕了一名领导成员等,此外菲律宾、肯尼亚、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瑞士、马来西亚、韩国、保加利亚、刚果、喀麦隆等国对邪教组织的骨干驱逐出境,或严加监管,限制其活动,以不同形式打击邪教势力。

  四、结语

  总之,邪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恐怖主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邪教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全球性社会问题,一国的邪教不仅会搅得本国没有宁日,而且也对周边及其它国家造成危害。近年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在反对邪教的斗争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核心是强化立法,依法治理。但是,在邪教的界定上至今仍未能形成共识,使反邪教国际合作存在种种现实困难。打击和彻底铲除邪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关键是从宣传教育入手,持久地致力于不断提高公民识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这是根本对策所在。此外,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沟通是全球化时代反邪教斗争不可缺少的一环,把反邪教斗争纳入国际反恐战略中将是应该努力的方向,虽然困难不少,但官方民间双管齐下,共同努力,定会有所斩获的。总之,将严厉打击与提前防范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必然会收事半功倍之效。

参考文献:


[①]佩佩·罗德里格斯:《痴迷邪教》,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②]罗伟虹:《世界邪教与反邪教研究》,北京:宗教出版社,2002年,第43页
[③]戴康生主编:《当代新兴宗教》,上海:东方出版社,1999年,第311页
[④]弗兰克·博尔兹:《恐怖主义及反恐对策》。见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反恐研究中心反恐译丛之一:《恐怖主义与反恐怖关键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第398页
[⑤]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Patterns of Global Terrorism: 1997. p.vi
[⑥]]哈里·亨德森:《全球恐怖主义――完全参考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4页
[⑦] 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⑧]范明强:《社会学视野中的恐怖主义》,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第38页
[⑨]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65页
[⑩]托马斯·奥戴:《宗教社会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3~34页
[11]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8-130页
[12]罗伟虹:《世界邪教与反邪教研究》,北京:宗教出版社,2002年,第71页
[13]M. 泰勒·辛格:《邪教在我们中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第66~68页
[14]胡联合:《第三只眼看恐怖主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第46页
[15]http://www.anticult.org/article.htm1?id=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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