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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邪教之我见

作者:鲁 庄 · 2007-03-22 来源:凯风网
  当前,同“法轮功”等邪教的斗争已进入一个新阶段。一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已彻底蜕变成境外反华敌对势力的“马前卒”、“别动队”,同“法轮功”的斗争已变成同境外反动派之间的政治较量;二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少数受邪教毒害较深者难以在短时间内从思想上彻底转化,个别“法轮功”顽固分子更是继续有的甚至公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冒用宗教名义的其他邪教的非法活动也有伺机扩大之势。为此就新形势下的邪教治理问题,笔者有点粗浅的思考。

  一、与邪教的较量已成为全人类面对的重要课题。大量怵目惊心的事实表明,邪教不仅已发展成为主权国家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显然已构成对人类社会的共同威胁。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邪教组织都试图借用正统宗教的信仰术语并将其扩大歪曲,为它的反社会目的服务。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也不例外。但不管邪教怎样利用宗教,它与宗教的原则区别则是显而易见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当今世界五大宗教,都是大力提倡优良的社会伦理,将纯净人心、净化社会作为伦理建设的基本目标,都对社会采取包容接纳和参与的积极态度,告诫信徒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尊重合法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引导信徒与其他同胞一起共同建设文明进步的社会。而邪教组织却反其道而行之,置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准则于不顾,为满足邪教教主的个人私欲,恣意妄为、践踏人伦、摧残人性,甚至卖国求荣,公然与政府和人民为敌,“法轮功”头目李洪志就是在推行他的邪教进程中逐步走向政治上的反动。因此,与邪教这股蚕食人类灵魂、危害社会的邪恶势力的较量,的确是新世纪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加强国际合作,惩治邪教犯罪,维护人权原则,必将愈来愈成为各国政治家探讨的目标和各国政府的实际行动。

  二、治理邪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定位。一方面,构建社会和谐是治理邪教的基础。因为,邪教本来就是社会不和谐的产物,要铲除邪教,必须营造反对邪教的社会环境,构建社会和谐。要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妥善处理,社会公正和正义得到维护。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李洪志就是利用一些群众的不平衡心理,将不满情绪激化为仇恨,挑拨不明真相的人们闹事,公开与党和政府叫板。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彻底铲除滋生邪教的土壤。另一方面,治理邪教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反邪教斗争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说,治理邪教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反邪教斗争开展得顺利,构建和谐社会也将顺利,反之亦然。当然,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邪教的本质也决定了反邪教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所以,治理邪教可谓任重道远。

  三、反邪教立法势在必行。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政治文明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法轮功”邪教斗争伊始,包括近几年来,由于局势的复杂和我们在思想、工作力量等方面的准备不足,特别是针对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现状,党中央及时果断地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对局势的迅速控制、掌握斗争主动权,无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非常英明正确的。但是,面对反邪教斗争所具有的长期性、尖锐性的特点和复杂多变的斗争形势尤其是国际形势,治理邪教更需要法律的支持,邪教组织的认定需要法律的明确,教育人民群众需要法律的示范示警,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保障。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的针对性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作用,但毕竟不是惩治邪教的专门法律,更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进而带来定性量刑等诸多方面的稳固性、规范性缺失。所以,加快反邪教立法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对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可以说开启了在全球范围内反邪教立法的先河。对此,我国的许多专家也都认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运用法律武器处理邪教问题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我们应该在认真总结同各类邪教组织,特别是同“法轮功”斗争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吸收借鉴外国反邪教立法的成熟做法,尽快制定我国的《反邪教法》,将目前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本中的反邪教内容统一归纳编纂,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协调统一的反邪教法律体系,真正使我国对邪教的治理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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