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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邪教的违法性

作者:黑龙江省反邪教协会会员 晓 成 · 2007-01-18 来源:凯风网
  人们都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是人们依照一定的规则和关系而组成的群体。为了有秩序的生产和生活,都要按一定规范活动,才能有秩序的进行活动,不致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之中,给人们带来困难和危害。所以人们总结出了“不依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也就是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正常秩序。”而李洪志却宣扬:“几千万年发展过来的人类,过去都没有过那么多法律来管人,可是古人道德都比现在高尚得多。”这除了说明李洪志对生活发展和法制的无知之外,更重要的是在推销“法律无用论”,制造“无政府主义”,为其传播邪教的歪理邪说和进行违法活动开道。

  李洪志在传播“法轮功”之初,虽公开说过:“不参与政治,不违反法律,只管练功”。但他在传播“法轮功”过程中却进行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欺骗了群众,而且造成了许多危害后果,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触犯了多种法律条款。这有大量事实可以证明。

   第一、李洪志组织邪教活动,违背了我国《宪法》原则

  1、李洪志宣扬“政府无用论”,违反了《宪法》第一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规定的原则。

  2、李洪志组织“法轮功”未获得许可,违反了《宪法》第五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原则。

  3、李洪志组织“法轮功”练习者多次非法集会、围攻闹事,违反了《宪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规定的原则。

  4、李洪志以组织“法轮功”为名,破坏秩序,欺骗练习者,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规定的原则。

  5、李洪志攻击我国的法律制度,说法律是机械的限制人、封闭人。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好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规定的原则。

   第二、李洪志组织邪教活动,违反了国家多部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

  1、李洪志所利用的“法轮功”组织未经社团登记即组织活动,违反了国家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以社会团体活动,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的规定。

  2、李洪志以使人健身祛病为名,进行传功活动,未经申请批准,违反了国家体委《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凡面向社会从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必须向其所在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第十四条关于“不得借气功之名进行欺诈和封建迷信活动”的规定。

  3、李洪志组织“法轮功”练习者未经申请得到许可,便到处集会,违反了国家《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第七条关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十二条关于不予许可的“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十五条关于“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4、李洪志组织煽动“法轮功”练习者,聚集、围攻机关、学校和新闻机构,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育、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第二十四条关于“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秩序,损害他人人身健康或者骗取财物”,“违反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的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规定。

  5、李洪志宣扬“法轮功”的作用,有意识诋毁药品医疗作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信息,不得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6、李洪志以“法轮功”为名给人治病,违反了《职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关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职业活动”的规定。

  7、李洪志大量出版“法轮功”书籍,仅北京一地就售书780万册,影碟129万张,音像制品498万盒,销售额1亿3千万元,非法获利3886万元,搞帐外经营,偷税230万元,在长春买房子花了31万元,却伪造发货票花了18万元,偷税1.0686万元,都违反了我国税法的规定。

  8、李洪志指使练功者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机密,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关于不得“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关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9、李洪志以“护法”、“弘法”为名,煽动、组织“法轮功”练习者到北京或者其他地方非法集会、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信访不得超过5人”,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机关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李洪志于境外,非法发射无线电信号,攻击我国鑫诺卫星,干扰该卫星信号传输系统的“村村通”广播电视中的中央电视台9套节目和10个省级电视台节目,使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群众无法正常收看新闻、气象、汛情预报及世界杯足球赛等节目。违反了《广播设备保护条例》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使用效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李洪志利用“法轮功”邪教进行违法活动,犯了多种罪行

  1、犯有诈骗罪。散布“医学无用论”,鼓吹练“法轮功”就能祛病健身,借以销售大量练功图书和音像制品,收取高价练功门票,敛取大量钱财,并造成误诊误治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公共财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有偷税罪。大量出售“法轮功”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获取高额利润,不交所得税;购房伪造发票少交税,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偷税1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额占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他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正常进行,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犯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未经申请获得许可,即非法组织集会300人以上的即达78次,且不听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或者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犯有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他们制造谣言、宣传地球毁灭,制造恐惧情绪,按《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和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犯有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宣传“医学无用论”,制止练习者治病,又亲自发功治病,致使练习者有的延误治疗,甚至死亡。按照《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7、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煽动、教唆练习者为求“圆满”,以自焚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们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犯有侮辱、诽谤罪。大量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诽谤转化的学员为“魔”,是“邪恶”,对人身诅咒、攻击。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1、犯有颠覆政府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散布“政府无能论”和“末世论”,说世界要大乱,国家无能为力,只有他李洪志才能救中国,动摇民心,制造混乱。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造谣、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判处三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2、犯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实施罪。在李洪志操纵指挥下,在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发射无线电信号,攻击我鑫诺卫星,干扰卫星传输的“村村通”广播电视节目,致使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无法正常收看新闻、气象、汛情预报等节目,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处理和打击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在处理邪教中发挥法制功能,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依法治国,严格执行法律。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做到准确、适时、恰当地处理“法轮功”邪教案件。

  2、加强对“法轮功”练习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对“法轮功”练习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法轮功”练习者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认清李洪志违法犯罪的本质,加快转化工作。

  3、进一步做好“五五普法”教育。做好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中重点内容之一,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反邪教工作,不被邪教的歪理邪说迷惑,积极与邪教作斗争。

  4、贯彻好国家的《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对气功活动的管理工作,避免练气功群众上当受骗,保证气功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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