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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邪教的终结

2015-06-24 来源:凯风网

  中国邪教自古就有,危害社会、祸乱中华,是社会之毒瘤其歪理邪说更是漏洞百出,比如“法轮功”打着佛家的旗号,却自封教主为神,而事实上佛教是由释迦牟尼创建的无神的教派。我国历代对各类邪教的认定和治理大多取决于皇帝或是当权者的人治态度,各类邪教组织屡禁不止。本文试从人治与法治两个层面,从政治、社会、经济三个角度对我国邪教的根源及终结进行尝试性浅论。  

  一、人治促成邪教顽症  

  (一)人治的权威神化是邪教的政治根源  

  在人治社会中,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上天派来的无所不能的圣人,他的话被称为圣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得人人都极为敬畏。在中国,历朝历代的皇帝都以天子自居,以“奉天承运”作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定期举行祭天大典,与上天进行心灵的对话。御用史臣们不惜造出祥瑞之气流行、麒麟出现等神话,为皇权披上神秘的外衣。  

  人性有多少弱点,人治就有多少缺点,问题自然层出不穷。每当社会政治矛盾、阶级斗争即将尖锐化之际,邪教总是对统治者“以其之矛攻其之盾”,邪教中的神化思想往往成为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暴动的精神支撑。例如,中国元朝末年,朱元璋以白莲教为背景,领导农民武装起义,推翻了元朝,建立了明王朝。如今,邪教沿袭了中国古代开展政治斗争的方式,在封建家长制、封建专制、封建人治传统,乃至封建世袭制等的残渣余孽并没有完全消除甚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很有市场的情况下扎根蔓延。  

  (二)人治的法律弱化是邪教的社会根源  

  纵观中国历史,邪教都是社会不和谐的产物。在人治政治中,法律存在的价值完全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需要,法律带有很大随意性,法律必须随权力变化,法律是权力的婢女。统治者掌握着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权力的行使以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一切既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均不能真正形成约束力,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决定对制度法规的取舍。因此,人治之下,政策法规朝令夕改、摇摆不定是司空见惯的事。     

  正是这种司空见惯,使得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一个极不公平的社会:穷人无钱买地、无钱读书、无钱治病、生活毫无保障等等,这些都说明了人治之下的经济制度、教育体制、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得不到法律保障,更谈不上合理和谐,这为邪教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是其发展的社会根源。  

  (三)人治的约束机制软化是邪教的经济根源  

  在人治政治中,领导者被视为有着崇高的理想目标、高尚的道德信念并富于自我牺牲精神的道德主体。对他们的约束主要是道德机制而非制度机制。当领导者被发现有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不良行为时,往往简单地归结为思想作风问题,相应地,解决问题的手段不外乎改造思想、改造世界观、整风等,藉此来坚定其道德信念、提高其觉悟。利益是人的最大驱动力。这种软化必然滋生领导者的贪污、导致腐败,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演变成两极分化,产生人民群众经济生活困苦的结果,最终必将诉诸阶级斗争。  

  从近代史看,清朝中后期,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在世界上长期处于落后地位,经济十分落后,科技文化不发达,腐朽分配制度和落后的人治更是把中国推向了崩溃边缘,这为邪教创造了历史的经济条件。经济的落后必是科技落后,科技的落后容易产生有神论信仰,包括产生邪教这种极为粗糙的极端有神论信仰。从那时起,很多的群众因为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而走向贫困、因谋生能力差家庭出现天灾人祸而陷入困境、因经商或投资无保障走向破产、因收入增长缓慢而负担不断上升陷入了相对贫困状态,转而向邪教寻求帮助。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一贯道、同善社、在理教等众多邪教泛滥成灾的重要根源。  

  二、法治铲除邪教根本  

  (一)强化法治民主断除邪教的政治根源  

  法治政治是民主政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非“圣贤政治”。国家领导人身上的神圣光环已不复存在,在公众眼里,他不仅要过世俗生活,而且也免不了会和大家一样犯错误。人们已不太在乎领导人有多么迷人的超凡魅力,不太关心他是否能提供一种主义、一种理想和一种感召力。人们真正关注的是他的实际政绩,关注的是他能否增进大家的福利和权利。人们对待领导者的情感也由狂热归于平淡,理性的成分逐渐增多。民主可以去除治理方式的神秘面纱,更能断除邪教的“神”根。  

  (二)强化法律权威扭断邪教的社会根源  

  法治社会法律权威强化。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强化法律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逐渐扭断邪教的社会根源。  

  (三)强化权力约束清理邪教的经济根源  

  法治保障权力竞争优化约束权力运行,在法治政治中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而上选举产生的。权力主体必须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并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法治之下的选举制度和督促制度使得权力有了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从而变得有序、透明。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政治运行变得平稳有序,消除或减少了人治政治中的任意性和多变性,在社会公众当中建立起了一种稳定的心理期待,保证了社会的持续、有序发展和长治久安。在法治的基础上,经济分配得到平衡,个人利益得到保障,多劳多得成为总的规则。人治之下的权利争斗不复存在,邪教经济根源逐条得到清理剔除。  

  总之,法治之下的国家必是一个民主且富强之国,法治之下的社会必是一个自由且平等之社会,法治环境中的个人必是敬业且诚信之人。强化中国法治,从根源上终结邪教。  

  参考文献:  

      1.王学泰,《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  

      2.梁景之,《清代民间宗教与乡土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彭琦,《中西政教关系史比较研究》,首都师范大学1998年版  

      5.文国伟,《当代中国邪教的根源探析》,中国反邪教网2009年1月7日  

      6.湖南株洲市反邪教协会,《邪教滋生蔓延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初探》中国反邪教网,2007年6月8日  

      7.威尔·杜兰特(美),阿里尔.杜兰特(美) 《历史的教训》,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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