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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理邪教的思考

作者:祁之江 · 2014-12-25
   内容提要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邪教,是新形势下对治国理政提出的新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本文从法治视角探析治理邪教的对策,提出依法治理邪教要从三方面着力: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反邪教法律体系;信仰法治,培育全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依法治理,用好用活现有法律法规。深入持久、卓有成效地开展反邪教斗争,推进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邪教 依法治理 立法 法治思维 用好用活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依法治理邪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邪教不是现在才有的,历史上也有邪教。汉末的太平道是最早的邪教(“千古习邪之首恶”),北魏的大乘教是最典型的邪教,元明清时期的白莲教是延续时间最长的邪教。邪教也非中国的特产,全世界的邪教数千种,信徒数千万人。古人云:“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邪教与所有黑恶势力一样,都是对人类进步和文明社会的一种挑战,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敌人。邪教危害总括起来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侵蚀精神信仰,阻碍文明进步。邪教的教义都是盗用神秘巫术、宗教素材抑或科学名词拼凑起来的歪理邪说,是腐朽没落的思想文化。不仅渗透社会生活,也侵蚀人们的精神信仰,使人精神颓废,意志消沉。二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和谐。邪教秘密结社,实行独裁统治;欺骗信众,大肆敛财渔色;泯灭人性,无端戗害生命。三是威胁政权稳定,危害国家安全。邪教密谋策划将教徒的精神信仰转化为社会运动,或煽动群众对抗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或组织武装暴动反抗政府,谋取国家政权;或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制造民族矛盾,企图分裂祖国。  

  由于邪教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特质,任何朝代、任何国家都不能坐视不管。明太祖朱元璋曾下令在《大明律》中增加“禁止师巫邪术”的条款,严惩“左道乱正之术”,第一次将邪教性质的犯罪行为纳入刑律。清承明制,《大清律例》正式引入“邪教”的概念,列为一项罪名。顺治皇帝谕令:“凡左道惑众、履行邪教,加等治罪。”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邪教重拳出击。美国司法当局先后派出飞机坦克直升机,围攻轰炸“无畏教”和“大卫教”,给其以毁灭性打击。日本政府逮捕了“奥姆真理教”大批骨干,判处包括教主麻原彰晃在内的13名头目死刑。针对邪教的泛滥成灾,一些国家加强了反邪教立法。当前,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当借鉴有益经验,把治理邪教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依法治邪。  

  一、“定好规则再抓牌”——建立健全反邪教法律体系,是依法治理邪教的前提条件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定好规则再抓牌”的法治思维。同样的道理,依法治理邪教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反邪教法》,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反邪教法律体系。  

  对于反邪教立法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反邪教法》。理由是:邪教的滋生蔓延,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现有打击邪教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显得过于零散,有关反邪教规定的条款内容不够细化,在司法实践中,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执行力度也不够,不能形成对邪教的有效管控。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许多邪教案件的定性认识与公安机关存在差异,导致邪教案件出现打击难、处理难的尴尬局面。现有法律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反邪教斗争的需要。一种认为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反邪教法》。理由是:我国的宪法和刑法等法律,已经足够解决邪教组织犯罪问题。对于惩治邪教犯罪,刑法规定也比较全面了,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受邪教蛊惑只是一种原因。如果对每一种引起犯罪的原因都专门立法,那中国的法律就太庞杂了。法律不是万能的,完备的法律并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善,却不能阻止古罗马帝国的覆灭。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反邪教法》。  

  第一,立法是反邪教斗争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我国开展反邪教斗争十多年来,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邪教组织边打边生,有增无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4种,都是冒用宗教名义成立的。后来又出了个打着气功旗号的“法轮功”。迄今,邪教组织已发展到30余种,这还不包括法轮功的变异组织和新发现的类邪教组织。这些邪教多数是从原有邪教组织中分离、衍生出来的。邪教组织普遍具有顽固性、再生性特点,就像割韭菜一样,边打边生,不少已经转化的邪教痴迷者也经常出现反复。二是邪教活动方式改变,范围扩大。邪教活动更加隐蔽,行踪更加诡秘。法轮功活动由斗争初期的集中爆发、群体滋事、公开对抗演变成了分散行动、隐敝破坏、长期对抗。其生存空间和活动能量在境内缩小了,在境外仍在蔓延扩展。法轮功在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宣传媒体,发展组织成员,开展各种活动。三是类邪教组织屡禁不止,情况复杂。一些带有邪教色彩的非法组织,打着宗教甚至民间“公益”的幌子,因为难以定性很难有效处置。湖南耒阳的“三元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创立以来,教主以治病扶困、铺路架桥、修庙建寺等名义,发动群众捐款捐物聚敛钱财,大肆宣扬封建迷信并进行各种迷信活动,最盛时信众达二十万人,经多次取缔至今仍未根绝。近几年各地还冒出一些新的类邪教组织,反邪教工作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日益显现。这就需要制定一部《反邪教法》,划出一道反邪教红线,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可以信,什么不能信;什么可以为,什么不能为,违背后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此外,立法治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建立《反邪教法》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第二,立法是深入持久开展反邪教斗争的需要。邪教大多是冒用宗教名义建立的,有些披着宗教的伪装,是宗教的伪种;有些是从传统宗教演变而来,是宗教的变种;有些是与宗教相伴而生的怪胎(如新兴宗教),是宗教的异种,只要有宗教存在,邪教就不会绝迹。宗教的存在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邪教也将长期存在。因此,反邪教工作不是权宜之计,不是应急之举,而是治国理政的一项长期性工作。长期工作不仅要有组织准备,更要有法律准备。一是开展反邪教工作需要法。反邪教工作关乎精神信仰和意识形态,关乎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关乎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工作性质特殊,职能职责特殊,权利义务特殊。这些特殊性使得反邪教工作不便沿用其它部门法和普通法,而需要制定效力优先于普通法的反邪教特别法。确定反邪教工作的方针、原则、指导思想,确立反邪教工作的法律地位,确立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立违法后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反邪教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二是建立反邪教机构需要法。开展反邪教斗争需要建立反邪教专门机构,这种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与政府其它机构间的关系怎样?开展反邪教工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有哪些法律权限?与工作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怎样等等,都需要《反邪教法》来明确。三是建立反邪教长效机制需要法。法律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法律制度一经确立,就将长期发挥作用。法律制度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基础,有了坚实的基础,反邪教斗争才能更加深入持久,更加富有成效。  

  第三,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即立法体制、法律文件体系和法律部门体系。这里讲的法律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目前已经达到1100多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一个国家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立法要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当社会某种问题变得严重、矛盾比较突出时,迫切需要社会规则来规范,就得立法。2007年12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邪教之害更甚于毒品之害,目前我国有《禁毒法》却没有《反邪教法》,这是法律体系上的缺陷。制定《反邪教法》,不仅是调整反邪教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第四,立法是与国际接轨、打击跨国邪教犯罪的需要。首先,与国际接轨需要反邪教立法。加强反邪教立法已经成为国际通行做法,比利时、奥地利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对邪教作出法律界定,通过了反邪教立法。法国于2001年6月颁布了世界第一部专门的反邪教法《阿布.比尔卡法》。日本针对奥姆真理教制定了《关于限制滥杀无辜团体的法案》(也称《奥姆新法》)、《有关恢复属于特定法人的特定财产的法律》(也称《被害人救济法》)。一些国家还把限制邪教的内容写进宗教法之中,日本制定了《宗教法人法》,俄罗斯制定了《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我们要与国际接轨,就需要加强反邪教立法。其次,打击跨国邪教犯罪需要立法。很多国家的邪教组织走出国门,比利时的“人类与宇宙能量”、法国的“科学教派”、韩国的“统一教”、“摄理教”,中国的“法轮功”等都是跨国邪教。对这类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何防范打击,既是工作难点,也是法律盲点。突破难点就需要完善法律,消除盲点,从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国际合作。  

  客观地讲,制定《反邪教法》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现实可能性。一是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也规定了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二是有立法资源。反邪教的法律政策和实践经验为反邪教立法积累了立法资源。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一、二)和《刑法》第三百条外,还有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三是有经验借鉴。不仅法国率先制定了反邪教成文法,德国、日本、比利时、澳地利、俄罗斯等国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有些还设立了反邪教专门机构。英美法系国家则运用判例法的形式对邪教予以惩处。多种立法模式为我国反邪教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应结合司法实践,整合立法资源,借鉴有益经验,及早制定出台《反邪教法》。  

  二、“头上三尺有神明”——培育全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是依法治理邪教的重中之重  

  法治包括制度规范、目的价值、社会事实三个方面,是三者的有机均衡。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还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并在这个信仰之上建立起来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我国专制历史最长,人治传统的思想影响很深,一些社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法治素质低下,遑论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2014年12月2日《文萃》报载:陈某去河南平顶山交警队提取被扣押的面包车时,被一交警工作人员索要3800元停车费。陈某说,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这钱应由行政机关出,而工作人员却不屑地宣称:“国家法律就是放屁!”说这话的工作人员后来被开除,但把国法当屁的岂止一人!因此,必须加强全民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培育,这对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  

  第一,认清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深刻内涵及重要意义。法治理念是社会公众和公职人员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它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是法治的灵魂,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前提。法治理念的核心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信仰,对法律权威秩序的敬畏遵守。信仰法治必须敬畏法治,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明白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头上三尺有神明”。公民有了这种法治信仰,有了对法律至上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积极维护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法治思维与专制的人治思维相对立,比法制思维的内涵更丰富更深刻。法治思维包含合法性思维、规则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正性思维、程序性思维五种具体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如果没有对法治的忠诚信仰,没有建立在法治理念之上的法治思维,就不能做到严格公正执法,而“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影响更坏。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不公的判决则败坏了水源。(培根)”因此,社会公民和公职人员如果缺乏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就不能做到自觉守法和公正执法,法律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法律将形同虚设,成为“墙上画饼”、“空中楼阁”,那么民众就会失望。可见,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没有这个基础,非但不能建成法治社会大厦,甚至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坎。  

  第二,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公职人员不仅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还必须培育法治思维。首先,要深化法治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既是工具,更是价值,是工具和价值的结合,手段和目标的统一。法治的目标与价值最终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把法治作为价值来追求,提高法治思维的层次和水平。其次,要提高法治素养。公职人员要树立法治信仰,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弄通法治的原则和原理,深刻领会和掌握法治精神,并且善于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各种案件包括邪教案件进行法律逻辑推理,从而得出符合法治原理的相应结论和解决办法。再次,要增强法治责任。公职人员要增强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自己要守法,自觉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破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加强公职人员的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法律的实施。  

  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邪,当前要纠正两种错误观念和倾向。一种认为,邪教已成为敌对势力,对顽固痴迷的邪教人员要从重从严坚决打击,该抓的抓,该关的关,该杀的杀,保持高压态势。另一种认为,邪教人员信奉或者宣传某种说教,只是单纯的一种精神信仰,无论这种信仰健康与否,都是精神层面的问题;无论信仰的邪教多么邪恶,只要没有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算犯罪。且认为在家练功传教、到有关部门讨说法、到公共场所发传单不属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加以正确的引导。第一种错误观念犯了思想简单化、打击扩大化的错误。他们不了解反邪教斗争的复杂性,这其中既有内外勾结、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敌我矛盾,又有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既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又有大量的思想认识问题。有的邪教组织成为敌对势力,但不等于所有参加邪教的人员都是我们的敌人,事实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中的习练者、信徒甚至一些痴迷者,很多是受了邪教的蛊惑与欺骗,误入歧途,受其精神控制难以自拔,本身就是邪教的受害者。所以我们应当区别对待,对邪教核心骨干和从事邪教犯罪的要依法打击,而对于一般的邪教人员和痴迷者,要教育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第二种错误观念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研究不深,认识不高,特别是对《刑法》第三百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停留在字面上。他们把对邪教的教主崇拜、精神控制当作宗教信仰或民间信仰,把邪教的非法聚集闹事当作集体上访和为民请愿,混淆了思想信仰与现实行为的概念,模糊了信仰自由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邪教人员上门传教、在家聚集学法练功,或到公共场所发传单贴标语,或联合一些功友、亲属甚至律师到有关部门讨说法,都属邪教违法活动。虽然违法情节有轻重,但违法性质没有改变,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处置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第三,加大全社会以法治理邪教宣传教育力度。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不会自发产生,必须有宣传灌输,要切实加大反邪教宣传教育力度。首先要打破一些宣传禁区,突出重点宣传。反邪教工作过去“只做不说”或“多做少说”,设置的禁区比较多,声音不够强,影响了群众的认识和参与。反邪教宣传要打破封闭性,扩大开放性,减少神秘性,既做又说,主动发声,当说则说,说之有道。邪教散布的歪理邪说一定要深入揭批,批到要害;邪教的邪恶本质和严重危害一定要多说,说深说透,特别要宣传山东招远邪教人员将女顾客围殴致死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加深对邪教现实危害性的认识。不仅要宣传政府反邪教举措的道义正当性、政治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真正做到入脑入心,使人信服,还要宣传基层单位开展反邪教活动、创建无邪教单位的有益经验,基层干部真情帮扶、教育转化邪教痴迷者的先进事迹,基层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揭发检举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的典型事例。通过宣传,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更加自觉地参与反邪教斗争。其次要扩大宣传领域和阵地,实行联动宣传。不仅反邪教系统要发声,还要将其纳入党和政府的大宣传格局之中,结合宣传部门、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大力推进的“法律七进”活动,普及反邪教法律知识、法治常识。科教文卫及民族宗教系统要利用好法治文化广场、街区、场馆等文化阵地进行宣传。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掌握法律武器;宣传科普知识,引导群众运用科学反对愚昧;宣传宗教知识,使群众认清宗教与邪教的根本区别。要制定反邪教日、反邪教月进行宣传,坚持长流水、不断线。在景区、车站、机场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建立警示教育室和宣传橱窗,大力宣传反邪教知识和典型案例,把反邪教法治宣传教育拓展到基层,落实到千家万户。再次是创新宣传形式和方法,增强宣传效果。要利用电台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开辟反邪教专题栏目,采取访谈或讲座形式进行宣传,借助手机短信等平台扩大反邪教宣传的覆盖面。在城市社区,利用科普画廊、墙报宣传栏、宣传画、文艺演出、拍摄微电影、情景剧等形式进行宣传。在农村乡镇,利用赶集、集会等活动进行宣传,将印有反邪教内容的挂历、扇子、纸杯、扑克、简便小提袋、小斗蓬、照明灯等日常用品发放给群众。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小学,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主题班会、专题讲座,适时开展反邪教知识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电视竞赛等活动。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形式的宣传,让正面声音更强起来,群众知晓率更高起来,切实提高群众的认同感、参与度和免疫力。  

  三、“安得倚天抽宝剑”——用好用活现有法律法规,是依法治理邪教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  

  立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国外看,目前建立专门《反邪教法》的还只有法国,有少数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更多的国家是依据宪法、刑法、宗教法、社团法、行政法、税收法、行医法等现行法律来治理邪教,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人身伤害罪、欺诈罪、偷税漏税罪、非法行医罪、侵犯公民私生活罪、违反劳动法罪、破坏社会保障法罪以及造谣中伤罪。我国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但是开展反邪教斗争十几年,在宪法、刑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涉邪教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治理邪教已经和正在发挥作用。“十年磨一剑”,这把剑打磨了十多年,用得好,也是一把斩邪的宝剑。要立足现有条件,用好用活这些法律,为依法治理邪教创造经验,为法治中国建设开辟道路。  

  第一,依法打击邪教犯罪,形成法律震慑。要运用法治之剑,斩除邪教之害,善于打好谋略战、法律战和舆论战。一是运用法治思维打好谋略战。要强化法治思维。对邪教的渗透破坏活动必须旗帜鲜明、敢于亮剑,高举法律的旗帜,及时依法处置。按照法定授权原则,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防止授人以柄,影响全局。要讲究斗争策略。认真研究掌握邪教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知己知彼,先发制人,一有风吹草动就提前介入,有效处置,不能养虎为患,不能再出现“神不知鬼不晓”的被动局面。要注重实际效果。对那些社会危害性大,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要固定犯罪证据,正确定性犯罪罪名。是经济问题,就按经济问题处理;是治安问题,就按治安问题处理,确保以法律效果引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运用法治方式打好法律战。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对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要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现在法律武器有全国人大的《决定》及“两高”司法解释、解答,还有《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邪教组织杀人放火或指使胁迫他人自杀自残、以欺骗引诱手段奸淫妇女、聚敛钱财是违法犯罪,邪教组织秘密传教、发展成员,制造谣言、散布邪说、传播邪教宣传品、聚众围攻国家机关,以及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通讯工具进行捣乱破坏等,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只要行为触犯法律,法律事实能够支撑,就坚决予以打击。用足用好现有法律,不仅适用刑法三百条,还可运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等法律条款。三是运用“阳光”政策打好舆论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防邪剂。邪教生存的基础是建立在谎言和欺骗之上,反邪教斗争应该坚持“阳光”政策,坚持公开化。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社会危害要公开,对邪教组织的审理、认定和处罚也要公开,这既有利于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防止炒作带来负面影响,也有利于揭露邪教的罪恶,帮助广大群众提高对邪教的鉴别力和警惕性,更加主动自觉地参与反邪教斗争。  

  第二,依法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坚持治本挖根。反邪教工作说到底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的工作。团结、教育、挽救、转化绝大多数法轮功及其它邪教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也是解决法轮功及其它邪教问题的治本之策、挖根之举。首先,要运用法治智慧开展教育转化。运用法治智慧,讲究政策策略,就是要正确区分邪教组织中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对一般人员要以警示教育为主,帮助他们认清邪教的本来面目;对重点人员要立足于法律事实,打拉结合、以拉为主,多做深入细致的转化工作,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转化一个、争取一批、影响一片的效果。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转化。教育转化的方式有多种,但都要培养教育转化能手,编写教育转化教材,组织教育界、法律界人士、心理咨询师、社区志愿者和转化能手,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对邪教痴迷者进行帮助。可以由居住地的社区、所在单位、反邪教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经常上门做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有困难帮助排忧解难,有疾患帮助问医送药,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帮之以需,促其转变立场,融入社会。对已转化的邪教人员,要适时回访巩固,防止出现反复。再次,要带着责任和感情开展教育转化。做帮教工作的志愿者,要与帮教对象交朋友,做他们的贴心人,多一点人文关怀,少一点空洞说教;多一点亲近融洽,少一点隔阂疏离。这样才能在教育转化和巩固工作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厚积反邪教社会土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邪教潜行于民间,活动于基层。依法治邪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城乡社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把反邪教警示教育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继续深入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活动,普遍建立宣传阵地,普及反邪教法律知识和科普、宗教知识。使警示教育无死角、无空档、无盲区。二是把无邪教创建与法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把依法治村、治社区作为突破口,健全基层反邪教组织体系,培育基层反邪教骨干,形成一个全社会覆盖的基层信息网络。借助健全全村(社)治理机制的有利契机,确保把“无邪教组织、无邪教人员、无邪教活动”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争取群众的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对邪教人员,要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为主的转变;对重点地区,要加强社会化大防控机制建设,实现由突击式管理向常态化管理的转变。三是把预防邪教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治理邪教以预防为主、教育为主。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建立专群结合的工作网络和信息员队伍,推行网格化管理,健全全覆盖的工作网络和工作体系。结合法律进村、进社区工作,把城乡基层骨干培养成“法律明白人”,让选派的律师、基层法律志愿者既担任村社法律顾问,也担任反邪教法制宣传员。教育引导基层群众自愿学法,自觉守法,从法律角度辨别邪教,抵制邪教,反对邪教,营造反邪教的法治环境,挤压邪教的生存空间,让邪教组织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在全社会没有藏身之处,没有立足之地。  

  结语:反邪教斗争方兴未艾、任重道远。依法治理邪教,不仅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责任,也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切反邪教的有志之士、有识之士都应当把其作为事业来追求,作为学问来研究,为反邪教立法、培育法治理念,营造法治环境建言献策,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大厦增光添彩。  

    

    

  参考文献:  

  1、陈麟书、陈霞主编《宗教学原理》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新版),  

  2、《邪教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2012年7月重印)  

  3、《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宗教教派与邪教—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  

  4、杨佳富创作的《中国反邪教》(网络发表)  

  5、王惠君创作的《崇拜与精神控制/中国反邪教协会反邪教丛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1日出版)  

  6、汪永清《法治思维及其养成》载《求是》2014年第12期  

  7、郭勇《浅析反邪教立法的必要性》载《凯风网》2013年8月8日  

  8、夏雨  陈樱《论邪教的法律治理》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15期  

  9、习五一《邪教释义》载《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五期  

  10、赵韶 大弓《浅谈法国反邪教立法对中国反邪教立法的启示》载《凯风网》2010年3月8日  

  11、孙莹《律师谈如何避免招远杀人案重演:反邪教立法》载《中国新闻网-北京晚报》2014年6月5日   

  12、李真彦《比利时、奥地利反邪教立法启示》载《凯风网》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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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