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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邪教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山海羽蒙 · 2014-11-28 来源:凯风网

  5.28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命案引发了公众对“全能神”的强烈谴责。这一事件赤裸裸的暴露了邪教的邪性,笔者认为确有必要为邪教行为划上一道规范性的红线——《反邪教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邪”。基于这一思考,本文拟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各国各地区反邪教立法略作比较,希冀能够为将来的反邪教立法工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目前,世界范围内仅有法国首开先河,于2001年6月正式颁布了反邪教法律《阿布-比尔卡法》,在此之前曾针对邪教两度立法,但前两部法律很不具体,操作性不强,邪教组织很容易钻空子。为此《阿布-比尔卡法》明确具体规定:“被判处犯有伤害人身、非法行医、非法售药、做欺骗性广告和走私等罪行的邪教组织,高等法院有权予以取缔”。还创设性的提出:“利用他人无知和弱智”进行欺诈,等于犯罪行为,用以保护儿童、残疾人等易受伤害的人群。”有了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后,对邪教行为的定罪量刑便有理有据。除此之外,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始作俑者奥姆真理教的一些违法活动却受到《宗教法人法》的保护,日本各界为此强烈呼吁修改该法。后《团体限制法》、《被害人救济法》的出台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监视之下。另外美国历史上也曾制定过反邪教的专法,严密控制邪教的流传和影响。1985年,美国法庭以严重违反移民法等罪名,将来美国进行灵性复兴运动的原印度邪教教主拉杰尼希课以罚款并驱逐出境,使该教在美国的势力得以基本肃清。甚至于199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还不惜动用军警、坦克等,打掉了“大卫教”的总部。马来西亚等国则是引用反骚乱法令,力图将邪教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反观我国,自2001年以来,专家学者屡次提议出台《反邪教法》。但也有专家认为,基于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以及刑法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已经足够解决我国的邪教组织犯罪问题,没必要再立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反邪教立法成为立法争议的热点问题。但笔者认为通过立法以治邪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这谋求和平与发展的年代,邪教分子却狂妄猖獗,活跃于世界各个角落的大背景下,倘若我们能够制定反邪教法,不仅是为国为民的良举,同时也体现了与时俱进,融入世界反邪教立法的潮流,更能彰显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综上对比与学习,我们发现法国的反邪教立法体系成熟,美国的反邪教行动亦有让人闻风散胆之力度,马来西亚则注重控制邪教发展的态势。为此笔者得到的启发主要有如下三点:

  首先:应当形成以法律为主轴,辅之以政府、舆论媒体和民间组织多方合力打击的局面。目前我国正处于政府,民间力量以及舆论都极力批判邪教的形势下,即使这样人们还是日益感到反邪教斗争工作迫切需要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规范。因为所谓法治国家,有法才能治,无法则不易站在法律的制高点上制裁邪教组织。于是用立法的形式确定反邪教工作的具体法律范畴、惩治原则和防范步骤成为了反邪教工作的当务之急。而我国自90年代开始至今这十余年的防邪工作实践中,所使用的法律武器散见于《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适时制定的政策中,始终没有一部成文的、系统的、全面的、专业的反邪教特别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充分发挥法律这柄高悬众人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一旦触犯法律这道高压线,必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其次:要正视中西方宗教文化等差异,不能直接贸然引入法国等对邪教组织的定义,否则容易引起西方社会对我国宗教自由政策的质疑和攻击。设立邪教罪是事关基本人权和宗教自由等重大问题的立法,因此法国国民议会在立法行文上表现的相当谨慎。最后的决定是从行为的角度入手来界定邪教组织,即“利用他人无知和弱智”进行欺诈,等于犯罪行为,用以保护儿童、残疾人等易受伤害的人群。”这个创造性的概念将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予以涵盖。凭借这一概念,法国的法官给邪教定罪就变得容易许多。这样既避免了需要通过邪教教义的合法与否来定义罪名,又不易让人认为是故意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邪教组织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破坏行为亦异于西方国家的邪教组织。我们在学习法国的做法即以行为模式来界定邪教罪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邪教活动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如果我们在立法时完全照搬这一定义,就不一定能够全面地概括我国邪教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从而可能会使大量的邪教犯罪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邪教行为的特殊性规定是制定反邪教法的前期必备工作。

  最后,可以尝试以个案判决的方式,认定一些组织为邪教组织。白衣子在《邪教组织或将由法院认定》一文中说:“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邪教,应该由哪个部门做出权威性结论?这是近年来困扰理论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一个难题。10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招远全能神邪教教徒故意杀人案,依法认定‘全能神’组织为邪教组织,开辟了法院司法认定邪教组织的先河,对中国防范处置邪教工作影响深远。今后,法院可能以个案判决的方式,认定一些组织为邪教组织。这样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又方便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了因为制定法周延不便而产生的漏网之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如果说反邪教立法是实体性规范,那么由法院根据个案判定邪教组织则具有保障实体法的功能,同时也确保了其针对性,操作性。对邪教组织的司法认定将成为行政执法机关,防范处置邪教,惩治邪教的重要依据。

  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邪教,用法律的准绳辅之以道德的约束力,为邪教行为划上双黄线。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通过本国立法的健全,积极贯彻国际共同打击邪教的精神。依法治邪,尽快肃清邪教行为,确保我国八方净土。

  参考文献:

  1.赵韶,大弓.法国反邪教立法对中国反邪教立法的启示[J]凯风网2010-03-08

  2.郭忠勇.浅析反邪教立法的必要性[J]遂宁长安网2013-11-1

  3.曹腾.网民强烈谴责全能神暴行呼吁反邪教立法[J]千龙网2014-6-3

  4. 白衣子.邪教组织或将由法院认定[J]凯风网2014-11-17

  5.春萍末.对邪教,除了严打、根除没有其他选择![J]中华论坛网201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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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岁月静好 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