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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人员的犯罪心理

作者:昶冰 · 2014-07-30 来源:凯风网

  受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煽动或“功友”的影响,法轮功人员为了达到“长功”、上“层次”及其他目的,把从事“杀人”、“自杀”、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当成自我实现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实施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法轮功人员的犯罪行为受其心理活动支配。作为一名帮教志愿者,探索法轮功人员的心理特点和犯罪心理,有助于预防法轮功犯罪,帮教法轮功人员。 

  一、法轮功人员的心理特点 

  法轮功人员的心理特点是指法轮功人员进行心理活动时经常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持续的特点,包括心理过程、心理特征和心理倾向。法轮功人员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又有意识地摆脱现实社会;追求虚幻的“圆满”目标,又根本不能实现,使他们的心理承载着复杂的矛盾。因此,法轮功人员的心理特点既有普通人的一般共性,又有法轮功群体的特殊共性,因成长环境不同,具体的法轮功人员还表现出独一无二的个性心理。 

  心理过程方面的特点。心理过程是个体的心理操作加工程序,主要包括认知活动、情感活动和意志活动等内容。法轮功人员心理过程的特点是:(一)认知活动的特点:法轮功人员在认知方面突出的特点是歪曲现实、否认事实。他们把地球看成是“最大的垃圾站”,否认自己是人类进化的结果;把现实社会中常人的东西看成是阻碍“得道、圆满”的障碍,把阻碍修炼的一切人和事当成“魔”等。如,法轮功人员刘春玲哄骗女儿刘思影到最美好的地方去,却带女儿到天安门前自焚。在帮教工作中,毫无根据地歪曲、否认帮教志愿者提供的客观事实。(二)情感活动的特点:法轮功人员情感方面突出的特点是对法轮功的依赖情感和对现实的排斥情感相并列。他们认为与现实决裂越彻底,修炼越成功,并且通过与现实的决裂证明自己修炼的“层次”。因此,情感中排斥现实,却不厌世。修炼过程中,不断自我暗示“修有所获、炼有所得”,充满积极情绪体验;离开修炼或者修炼活动受到阻挠时,焦虑不安,挫折感增强,出现敌对、愤怒等情绪,有歇斯底里表现,对现实的反抗和排斥情感强烈。如,法轮功人员聂某集体学习时在地上打滚,罗某在众人面前随地大小便。(三)意志活动的特点:法轮功人员在意志方面突出的特点是坚定不移,执着追求。他们把“圆满”当成人生总目标,把所有活动都统一到为“圆满”的总目标服务,只要“圆满”不现实,他们就不会放弃对“圆满”的追求,表现出坚定不移的意志。如,法轮功人员王某不顾年迈体弱,步行20余公里从事捣乱破坏活动。 

  心理特征方面的特点。心理特征是指个体在心理活动中经常地、稳定地的表现,主要指个体的能力、气质和性格。法轮功人员个性心理特征的特点是:能力发展趋向弱化。受李洪志“抛弃常人社会”、“去执着”等歪理邪说的影响,法轮功人员放弃了在现实生活中培养、提高自己的能力,使修炼前形成的生存技能处于逐渐弱化状态。气质特点呈现出抑郁型和狂躁型两极分化。有的法轮功人员受“圆满”目标不能现实,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快乐等因素持续地影响,气质出现忧郁状态;有的法轮功人员受自我暗示的影响,感觉“圆满”近在咫尺,内心情绪被唤起,出现狂躁状态。如,浙江法轮功人员陈福兆杀人时出现的躁进心理。性格方面的特点是趋向反社会型性格。在法轮功歪理邪说和自我暗示的精神控制下,他们把现实社会特别是党和政府以及相关干部当成阻碍自己“圆满”的邪恶力量,欲除之而后快。如,大多数法轮功人员受李洪志地煽动,一会儿“讲真相”、一会儿“反迫害”,持续从事违法犯罪和捣乱破坏活动。 

  心理倾向方面的特点。心理倾向是指个体心理活动的动力系统,包括需要、动机和价值观等内容。在需要方面,法轮功人员的需要与社会常人的需要基本相同,表现为生存、安全、爱、自尊、自我实现以及对归宿作出有利于自我解释的需要。不同的是,法轮功人员用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曲解自己的正常需要和需要的满足方式。如,把自我的归宿曲解为“圆满”,“圆满”不是生命的死亡,而是修炼导致了生命的回归和升级。在动机方面,法轮功人员表现出极度的自私和贪婪。他们以是否有利于“长功”、上“层次”,是否有利于修炼,是否有利于得到社会认同为标准衡量一切行为,凡是有利于自己的就想方设法去实现,凡是不利自己的就千方百计地进行破坏。在价值观方面,法轮功人员表现出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价值取向。凡是常人坚持的正确观念他们都反对,凡是常人实施的正确行为他们都抵制,并且,不断煽动常人修炼法轮功 

  二、法轮功人员的犯罪心理  

  受李洪志一系列歪理邪说的影响,法轮功人员的认知发生歪曲,他们把自我来源设定为“从宇宙中掉到地球上的垃圾”,把自我价值体现定位于“得道、圆满”,把实现价值的方式定位于修炼法轮功。受自我暗示的影响,法轮功人员在修炼过程中体验到“长功”、上“层次”、临近“圆满”带来的积极情绪,对法轮功产生情感依赖,进一步把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合理化。在错误认知和依赖情感的驱动下,法轮功人员持续地表现出以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政权、“杀人”、“自杀”等为内容的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行为,构成犯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法轮功人员犯罪心理表现为: 

  (一)犯罪期间的心理 

  1、犯罪预备期间的心理。犯罪预备期间,法轮功人员认知严重歪曲、情绪被唤起、意志的坚定性被激发,出现狂热、激动、幻想和迫不及待的心理。受李洪志经文煽动,法轮功人员认为“圆满”即将临近、“正法”时机到来,自我实现的激情被唤起,出现狂热心理。筹划犯罪时,既担心被查获,又渴望得到他人的认同,因此,通常会在“功友”之间串联、相互鼓劲、相互认同,盲目地认为李洪志的“法身”会保护他们,出现激动心理。串联中,大多数法轮功人员会恰当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法轮功人员自认为是修炼人,犯罪行为是“弘法”、“护法”、“度人”的具体体现,把犯罪行为合理化。同时,法轮功人员经常幻想行动已经取得成功,“长功”、上“层次”等目标均已实现,出现预期的喜悦。如,浙江法轮功人员陈福兆在受审时称:“杀死一条黑狗后,就发现自己的‘功力’一下子提高了很多”,于是继续从事“杀生”行为。在这些心理的影响下,法轮功人员的犯罪动机被唤起,条件具备的,就会实施犯罪行为;条件不具备的,也会力所能及地创造条件实施。 

  2、犯罪实施期间的心理。犯罪实施期间的心理是指法轮功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的心理状态。犯罪实施期间,初犯、累犯和惯犯的心理又有不同。初犯担心被查获,心理比较紧张,操作中顾此失彼、百密一疏,因此,容易留下线索。初犯没有被查获,他们的侥幸心理增强,情绪上持续兴奋,并把情绪上的兴奋归因于修炼法轮功,继续强化修炼行为。如果首次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查获,会刺激法轮功首犯为获得更多的心灵满足多次实施犯罪行,形成犯罪上瘾,构成累犯和惯犯。累犯和惯犯熟练掌握犯罪技能,通常使用习惯化的行为方式进行犯罪。比如,懂得电脑操作的利用互联网做案。数次犯罪行为的成功实施,使法轮功累犯和惯犯在情感上更加接近法轮功邪教组织,成为顽固的法轮功职业分子。累犯和惯犯因过于自信策划周密,疏忽大意而留下线索。有的法轮功人员可能因意外情况的发生,中止犯罪行为。如,遭到他人强烈反抗和坚决抵制以及担心被人举报,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转移犯罪目标,构成犯罪中止。有的法轮功人员犯罪行为完成后,认为做了一件“大事”,内心出现难已抑制的兴奋,躲在一旁观看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浙江法轮功人员陈福兆送给乞丐含毒饮料后,躲在一旁观看乞丐中毒,从而获得极大的心理满足。 

  3、犯罪结束后的心理。犯罪活动结束后,法轮功人员交替出现恐惧和喜悦两种心理。一是恐惧心理。法轮功人员虽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但党和政府早已明令取缔法轮功,他们仍然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出现恐惧心理。在恐惧心理的影响下,有的法轮功人员足不出户,关掉手机,与外界联络中断;有的法轮功人员为查证公安机关侦破情况,悄悄地回到作案现场观察,以便寻找对策。二是喜悦心理。法轮功人员犯罪结束后,会不断地自我暗示“功力”上长、“层次”提高,李洪志的“法身”保护自己没有被抓获,出现喜悦心理。恐惧和喜悦两种心理交替影响,法轮功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层次”、“功力”以及李洪志“法身”的保护,或者为了宣泄对党和政府处理法轮功政策的不满情绪,他们会继续从事犯罪活动。查获的法轮功犯罪分子中,大多数不止一次从事犯罪活动。 

  (二)受审期间的心理 

  1、防御心理。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避免受讯时留下破绽,法轮功犯罪嫌疑人首先穿上“心理盔甲”,形成防御心理。主要表现在:一概保持沉默,对讯问充耳不闻,摆出“万言万当、不如一默”的态度;对提问一概死顶硬抗,回答“不知道、不清楚”,摆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在出示证据时拒绝观察,面对证据时矢口否认,摆出不肖一顾的样子;借机表露清白,喊冤叫屈,不介入具体问题,摆出“受害者”的样子骗取同情。还有的法轮功犯罪嫌疑人编造情节,避重就轻,掩饰罪责,逃避惩罚。 

  2、惊疑心理。法轮功类案件多数由几名法轮功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一并被查获时,分别接受讯问。其中一名法轮功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其他同伙是否已经供述,一时无法作出该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还是该提前交待争取宽大处理的选择,表现出惊疑心理。对审理环境、审讯人员以及审讯人员的提问敏感多疑,从不轻易开口回答讯问,或者欲言又止。 

  3、矛盾心理。法轮功人员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证据面前,他们内心的谎言与事实交替影响,形成交待与抗拒相互冲突的矛盾心理。由心理矛盾引发的内心冲突形成强大的压力,内心冲突越激烈,压力越强大;压力越强大,摆脱压力的愿望越强烈。摆脱压力唯一的办法是交待。法轮功犯罪嫌疑人在受讯中,间断性地出现交待犯罪事实的心理冲动,但立即又产生抗拒交待的防御心理。当交待犯罪事实的心理冲动击破抗拒防御心理时,矛盾的平衡被打破,他们开始交待犯罪行为。 

  (三)服刑期间的心理 

  服刑期间,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出现“悔不该”心理。这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在帮教志愿者的帮助下,能够认清自我,认清法轮功的本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甘心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法轮功人员温玉平杀人后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反省。但是,还有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继续痴迷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歪曲事实,开脱罪责,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上更加依赖法轮功,出现异常心理,对本人和社会构成潜在危害。法轮功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容易形成的异常心理包括: 

  1、认“倒霉”心理。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认为李洪志的“法身”没能保护自己,或作案水平不高,才导致犯罪行为受到惩罚,出现认“倒霉”心理。这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刑释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策划更加周密,行动更加谨慎。如,法轮功人员张某受罚后多次更换城市,利用互联网发布反动信息。 

  2、仇恨报复心理。受法轮功歪理邪说和其他服刑人员的影响,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依法处理是对他们的 “迫害”,出现仇恨报复心理。如,有的法轮功犯罪分子想办法通过“明慧网”发布反动信息,攻击党和政府,恐吓相关人员。这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刑释后积极与法轮功邪教组织靠拢,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彻底沦为法轮功职业分子。 

  3、合理化心理。法轮功犯罪分子不愿承担罪犯的社会角色,为了寻找心理平衡和自我认同,他们继续用法轮功歪理邪说解释自我、他人和社会现象,把犯罪行为合理化。合理化的方式主要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救度”更多的人走向“圆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帮助他人回到“天国”的善举;伤害“功友”的行为是帮助“功友”消除“附体邪恶”的助人行为等。如,北京法轮功人员傅怡彬认为弑父杀妻是帮助家人早日到“天国”;吉林省法轮功人员俞雪薇等四人帮助“功友”驱除“附体”导致“功友”死亡。还有的法轮功犯罪分子认为现在虽然受到惩罚,但“功力”和“层次”上长了,离“圆满”更近了,受到惩罚是值得的,这也是将犯罪行为合理化的一种表现。 

  4、犯罪成瘾心理。与盗窃、赌博和性犯罪一样,法轮功犯罪容易成瘾。受自我暗示的影响,法轮功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快乐情绪体验,对犯罪行为产生心理依赖。这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刑释后会想方设法地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以便获得更多的心理满足。 

  5、逃避处罚心理。部分法轮功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内心深处仍然坚信法轮功,表面上却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力求获得减刑。有的法轮功犯罪分子通过装病的方法规避法律,创造获得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机会。 

  三、法轮功犯罪人员的心理干预 

  法轮功人员特别是法轮功犯罪分子实施心理干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犯罪行为潜在期间,有效地心理干预能够降低法轮功人员犯罪行为的发生;审讯期间,适当的心理干预能够促使法轮功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服刑改造期间,适宜地心理干预能够减少法轮功犯罪分子异常心理的发生,降低刑释法轮功人员的潜在危害。法轮功人员心理干预的总体目标是帮助他们建立合理认知结构,淡化对法轮功的情感依赖,习得适应行为。法轮功人员犯罪的不同阶段,心理干预的目标和方法不同。 

  1、犯罪潜在期间的心理干预。犯罪潜在期心理干预,是指对可能犯罪但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法轮功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主要目标是刺激法轮功人员认清犯罪行为的后果,打破侥幸心理,形成得不偿失心理,严防“第一次”犯罪行为发生。主要方式有:由帮教志愿者陪同谈心,了解思想状态,用适宜信息冲淡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影响;强化法轮功人员现实生活中应当做好和必须做好的事情,转移注意力,分散精力,如,协调单位和家庭适当增加法轮功人员的工作量,督促按时完成;通过交叉学习的方法,隔断与“功友”之间的联系;组织观看法轮功案例,让他们提前感知到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放弃侥幸心理,形成得不偿失心理,等等。 

  2、审讯期间的心理干预。审讯期间心理干预的目标是扩大交待冲动与抗拒防御的心理冲突,形成交待冲动击破抗拒防御的心理状态。主要方式包括:根据调查取证掌握的情况,对法轮功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分析,复原其犯罪情境、动机和犯罪后的表现,突破法轮功人员认为犯罪行为“神不知、鬼不觉”的心理;出示相关证据,由法轮功犯罪嫌疑人对相同证据多次作出解释,法轮功犯罪嫌疑人既要编造谎言,自圆其说,又要掩饰罪行,欲盖弥彰,在多次解释中必然出现矛盾,导致交待冲动与抗拒防御的心理冲突加剧,最终形成交待冲动击破抗拒防御心理;观看部分案例,进行心理震慑,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暗示;政策攻心,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移植到法轮功犯罪嫌疑人的意识中,等等。 

  3、服刑期间的心理干预。服刑改造期间心理干预的目标是促使法轮功犯罪分子体验到犯罪行为带来的痛苦感和焦虑感,建立合理认知,培育积极情绪,习得适应行为。主要方式有:不定期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法轮功犯罪分子进行心理测验,掌握心理动态,适当开展心理矫治;对法轮功犯罪分子的无理取闹行为予以“忽视”,使他们觉得无理取闹不能达到目的;非法定事由不能获得减刑,让他们充分体验到犯罪行为带来的惩罚性后果;在生活中给予关怀,加强生存技能培训,开展思想教育,让他们感受现实生活的温暖和对未来的希望;开展政策教育,引导他们形成受到处罚是自己犯罪行为所致和得到关怀是党和政府对人性尊重的正确认知;扩大法轮功犯罪分子之间的分歧和矛盾,防止他们抱成一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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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