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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反邪教立法及启示

作者:连莲 · 2014-04-28 来源:凯风网

  唐朝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时期,唐统治者重视对邪教的治理,采取多种手段对邪教进行整治,法律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的立法有:

  一、反邪教行政立法

  1.沙汰、度牒制度。僧尼为宗教职业人士,佛门宗教职业人士的宗教素质决定佛教实体素质,为推进佛门宗教人士的宗教素质,防范不法人士混入佛门和佛教的邪教化,同时也为抑制佛教蠹政的弊端,唐玄宗于公元724年建立沙汰制度,60岁以下僧人3年内不会背诵200页经文的一律还俗;为保障沙汰制度的实行,天宝五年,唐玄宗建立度牒制度,只有领到度牒才是合法的僧人。

  2.寺观僧官制度。寺观不仅仅为宗教活动场所,亦为一寺职业僧人之僧团,寺观僧团主要负责人对一寺乃至于一地佛教组织影响甚巨,政府防范佛门邪教化首先要防范寺观僧团主要负责人的邪教化。为此,唐时在中央至地方的僧官制度基础上建立寺观僧官制度,即寺院三纲(上座、寺主,维那)人选都由政府任命。

  二、反邪教刑事立法

  1.一般性反邪教刑事立法“造祆书祆言”罪。《唐律疏议》规定:“诸造祆书祆言者,绞。”

  2.针对摩尼教的专门反邪教立法。摩尼教传入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以追踪到唐高宗,或稍后的武则天当政时,摩尼教本身有佛教因素,为打开其在中国的信仰市场,摩尼教在唐时的传教加重了其固有的佛教因素,以至于时人将之误认为佛教一宗,摩尼教因此受到佛教界和道教界的一致反对,摩尼教被视为邪教。唐玄宗在公元732年时诏禁摩尼教:“摩尼教本是邪教,妄称佛教,诳惑黎元,宜严加禁断。”

  3.针对佛教弥勒净土宗的佛门反邪教专门立法。公元610年、613年、618年、681年、687年、713年佛门先后发生六次弥勒净土宗造反叛乱。王怀古公元713年造反时谓人曰“释迦摩尼末,更有新佛出,李家欲末,刘家欲兴。今冬当有黑雪下贝州,合出银城。”针对时有发生的沙门弥勒信仰造反,唐玄宗开元三年(715年)下诏书:“释氏吸引,本归正法,仁王获持。先去邪道。失其宗旨,乃般若之罪人;成其诡怪,岂涅槃之信士。不存惩革,遂废津梁,养彼愚蒙,将人坑井。比者白衣长发,假托弥勒下生。因为妖讹,广集徒侣,称解禅观,妄说灾祥,别作小经,诈云佛说,或诈云弟子,号为和尚,多不婚娶,眩惑闾阎,触类实繁,蠹政为甚。刺史县令,职在亲人,拙于抚驭,是容奸宄。自今以后,宜严加捉搦。仍令按察司采访,如州县不能觉察,所由长官并由贬降。唐玄宗唐开元二十年又敕:“自今以后,辙有托称佛法,因肆妖言,妄谈休咎,专行逛惑,诸如此类,法实难容。”假托弥勒下生、托称佛法、称解禅观、妄说灾祥、别作小经、诈云佛说等属于造妖书妖言伪造佛经,亦即组织领导佛门新兴宗派的行为;广集徒侣属于传教和宗法结社,妄谈休咎、专行诳惑属于邪教传教行为。唐玄宗对弥勒信仰的两次诏禁表明,唐时已按是否具有反政府的社会危害性将佛教各宗派区分为正教和邪教,将佛教弥勒净土宗归入邪教,将弥勒佛经的伪造行为和弥勒信仰的组织、传播、结社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几点启示:

  1.严格宗教市场准入管制。宗教市场管制有利于通过宗教社团设立许可制度和非法宗教社团强制取缔制度,保证宗教市场的纯正和纯洁,防范邪教进入宗教市场。

  2.通过法律对宗教进行管理。我国目前的宗教立法主要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行政规章,尚无法律层面的宗教立法,立法位阶性对较低。可以适时制定宗教法,为反邪教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3.对邪教实行专门立法。制定《反邪教法》,对邪教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正确区分宗教与伪宗教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在《反邪教法》中设立专款进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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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