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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治理模式的探讨

作者:连 莲 · 2013-09-27 来源:凯风网

  邪教,从古到今都是危害社会、威胁政权的社会毒瘤。为了预防和处理邪教给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我国历代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其治理模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简单取缔方式,到改革开放时的依法打击模式,再到90年代末采取的综合治理的方式,国家治理邪教取得很大的成效。虽然治理“法轮功”邪教工作已经十多年了,但该工作还是任重道远。在国外,“法轮功”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下,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内,还有许多法轮功顽固者在负隅顽抗,其他一些邪教也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为此,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当前的反邪教措施。

  一、制定系统的《反邪教法》。坚持对邪教问题依法处理,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处理邪教问题的一贯做法。目前,世界各国反邪教立法情况大致有:一是制定专门反邪教法,如法国的《阿布—比尔卡法》;二是在有关宗教法中加入有关反邪教的法律条文,如日本的《宗教法人法》、俄罗斯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三是对具体邪教组织的立法。如日本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制定了《关于限制滥杀无辜团体的法案》。这些国家有关反邪教方面的立法给我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加之,多年来,我国已经积累了一整套处理邪教的经验。这些做法和经验有必要通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很好的固定下来。鉴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制定《反邪教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

  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当前,社会进入转型加速期,非政府组织如发展较为迅速,他们在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用尚不明显。作为具有广泛性和渗透性的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家庭援助、心理咨询、犯罪预防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为此,建议有序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反邪教工作中来,形成体制内外反邪教的良性互动。比如,可以引导民间慈善、公益、教育组织及小团体参与反邪教工作,培养或强化反邪教的共同意志,并着力强化非政府组织以下功能:一是调节稳定平衡多数社会成员的心理,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二是形成社会救助体系,在邪教练功人员帮教、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提供理论支撑。从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研究邪教产生、发展的规律,为反邪教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发挥传统宗教的作用。由于邪教主要由篡改正统宗教教义而来,且与正统宗教争夺信众和社会资源,传统宗教与邪教是天敌。正统宗教识别邪教能力很强,批判和打击邪教的积极性最高。为此,与其被动的等待传统宗教对邪教发挥“天敌”、“天然屏障”的抵御过程,不如主动积极的调动和发挥传统宗教的制邪功能。发挥传统宗教的积极作用,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二要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扬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三要对正统宗教的教义教礼进行符合时代发展的阐释。

  四、借鉴他国经验。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受邪教危害的程度也不同,因而在反邪教实践中形成的防范和治理模式也各有特色。例如,欧洲大多数国家对宗教团体的登记实行区分政策,德国、法国等设立专门机构对邪教进行治理,法国等还有专门的反邪教法。即使没有专门的反邪教法,许多国家也能通过金融、税收等方面法律对邪教进行控制。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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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