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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邪教逻辑的法律角度审视

作者:大 弓 · 2012-03-26 来源:凯风网

  逻辑即是思维规则,从法律角度审视,邪教逻辑不够严谨,可谓漏洞百出。邪教完全是依靠欺骗性手段让信徒对其缺陷明显的逻辑予以认可。对此,有必要依据事实予以戳穿,使其原形毕露,劣迹昭彰。

  一、规则不确定,前后相矛盾

  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对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三要素是指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包括两方面: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种:合法后果、违法后果。法律规则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包括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法律不仅要明确,而且要公布。只有公之于众,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法律的生效时间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①]

  邪教亦制定有各种行为规则。“和平教团运动”的教主迪瓦因就制定了《国际质朴法典》,规定:1、不得抽烟,不得喝酒;2、不得骂人,不得讥讽他人;3、不得行低级庸俗之事;4、不得亵渎神明;5、不得进行反常规性交;6、不得接受馈赠,收受贿赂。[②]“主神教”的教主刘家国也制定《十条诫命》,规定了“不可偷盗”、“当爱人如己”、“不可嫖赌”等内容。[③]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也制定了《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等。其中就规定:“绝对不得干涉国家政治,更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性争端及活动”。[④]然而邪教主们并未真正遵守上述规定,迪瓦因、刘家国、李洪志等邪教主无不聚财敛财,迅速暴富,甚至玩弄女性,满足亢奋性欲。李洪志公然将参与反华反共政治行为说成是“反迫害”,甚至干脆否定政治。[⑤]可见,在邪教主的眼里,规则是可以任其摆布的玩偶,根本不在意是否前后矛盾,关键在于他们如何施展狡辩伎俩,继续行骗。对他们而言,规则不过是一种控制信徒的手段而已。“科学教会”的教主哈巴德针对信徒制定36种惩罚手段,包括没收财产、监禁、不让睡觉、抄写《戴尼提》、做苦力、处死等。[⑥]可见邪教规则中只有对信徒的各种要求,而根本没有对自己的任何要求,权利与义务是完全不对等的。[⑦]

  二、神迹随嘴说,证据莫须有

  法律的严肃性在执法过程中表现为特别强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⑧]我国刑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⑨]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⑩]行政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11]证据采纳必须通过专门机关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同时要经过质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证据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根据不同证据的自身特点,区分证据效力的大小。一般来说,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据效力大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有力证明,为最终结案奠定基础。

  邪教诸多所谓神迹却毋须任何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平教团运动”的教主迪瓦因自称擅长预言,然而他预言的“战神”未到,自己却因犯罪入狱服刑。[12]“统一教”的教主文鲜明自称16岁时耶稣向他“显灵”,派他“拯救全人类”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13]“上帝之子”的教主伯格也自称36岁时上帝对他“显灵”,赐予他“摩西”称号,亦无任何证据证明。[14]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自称是佛祖转世,[15]曾在“上一个地球传法”,[16]有无数“法身”,能为修炼者在小腹中下“法轮”,而且“法身”和“法轮”都具有保护修炼者避免危险的功能,他还编了与“蛇仙斗法”等许多神奇故事,[17]但这一切均未得到证实,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所说是真的。法轮功网站所刊登的许多神迹,也都是些道听途说,无据可查的天方夜谭似的东西。[18]由此可见,邪教所谓神迹,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绝大多数都是随心所欲,瞎编乱造,根本就是无稽之谈,难以置信。

  三、推论无规矩,结果靠行骗

  法律适用的直接目标是法律决定,法律决定应当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实现高度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必要手段是法律推理。查明案件事实和确认案件事实是小前提,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大前提,从上述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从而完成整个法律推理过程。[19]由此可见,法律推理必须依靠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作为前提,而法律推理是紧密连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的纽带。法律推理必须遵守推论规则,常用的法律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演绎推理是从大、小前提中必然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蕴涵在前提中的推论。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可靠性程度信赖于所列事例的数量及分布范围。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准确性程度信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一个假设的推论,要求推论人必须形成一些假定背景以及相关的感性事实,即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20]法律推理有规矩、有规则、有规律,有权威、可信度高。

  邪教预言和所谓神迹难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只能靠施展欺诈手段蒙骗信徒。“统一教”的教主文鲜明预言1980-1981年地球上将建成“上帝的国家”,后来又推迟到2001年,然而时至今日,这个预言也未实现。[21]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也曾预言“十年正法”,[22]期满时将让修炼者“得道圆满”,[23]然而期限届满,他的预言并未实现,他只得将这一日期无限推迟。“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从小热衷神迹、符咒、预兆等,他曾当众表演为人摘取肿瘤。但知情者说,所谓治疗肿瘤的办法,就是把鸡肝、鸡胗放在塑料袋中,拿到太阳下晒几天,再放进塑料膜里,然后把患肿瘤的病人从人群中拉出来,接着护士把他们带到浴室,这时琼斯将夹在袖珍书里的鸡内脏拿出来,宣布肿瘤从病人体内取出来,以此欺骗信徒。[24]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也吹嘘曾用拍巴掌方式治好一个“罗锅”,但调查的结果与之相反,被他治过的“罗锅”吴传礼根本就没好,不久便死去。[25]既然没有事实证据,又没有确定的行为规范,因此邪教也就无法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论证各种预言和所谓神迹,只能对信徒施展欺诈手段哄人上当。

  总之,从法律角度审视邪教逻辑,不仅规则不确定,前后有矛盾,且神迹随嘴说,证据莫须有,更堪为笑柄的是推论无规矩,结果靠行骗。一句话,邪教的信口开河、胡说八道根本就无任何逻辑可言。然而,邪教的种种邪说如此不讲逻辑,只靠行骗,却有那么些人上当受骗,的确让人唏嘘不已。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还是要努力戳穿邪教骗术,让众人知晓,从而避免落入邪教陷阱,惨遭荼毒。

 

  附注:
  [①]《法理学》
  [②]《和平教团运动的兴衰》
  [③]《“主神”的下场》
  [④]《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
  [⑤]《不政治》
  [⑥]《反科学的科学教会》
  [⑦]《试析邪教义务本位》
  [⑧]《刑事诉讼法》
  [⑨]《刑事诉讼法》
  [⑩]《民事诉讼法》
  [11]《行政诉讼法》
  [12]《和平教团运动的兴衰》
  [13]《“上帝帝国”与“新基督”》
  [14]《流浪的“上帝之子”》
  [15]《分明》
  [16]《北美巡回讲法》
  [17]《转法轮》
  [18]《法轮功的荒诞“神迹”》
  [19]《法理学》
  [20]《法律的逻辑》
  [21]《“上帝帝国”与“新基督”》
  [22]《大法之福》
  [23]《转法轮》
  [24]《邪教真相》(上)
  [25]《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一辑)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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