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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利他行为弱化的成因及对策探析

作者:龚灿锋 · 2012-02-14 来源:凯风网

  法轮功信徒以“做好人”自居,但其行为却表现出极大的自私自利。为了坚持修炼法轮功不惜放弃对他人有利的行为,甚至做出对抗社会违背他人利益的事情。信徒对社会的利他行为不断弱化,这与信徒在法轮功的摧残下改变了行为动机及方式有极大关系。

  一、利他行为概念及其存在形式

  利他行为最广泛的定义为提供时间、资源或能量以帮助他人的行为。利他行为有许多名称,例如亲社会行为(或利社会行为)、助人行为、利他主义行为等等。作为利他行为既包括主体或群体主动地施惠于人的助人行为,也包括出于报恩或对自己行为产生恶果的报答或偿还性行为。利他行为由四个层面构成,即利他的自主意愿(道德责任感、爱心等)、利他的主观能力(知识、智慧、经验、业务素质等)、利他的具体行为和利他的客观效果。利他心理的强弱是衡量人格健康程度的重要标准。

  利他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存在形式:

  (1)血缘利他行为。这种利他行为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亲属,并且利他行为与血缘关系成正比例。有关研究表明: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人们最想救的一般是与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人。

  (2)互惠利他行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使得人类:一是有预期;二是有利于形成公平的交往制度。有了预期和公平的交往制度,人们就容易发生交换。互惠利他实质就是一种交换,而交换有助于实现总收益的最大化。

  (3)纯粹利他行为。有些人,在既没有互惠预期也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仍会发生利他行为,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利他行为就是一种纯粹利他,实质是一种基于个人偏好的选择。

  利他行为是一种良好的美德,有助于维持社会较好发展,也是个人价值的重要体现,因此极力主张个人力所能及地去帮助他人,做一个有利于他人的人,这也是作为社会上人的基本道德范畴。但是,作为现实社会中生存的法轮功信徒,往往不是这样,而是凡事都以法轮功去衡量,利于法轮功的就去做,不利于法轮功的就不做,结果逐渐形成了自私自利的性格特点,其利他行为不断弱化。

  二、信徒利他行为弱化的表现

  信徒在不修炼之前,往往都是乐于助人的人,在家庭中是好丈夫、好妻子,在工作中也深得同事欢迎领导重视,但在痴迷邪教之后,其行为动机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出种种怪异行为,利他行为也不断弱化。上述三种存在形式的利他行为弱化在信徒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1、血缘利他行为的弱化

  这种利他行为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信徒对于自己亲属利他行为的消退甚至背道而驰。在法轮功当中,存在着大量的亲人之间利他行为消退事件。本来好好的一个人,因为习练法轮功要求放下亲情,结果导致信徒不再关心家人的死活,也不再去帮助家人,其利他行为发生严重弱化。

  如,凯风网文章《谌丽君:修炼修得我形单影只》,提到自己修炼法轮功之后,“父亲因青光眼而完全丧失了视力,一举一动都需要家人的细心看护,此刻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转法轮法解》说‘残疾人太舒服了,就还不了业’。我担心如果我照顾父亲过分周到的话,他下辈子还是瞎子。所以当母亲照顾他的时候,我就在旁边粗声粗气地喊:‘尽量让他自己来做!’父亲在万分失望之下叫我滚出去。”法轮功让她失去了应有的亲人之间的利他行为。

  再如,凯风网文章《刘琼:妈妈为求“圆满”而丧命》,提到,“我母亲吴群原本是一个性格开朗,吃苦耐劳、勤俭持家的女人。母亲乐于助人,不管邻居家里有‘红白’喜事,她都要去帮忙。”“可是后来她为了练功,经常是饭也不给我做了,也不爱说不爱笑,性格变得孤僻了。”即使“我”头撞破了,“她一点都不在乎”。

  2、互惠利他行为的弱化

  人作为社会的动物,互相帮助本属十分正常,这也就是互惠利他的由来。但在法轮功信徒当中,常常是得到了别人的帮助,而无法去帮助别人;或者干脆对一些事情束手不管,不与社会发生交换。

  如,凯风网文章《刘大厨的“白日飞升”梦》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位痴迷者:“刘春军是江苏省淮安市人,没练法轮功前是一名厨师,由于手艺好,十里八村谁家有红白喜事的,都会找他帮厨,乡亲们都称他为刘大厨。刘大厨也总是全力去帮助别人,对经济困难的人家,他在收取费用时会特别照顾。为此,刘春军的生意特别红火,小日子过得比较殷实,他的家人也因他感到自豪和快乐。”但是,“由于刘大厨越来越沉迷于法轮功,他对饭菜的口味不再重视,厨艺越来越差,并且跟乡亲们谈话不像以前那样热情,找他帮厨的人越来越少。”一旦不再给与别人好处,人家必然也会远离痴迷者,其互惠途径也越来越少,最终发生行为的弱化,自身利益受损。

  3、纯粹利他行为的弱化

  纯粹利他行为是一种较为高尚的行为,这源于人类存在的本质。在大灾大难面前无私奉献就是较为纯粹的利他行为,而法轮功信徒普遍以“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作为依据,以此来区别对待应该帮助或者不应该帮助的对象。

  如,信徒不能帮助残疾人,因为“残疾人太舒服了,就还不了业。下一世可能还会残疾”;不能捐款救灾,因为李洪志称“人类到了一定的时期了,业力很大就十恶不赦了。业力很大就是自己已经还不清了,生生世世积了很多业都不可能还了,所以这些人就要销毁了。销毁怎么销毁?人类出现小劫难销毁人。”更不会无偿献血,因为“当然我们也不主张你献,反正你这个血要打给别人,那可是太珍贵了。”就连见义勇为的事情,信徒也不会主动去做,因为那样做会“失德”,影响修炼层次的提高。

  三、信徒利他行为弱化的成因

  法轮功信徒本身是较为善良的人,也有不少是大家公认的热心人,但是在法轮功的修炼洗脑之下,逐渐发生了行为弱化,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一些:

  1、人格分离的“旁观者效应”

  受到邪教法轮功的影响,信徒的人格发生了严重分离,导致出现了“过客心理”。在李洪志的讲法中,不止一次提到,“人间不过是住店,几十年匆匆而过。”“两眼一闭,谁也不认识谁”。这种言论的反复渲染导致信徒认为,人生在世,不过是过眼烟云,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徒然,唯有按照法轮功的要求去修炼,才能真正得到好处,因为“功都长在元神身上”,死了之后“元神不灭”。

  正是在这样一种分离的人格作用之下,信徒存在的“过客心理”促使他们不愿主动选择,因为选择太耗费精力;也不愿意积极承诺,因承诺太冒风险。他们对于生活持观望的消极态度,从而出现了社会心理学家所认为的“旁观者效应”。“旁观者效应”其本质上反映出来的是信徒在别人需要救助或求助时的一种无责任性的冷漠。无论是家人还是其他人,信徒都表现出极大的冷漠,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其利他行为也出现严重弱化。

  2、亲情观念严重异化

  对于亲情,李洪志是极力反对的,因为“情是影响修炼最大的魔”,“抓其情思,搅扰一生,年岁已过,悔之晚矣”。在这样的教条的反复渲染之下,信徒的思想出现了严重变异,对于亲情也变得冷漠,特别是在李洪志“干扰是魔,该杀”的种种视亲人的关爱为干扰的教条之下,信徒的亲情观念严重异化,彼此之间只有冷冷的修炼关系,丝毫没有利益亲情关系。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之下,信徒不再去做有益于亲人的事情,因为那是“情执”,是干扰修炼影响“层次”提高的因素。于是,对于亲人的疾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将亲人的病痛当作是“考验”自己,甚至认为是阻碍自己修炼的“报应”,或者以帮助亲人“消业”为名不理会亲人,更不用说主动去帮助亲人做有利于亲人的事情了。在这些变异的观念的指引之下,信徒的血缘利他行为逐渐弱化,也不再对互惠利他行为感兴趣。

  3、社会责任感突减

  对于社会,法轮功信徒有一种特别的理解,那就是自己是超越社会的“超常人”,社会只不过是给自己提供“修炼”的环境。“最大限度地符合常人社会修炼”“不干扰常人社会”,特别是李洪志告诉信徒,“常人中是事情就是这样,你一管可能就错了”,“就要失德”

  在这种言论的反复灌输之下,信徒要想提高“层次”,要想“积德”,就必须放弃对社会的责任感。久而久之,就对社会上存在的诸多事情视而不见了。同时,由于信徒自身在邪教的毒害之下,心理受到了极大伤害,身体上也得不到更多舒适,无形之中加大了其社会焦虑感,从而促使其在“消业”的怪圈中承受极大的压力。这也使得信徒的个人自我防卫意识得到强化,同时也使他们逐渐形成一种对社会的疏离,一种非正常的社会心理——“社会焦虑”产生。信徒逐渐远离了社会和人群,对未来存在更多潜在风险不可预期而又随时将临的“恐惧”和忧虑,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高焦虑者往往过多地关注自身而较少关心别人的疾苦,从而导致自身利他行为的弱化。

  4、道德观念发生变异

  李洪志打着“真善忍”的道德旗号,却处处改变着信徒的道德观念,将信徒主动帮助他人的行为视作是“失德”,是破坏“法理”的行为。这样的观念反复渲染之后,信徒也出现了变异的道德观念。同时,李洪志本着“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原则,对于一切行为都以此为依据,要求信徒去帮助那些支持“大法”的人而不支持反对“大法”的人,这样其行为明显带有功利性,也就没有纯粹的利他行为产生。同时,在李洪志所谓的修炼要求之下,信徒不再关心社会事务,因为那样会“失德”,影响修炼提高;而在大灾大难面前,其救人也仅仅限于对大法好的人,而对于大法不友善的人一律排除在外,同时不断诅咒他们得报应。等等道德变异的观念,导致信徒的利他行为严重弱化。

  四、促进信徒利他行为的对策

  信徒在法轮功的毒害之下,利他行为逐渐弱化,但只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改变信徒对于邪教的认知,就可以逐渐改变信徒的思维模式,促使他们做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1、强化亲情观念,促进血缘利他行为

  亲情可贵,这是生活在家庭中的人都感受到的。法轮功信徒因为受到邪教蒙蔽,暂时将自己的亲情埋没了,但其不可能完全拒绝亲情,因此,去除信徒的邪教性,强化其亲情观念,具有很大的可行性。通过亲情的感化,回归亲人的关爱,以及利用亲人的帮教都是很好的强化亲情的方式。同时,培养信徒的感恩心理,并结合各种各样的亲情事例,有助于帮助信徒强化亲情观念。既然是生活在现实当中,修炼也就无法逃避现实,割舍亲情,否则逃避只会导致一味的压抑,最终造成人伦缺失。因此可以利用家庭观念,强化信徒亲情感,促使其从关爱自己的亲人开始,逐渐将利他行为扩展到其他方面。

  2、增强互利动机,促进互惠利他行为

  人类互帮互助是生存的重要方式,而互利也是必然的。法轮功对于利益讲究“不失不得”无疑极大阻碍了信徒对于利益交换的需求。其实,帮助别人以及得到别人的帮助都是一种体现自身价值的方式,所谓的“得失”也只是相对的,无论是有偿帮助还是无偿帮助,作为社会中的人,都应当力所能及去做,这样从其中得到更多的是帮助人的乐趣。对于信徒而言,其行为动机因为受到邪教的误导,出现了不愿意互利的情况,这是可以通过加强社会交往及交换,感受到其中的乐趣逐渐予以改变。互惠利他,这也是人类交往交换的良好美德,绝不是法轮功所渲染的“会失德”。一旦脱离了法轮功的约束,正常的社会交往中也必然涉及到与他人打交道和发生交换的情况,这样也逐渐会强化信徒的互惠利他行为。

  3、提高社会责任感,促进纯粹利他行为

  每一个生活在社会当中的人都应当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这也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法轮功将信徒从社会中剥离,不断引发信徒出现反社会行为。因此,回归到社会当中,同时提高社会责任感,这是促进信徒纯粹利他行为的重要方式。社会中有很多力所能及的事情,可能并不一定从中能够得到一定好处,是靠社会责任感去体现的。因此,提高信徒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信徒的人际交往,可以明显增加人们的助人行为。通过增加人际相互作用来激发信徒的助人动机,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4、提供亲社会榜样,促进利他行为感知能力

  对于三种类别的利他行为,信徒可能无法从中感知到利他行为带来的感觉,甚至以为如果帮助别人会导致自己失去更多,因而一味地回避帮助他人。因此,可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亲社会榜样,促进他们对利他行为的感知能力。生活当中,帮助他人的行为很多,这些无形之中都会给信徒带去一定的压力,标榜“做好人”的法轮功信徒,如果发现自己的行为与那些亲社会的利他行为相比,就会发现,自己“做好人”不过是对法轮功对李洪志有益的人,而一旦法轮功发生了变异,其做好人也就偏离了社会对他们期望,其行为也就出现了偏激。

  信徒一旦能够认知、并感受到自身利他行为的变化,并逐渐在现实生活中强化利他行为意识、在生活当中予以实践,也有助于信徒彻底看清法轮功的本质,早日脱离邪教,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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