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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偶人”的警示

作者:魏 文 · 2011-10-20 来源:凯风网

  一、引言

  我们经常用“形同木偶”来形容某些人缺乏自我思考能力和自主意识,呆滞木讷,只是被动地接受别人的思想,执行别人交代的任务。在鼓励创新思想、宣扬个性展现的今天,谁也不愿成为一个只会听话的木偶。但事实上,我们却看到许多人丧失自主意识却浑然不知,成为一举一动听从别人指令的“木偶人”。并在李洪志的精心导演下,上演了一部又一部让人匪夷所思的“木偶奇遇记”,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来看看以下的分析。

  二、什么是“去个性化”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有个年轻人因为失恋而伤心、悲观,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想从高楼上跳下来。虽然警察极力劝阻,但是年轻人依然一动不动地站着。楼下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人们议论纷纷。这时意外的情况出现了,人群中突然有人喊了一句“跳吧,跳下来就没有烦恼了!”其他人也跟着附和起哄。这股呼声居然越来越大,终于,在众人的“怂恿”和“鼓励”声中,年轻人对人间不再留恋,毅然决然地从楼顶飘然而下。

  看到这里,或许我们都会对那些怂恿年轻人跳楼的人感到愤慨与不耻,认为他们漠视生命,游戏人间。但是,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做出如此不负责任且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呢?其实,这种“看戏”的心态从理论上说就是去个性化。“木偶人”的产生正是去个性化引起的结果。去个性化也是某种程度上的“从众”,但与从众不同的是,去个性化往往给人们带来不良的影响,让人们失去理性,产生错误行为,甚至还可能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具体来说,去个性化是一种自我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的状态。个体在去个性化状态下行为的责任意识明显丧失,很少考虑行为的适当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此,个体进入惰化状态,犹如一具具没有个性的“木偶”,不再用自己的双眼去辨明是非,而是盲目地随大流,做出与别人一样的行为。

  三、解析法轮功围攻事件中的“去个性化”特征

  以震惊中外的围攻中南海“4·25事件”为例,上万名法轮功修炼者由于处在法轮功的练功集体中,有的人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盲目从众,只是因为看到别人都这么做了,就觉得还是随波逐流的好;有的人明知这是违法活动,也毫无畏惧,认为人多注意力分散,就算抓也抓不到我头上,从而在行为上变得更加的肆无忌惮;有的人甚至觉得他们的行动是被允许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就因为他们所有人是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次行动……这些行为表现正是一种典型的“去个性化”状态。在李洪志绝对权威的精神控制下,这些修炼者们如同木偶一般完全失去了自主性,他们的意志屈从于群体的暗示,通过自然模仿的过程,他们互相效仿,做出正常情况下不会做出的事情。

  具体而言,处于去个性化状态下的个体主要表现出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1、个体的匿名性

  发生去个性化现象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匿名的作用。生活在群体中的人既有身为群体中一员的一面,也有体现个性的一面。而当他在集体活动中以成员的面目出现时,由于可以匿名,所以就算他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不一定会被人发现。

  在“4·25事件”中,1万多的法轮功修炼者被召集起来,参加“围攻中南海”的违法活动,在这里,大批的“同修”来自四面八方,虽然他们彼此之间并不互相认识,但看到这么多与自己“志同道合”的人,就算心里有一丝对自己行为的顾虑,恐怕也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潜意识中甚至有这样的想法:怕什么,又没人认识我,就算犯法了也抓不到我头上。比如岳阳市岳阳楼区的原法轮功习练者李湘梅自述:“十点钟左右,周围来了好几批人,陆陆续续向这里靠拢,看着人越来越多,大家都互不认识,只要说是同修,就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互相笑笑,打个招呼……随着人流来到了中南海,但具体要做什么,我心里也不清楚,向中央‘讲清楚’怎么讲?‘护法’怎么护?我是不知道,跟着别人跑,你们怎么样,我就怎么样。”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出,李湘梅作为整个群体中一个匿名的存在,这种匿名性让她的行为变得更加被动,并在不知不觉中使周围人受到他们的暗示,别人怎么做,她就怎么做。可以说,匿名性助长了群体内部的暗示作用,使得其中的个体有如被催眠了一样,失去了独立的个性规范和意志,盲目跟从整个群体而行动。

  2、责任感的丧失

  费斯廷格等人提出,在群体中的个人觉得他对于集体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当个人隐匿在群体中,不易作为特定的个体被辨认出来时,他就会发现,对于集体行动的责任是模糊的或分散的。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觉得没有受惩罚的可能,没有内疚感,从而使行为更加粗野、放肆。一个学生违反纪律,是一个人的事,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但如果是几个学生一起闹,那么责任完全由一个人承担的可能性就相当小,个体甚至可以把责任推给别人。

  据一些参与了“4·25事件”的法轮功习练者后来回忆,他们在看到不少的警察和交警出面维持秩序和交通时,在看到平时车水马龙的府右街因他们停止了滚动时,在看到新闻媒体的记者拿着话筒采访其他“同修”时,内心也会感到内疚和害怕,但看到周围这么多的“同修”们都在默默坚持着,互相鼓励着,渐渐的也就感到不那么担心了。

  俗话说:“人多胆子壮,恃众好逞强。”群体背景会直接导致个人行为责任意识下降,乃至丧失,这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使人们的冒险性行为得到鼓励。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敢于做出平时不敢表现的行为来,就是因为他们感到反社会行为是以整体出现的,责任落在众人身上,或分散在每个个体身上,个人不会承担因集群犯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而招致的惩罚,即使惩罚也不会对参加的每个人都加以处理,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不责众”的心理机制。

  3、行为的伪合理性

  基于各种原因,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认为眼前发生的事情是“不公平”的,基于自身群体利益提出不当要求,但自认为是合理的,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制造事端,扩大影响,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想想看“4·25事件”中的那些法轮功痴迷者们,在要求天津放人、要求解决练功环境问题、允许出版法轮功书籍的“正义大旗”的指引下,他们有的放下手头的工作、不顾嗷嗷待哺的孩子、舍弃年迈病重的父母,义无反顾地走上街头为法轮功“呐喊助威”,他们把这些都当作对自己是否坚信大法的“考验”,根本不会去思考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违法,只是因为大家都在做,就以为是合理的了。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丰盛社区的刘京花自述:“当我们到达府右街的时候,南北走向的府右街西侧的人行便道上已经站满了参加‘护法’的‘同修’们,我们不声不响地加入到人群中,心里又激动又紧张,因为我觉得,能参加这种上‘层次’、走向‘圆满’的活动真是太难得了、太幸福了。”

  抱有这种行为合理心态的人,往往把自己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当成是一种“正义”行动,他们认为现实不合理,自己是在“伸张正义”。所以这类人在参加群体犯罪行为时和在事后被审查时,往往理直气壮,感觉自己毫无过错。

  4、群体的湮没性

  在群体中,成员的活动往往并不是以单个人的身份出现的,而具有群体意义,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的,这样群体就湮没了个体,成员的自我被融化在群体中。于是,个人的意识和理解评价感丧失,自我认同被群体行动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难以意识到自己的价值与行为,自制力变得极低,结果导致人们加入到重复的、冲动的、情绪化的,有时甚至是破坏性的行动中去。而且群体成员越是没有个性特征,他们的思想、情绪和活动越是一致,自我的感觉减少,从而行为也越缺乏自我控制。

  比如《浩浩荡荡进京去戚戚切切无奈还》一文中讲述了这样一个场景:起初并不是每个练功者都想要去北京,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认为这可能不妥当。但是,当练功者们聚集在一起,七嘴八舌开始议论起来的时候,有人激情四溢地发表说:“凭什么不去!这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护法圆满良机!”在这种蛊惑性言论的引导下,大家都争先恐后地发表意见,原本对进京心存疑虑的修炼者,也背离了自己的理性,纷纷表态要去“讨个说法”,生怕赶不上“护法”进程。

  可见,去个性化行为的发生离不开群体的诱因,处于去个性化的个人往往觉得自己处于某个群体之中,自己仅仅是以整体中的一员身份参与到某行为之中,人们的注意都指向在整体身上,因而不易觉察出自己的言行,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自己也不会被人发觉,自己不用承担由不良行为所招致的谴责。而责任将由所有参与者分担。这种状态会淡化个体的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降低个体责任与个人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完全依从于该群体所处的情绪状态,因此会做出正常情况下不会做出的事情。

  四、小结

  总之,影响人们行为和态度的,不只是个体思维和个性修养这些简单的因素。一个善良守法的公民,也完全有可能蜕变成杀人不眨眼的魔鬼,这都可能是去个性化造成的。从本文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去个性化状态下,法轮功修炼者们的个性消失了,心中的行为规范也消失了,只剩下一具具随波逐流的躯壳,在李洪志的“遥控”下,盲目地执行命令,实施各种违法行为而浑然不觉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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