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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邪教确信犯

作者:大 弓 · 2011-09-28 来源:凯风网

  在邪教犯罪群体中有部分人属于邪教确信犯,由于被邪教洗脑,基于对邪教歪理邪说的确信,对其从事的犯罪行为缺乏认知和负罪感,尽管屡被依法处理,仍然不改初衷,继续违法犯罪。本文欲就邪教确信犯试论如下,敬请指教。

 

(一)


  确信犯是指基于某种信仰,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认知,自以为其行为具有合理、正义、正当性,并因此丧失负罪感的违法犯罪个体。[①]某位老人系法盲,因其儿子作恶多端,不仅祸害村民,而且虐待父母,于是持斧将其子砍死,自谓为民除害,在村民簇拥下向当地公安机关请功。[②]该老人即属基于道德信仰的确信犯。

  邪教确信犯是指被邪教洗脑,并在邪教唆使、蛊惑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基于对邪教歪理邪说的确信,坚持认为其行为具有合理、正义、正当性,丧失法律认知和负罪感的违法犯罪个体。肯尼亚“穆恩基克教”的教主卡伊鲁为该邪教制定的入教誓词为:“本人时刻准备为穆恩基克圣教献身,全身心捍卫圣教,那怕是砍掉兄弟姐妹,乃至父母的脑袋也在所不惜”。该教信徒入教后要经受喝生人血、吃生人肉片的考验,女信徒还要经受“献身”的考验,尽管这些行为都属违法犯罪,但该教信徒并未意识到行为违法。[③]德国少年卢卡斯加入“撒旦教”后,教长要求他:“你要为我们的主撒旦……魔鬼效劳。”他参加该邪教的“黑弥撒”活动时,亲眼目睹了教长们轮奸与谋杀一位年轻女信徒,他受到鼓励,强奸了一位年幼的女信徒,而这一切都完全符合该邪教的要求,被视为正常行为。[④]因为听信李洪志“除魔”的邪说,河北承德市法轮功练习者李亭手持一尺长的尖刀,在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他的亲生父母,现场惨不忍睹。在公安机关对李亭的审讯过程中,他无动于衷、毫无人性地说:“我觉得我父母是魔,我是佛,我要将这两个魔除掉”。[⑤]

 

(二)


  邪教确信犯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缺乏独立思维能力,对邪教歪理邪说亦步亦趋,不敢越雷池半步。美国“上帝之子”的教主贝尔格声称“爱是信仰的最高准则”,他为该邪教写了《性的起初》、《革命化的做爱》、《性是一切的本原》等许多文章,提出“上帝破坏婚姻”的谬论,认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你也同样获得满足,而相对于你的不信从上帝的丈夫或者妻子来说,无疑会引导你向上帝更走近一步,因为这是为上帝而造爱,必为主所欢喜”。尽管他这套歪理邪说十分乖张,惊世骇俗,却被信徒不假思索地完全接受,从而为该邪教内的淫乱活动大开方便之门。[⑥]

  二是缺乏独立行为能力,唯邪教主之命是听,生死操之于邪教主之手。美国“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将该邪教营地迁往圭亚那热带丛林的琼斯墩,在那里对信徒进行了为期数月的集体自杀仪式训练。当以瑞安为首的美国国会议员调查团对该邪教展开调查时,吉姆·琼斯派杀手将瑞安等国会议员杀死在机场,然后下令让所有信徒服毒自杀。他说:全体信徒必须死,否则将会被外界所毁灭。信徒们按照他的要求,自动地排着长队,领取一份毒药,有秩序地“献出生命”。整个过程未遭信徒任何反抗。[⑦]

  三是精神被邪教控制,彻底沦为邪教精神奴隶,成为邪教得心应手的工具。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后,该邪教主李洪志不断在网上向信徒发出“护法”、“除魔”、“度人”、“三退”、“发正念”、“讲真相”等一系列指令。法轮功练习者纷纷听从李洪志的指令,伺机出动,铤而走险,违法犯罪,制造血案。以“护法”为名,湖南谭一辉进京自焚;以“度人”为名,北京傅怡彬持刀杀死父母妻子;以“除魔”为名,黑龙江关淑云亲手掐手年仅九岁的亲生女儿戴楠;[⑧]尽管法轮功练习者声称不参与政治,但李洪志要求他们“三退”、“讲真相”时,他们照样积极投身于这些反华反共的政治活动中,早将不参与政治的承诺抛诸脑后。事实上他们已经沦为该邪教的精神奴隶,成为邪教主李洪志得心应手的工具,死心塌地为该邪教卖命。

 

(三)


  邪教确信犯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相关法律存在盲区。“邪教创造的不是个人的自由和责任,而是依赖关系”。[⑨]邪教普遍具有封闭性,这种封闭性有助于构筑信徒对邪教“危险的依赖关系”。为此,邪教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有意识地切断信徒与外界的联系,而这种联系能够使信徒获得外部支持,减轻对邪教的依赖。“法轮功”就以“以法为师”、“不二法门”为由拒绝信徒接受除“法轮经”以外的其他信息。[⑩]由于邪教信徒对于相关法律也采取相应态度,这便使其容易产生法律认知盲区,许多邪教信徒违法犯罪后对其行为性质茫然无知。黄某赴苏中公道镇“讲真相”被依法处理,大惑不解,认为之所以选择该镇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就是因为该地名有“公道”两字,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存在违法性。

  二是对法律认知存在误区。这种对法律认知的误区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教主“神权”的绝对服从,对邪教教规的绝对服从,“人们必须把这种服从看作是自己的任务”。[11]美国“大卫教派”的信徒马克说:“我们要遵从他(按指该邪教教主大卫·科雷什)的意愿”,“我相信他是神”。[12]法轮功有意将国家法律视为“人间小法”,将法轮功的歪理邪说说成是“法轮大法”,后者位阶高于前者,一旦两者发生冲突,只能遵循“法轮大法”而非“人间小法”。另一方面是对法律的误读,错误地认为针对邪教的相关法律是所谓“恶法”,以“恶法非法”的名义拒绝接受这些法律的约束。谭某就坚持认为中国针对法轮功等邪教的相关立法属于“恶法”,他拒绝承认这些“恶法”,理由是“恶法非法”。

  三是“末世论”易致极端行为。“末世论”信仰是邪教的基本理念,与正教不同的是,邪教“末世论”是具体的“末世论”,即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幛幌多次提到2000年将爆发“世界最终战争”,“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认为政府取缔该邪教是末日来临的标志,“太阳圣殿教”的教主吕克·茹雷认为当今世界上各种问题,如种族战争、艾滋病、环境污染等便是末日的征兆。[13]邪教妖魔化社会的目的就是为渲染灾劫恐怖,制造紧张气氛,提升信徒对邪教的依赖性,强化邪教精神控制。妖魔化社会毒化了邪教信徒的心灵,让他们相信世界无可救药,而这易导致邪教极端行为的发生,这种极端行为常以两种形式表现:集体自杀或暴力攻击社会。“法轮功”练习者中,这两种情形都存在,“1·23”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事件属于前者,内蒙赵合手持铁锨砍死民警事件属后者。[14]

  四是受邪教群体情绪感染。“所谓邪教就是对内压制,对外狂热”。[15]这种狂热由于不是个别性的,而是群体性的,具有某种集合效应。在这种群体狂热中会发生情绪感染,即受别人情绪的影响而产生相同的或相近的情绪反应。并且这种情绪感染会以循环反应的形式不断蔓延。[16]当邪教不满法律的狂热情绪在该邪教群体中发生情绪感染,便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集体自杀或攻击社会在邪教中屡见不鲜,便是典型例证。

  五是群集犯罪致罪责扩散。邪教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性质,邪教制造的桩桩血案令世界震惊。邪教犯罪往往不是个别性犯罪,而是群集犯罪。所谓群集犯罪是指在群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群集犯罪有如下特点:个性丧失、个体缺乏判断力、受暗示性增强、无责任性或责任扩散。这其中罪责扩散是指群集行为因具有匿名性、去个性化特征,因而解除了个体对行为的责任心,随意放纵言行,以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17]邪教犯罪之所以常以群集犯罪形式出现,不能不说与此种罪责扩散的侥幸心理有关。

  总之,在邪教犯罪群体中有部分人属确信犯,他们被邪教洗脑后,丧失了独立思维能力和独立行为能力,被邪教施加精神控制的程度更深,彻底沦为邪教的精神奴隶,成为邪教役使的得心应手的工具。他们受邪教的歪理邪说诱导,对法律的认识出现盲区,对法律的认知出现误区,心灵遭受毒化,极端仇视社会,行为极易出轨,并且在群集犯罪中容易产生罪责扩散的侥幸心理,从而更加胆大妄为,无所忌惮。

 

  附注:
  [①]《刑法学》
  [②]《刑法案例选编》
  [③]《世界邪教,人类的公敌》
  [④]《逃出地狱》
  [⑤]《铲除邪教乾坤朗》
  [⑥]《流浪的“上帝之子”》
  [⑦]《从“人民圣殿”到“死亡圣殿”》
  [⑧]《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二辑
  [⑨]《反邪教手册》
  [⑩]《转法轮》
  [11]《反邪教手册》
  [12]《罪恶的邪教》
  [13]《走入地狱》
  [14]《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二辑
  [15]《反邪教手册》
  [16]《刑法适用心理》
  [17]《刑法适用心理》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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