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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法律处置邪教问题

作者:李和杰 · 2011-09-23 来源:凯风网

  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了法轮功。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都表明,中国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一直强调依法进行,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处置邪教。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具有非法性,应该予以取缔

  (一)法轮功组织形式上的非法性

  1、法轮大法研究会设立时,未予依法进行社团登记。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核准登记,就其组织存在的形式看属非法。

  2、法轮功组织集会示威活动时,未予依法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法轮功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聚集上万人在中国国家机关所在地周围露天静坐或聚立,属于程序上就不合法的非法“示威”活动,理当禁止。

  (二)法轮功组织实质上的非法

  1、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李洪志策划、操纵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组织,以不法聚众冲击多家新闻单位、不法组织万人集会示威的方式,向批评者发难,向国家、社会示威,这不仅在形式上非法,在实体内容上也是违背《宪法》第51条的行为规定的。

  2、违反有关行政法规。违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例》第25条更加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传迷信”、“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而李洪志在其非法出版物中大肆抵毁人类的科学,宣扬他本人为法力大于释迦牟尼几十倍的现世“法身”。完全违背中国《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形式与内容上的法律管制,应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6项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该条明令禁止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法轮功即属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法轮功针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特别是针对有关部门禁止出版发行其法轮功书刊和音像制品的事实,多次煽动、聚集修炼者有组织地围攻新闻单位和国家机关,影响其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1项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还可能构成相关刑事犯罪。

  3、违背有关民事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洪志早在“传功”初期,就与其弟子一起演出了多出假治病、真骗财活剧,并通过讲演、教义的方式鼓吹“练功吃药就是不相信练功能治病”。在此欺骗和误导下,一些练功者延误了治病时机而导致死亡。这些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均享有直接向李洪志其人提起民事索赔要求或诉讼的权利;也可以在审理涉此刑事诈骗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讼。

  4、违反有关刑律规定。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是指建立或者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的宗教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因其无固定组织名称、活动场所、经典和信仰,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法轮功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幌子,大肆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二、法轮功邪教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取缔

  (一)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家对宗教团体的管理秩序

  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中国,提倡科学,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反对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对正常的宗教团体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法轮功分子在李洪志的怂恿下,聚众围攻政府机关、围攻揭露事实真相的新闻媒体、并煽动信徒破坏法律的实施,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法轮功邪教组织怂恿教徒围攻有关机关,严重干扰其正常工作,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教唆信徒聚众围攻中南海,严重的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三)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轮功邪教组织认为生病后不应该吃药,导致很多误入歧途的群众在生病后没有进行及时的医治。佛教从来就不反对生病者去看病就医,很多佛教大师本身就是医药方面的大师。而李洪志却极力怂恿教徒有病不要去就医,只要练法轮功疾病就能不治而愈,法轮功邪教组织根本就不顾信徒的人身安危,荼毒生灵、残害生命,其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利。法轮功组织,借宣扬道法的名义强迫其信徒购买质量劣质出版的书籍、音像资料等,并借要求信徒捐赠等手段,非法聚敛、骗取信徒的钱财,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法轮功组织以非法聚敛钱财为目的,骗取痴迷信徒的钱财,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四)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

  一个自称为“普世救人”的邪教组织,在被政府依法取缔之后却立马露出了其真面目,一些外逃的法轮功分子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在境外反华势力的支持下,利用互联网络、通讯电台等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大肆散布意图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并多次派出有关人员渗透到有关机关中,窃取、刺探国家机密,同时,经常破坏中国卫星通信讯号,其行为已经严重地侵害到中国的国防安全。

  三、正确运用法律防范和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

  法轮功违反中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此中国法律对于取缔法轮功作了专门规定,如1999年修订的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要充分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对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人员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正确裁量刑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国刑法第3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轮功邪教组织构成的罪名分别有: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6款)。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4、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刑法第236条)。

  5、诈骗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窃取国家机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的,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泄露国家机密的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刑法第398条)。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

  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对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记的行为;以及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构成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记、数量或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轻微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可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2、3、4项的规定对其劳动教养,对于一般违法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法律宣传,尤其是宣传宪法和刑法规定,趋利避害、拒绝邪教。要加强个案剖析、从法律上讲透。同时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防范邪教活动,防止其滋生和蔓延。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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