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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邪教教主之间接正犯

作者:大 弓 · 2011-03-22 来源:凯风网

  在继续深入思考十年前“1.23”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何以会发生时,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探讨邪教教主对于信徒行为的重大影响,剑指邪教教主的法律责任。由于邪教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使信徒陷入精神不正常状态,受邪教教主操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笔者认为,依照刑法理论邪教教主应成立间接正犯。本文欲就此试论如次,敬请有识者驳正。

  一、间接正犯是指假手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者。如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对犯罪事实毫无认识或无违法认识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利用者是间接正犯,被利用者是间接正犯的工具。[1]由此可知间接正犯的特点,一是假手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被利用者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2]上述特点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开来,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按照刑法理论,间接正犯应按正犯定罪处罚,而被其利用者则无罪,是其受害者。

  二、邪教教主的行为完全吻合上述间接正犯的特点。试举几起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德国少年卢卡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引诱加入“撒旦教”,在教长的带领下参加“黑弥撒”等邪教活动,接受洗脑,被施加邪教精神控制,“只遵循一个法则:暴力”。他不仅参加“杀婴仪式”,甚至参与强奸和谋杀,而这一切都是在所谓“赞美撒旦”、“效劳撒旦”的口号下完成。[4]

  案例二:2001年除夕天安门广场自焚案当事人之一的刘思影年仅12岁,自焚中被严重烧伤,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抢救期间接受记者采访,她说自焚是为了及早“圆满”到布满金子、金光闪闪的“法轮世界”去做“佛、道、神”。然而这位深受李洪志歪理邪说之骗的小小的法轮功修炼者不久便不治身亡。[5]

  案例三:法轮功修炼者傅怡彬用菜刀砍死父亲、妻子,砍伤母亲,他说:“前一段一直就修‘真、善、忍’,‘善’到没法再‘善’了,‘忍’到没法再‘忍’了,我就剩一个爱人,还有父母,那么这样呢,把他们杀了,让他们成为一个很好的搭档,到我肚子里来修‘元婴’,救了他们的性,舍了他们的命”。他自成修成了“真人”,他说:“‘真人’就没有感情,没有什么,完全就是一种‘正气’,完全是一种‘浩然正气’,一种‘宇宙精神’”。[6]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邪教信徒或者如刘思影、卢卡斯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如傅怡彬等精神根本不正常,在邪教教主炮制的歪理邪说诱惑欺骗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教主利用信徒从事犯罪行为,正如“主神教”的教主所说:“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7]

  三、邪教教主作为间接正犯有充足理由。德国反邪教专家库尔特-赫尔穆·埃穆特说:“邪教的男女教主享有神一般的权威。上帝通过他们的嘴说话,因而他们的话都是上帝的意思。神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神的权威要求人们无条件服从。人们必须把这种服从看作是自己的义务”。[8]他还说:“邪教教主也会将赋予或剥夺分阶段人生存权的权力运用到自己的信徒身上”。正因为邪教教主有如此神圣的权力,以致信徒根本无力对抗,只能彻底驯服,即使杀人或者自杀,也绝对服从。这种绝对服从的情形从以下几起典型案例中可以清晰看出:

  案例一:乔·迪麦布罗自称“能量大师”,是“太阳圣殿教”的教主,他吹嘘能将能量传授他人。他称来到世上是“向凡人转达启示,以一个世俗人的形象警告世人当心世界末日,随后脱离尘世”。追随者在他带领下,无从反对,只能集体饮弹自杀,48名死者中也包括他本人。[9]

  案例二:“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自称耶稣基督,对美国黑豹党活动家休依·牛顿的“革命自杀”理论极感兴趣,当该邪教的罪恶被曝光,他便对由美国国会议员组成的调查团痛下杀手,并选择一个“明月高照的夜晚”,让914名信徒自动服毒“体面地死亡”。死亡者中包括许多未成年的孩子。[10]

  案例三:尽管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对其违法犯罪活动立法禁止,但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仍然要求弟子“放下生死之念”,放下“对人体的执著”,“放下生死”与中国政府和法律对抗,[11]于是许多法轮功修炼者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湖南法轮功修炼者谭一辉悍然进京自焚,就是一例典型。[12]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清楚看出,邪教教主对于信徒具有生杀予夺之权,一方面邪教教主扮演“上帝代言人”,成为“拯救者”,另一方面“制造‘天堂幻觉’的现象”引诱信徒,制定“教义”,并且规定“教义高于人”,从而让信徒在被邪教“洗脑”后产生“受操纵的自愿”。[13]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就自称“主佛”,声称能够“真正往高层次上带人”,能够让修炼者“得道圆满”,[14]“白日飞升”到“法轮世界”当“佛道神”。[15]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修炼者被施加邪教精神控制后,不得不听命于他的操纵,死心塌地追随,不惜赴汤蹈火。“科学神教”在其《荣誉法典》中明确写道:“为了正义的事业,你永远不要害怕给他人造成伤害”。所谓“正义事业”其实就是邪教的事业,正是在这种邪说煽动下,邪教信徒才无所顾忌,敢于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并且对于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法律认知,产生错误的“合法化效应”。[16]

  总之,对于邪教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仅从普通行为者身上找原因,要深入分析邪教教主的幕后操纵作用。笔者认为,邪教教主对于普通邪教信徒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至深至大。从刑法理论上讲,邪教教主对于邪教信徒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充分证据表明邪教教主属于间接正犯,有必要承担正犯的法律责任。

  附注:
  [1]《法学词典》
  [2]《刑法学》
  [3]《刑法学》
  [4]《逃出地狱》
  [5]《残害儿童,罪不容诛》
  [6]《邪教“法轮功”又杀人了》
  [7]《“主神”的下场》
  [8]《反牙邪教手册》
  [9]《致命的迷途》
  [10]《从“人民圣殿”到“死亡圣殿”》
  [11]《去掉最后的执著》
  [12]《反对邪教,保障人权》
  [13]《反邪教手册》
  [14]《转法轮》
  [15]《瑞士讲法》
  [16]《略论痴迷“法轮功”的合法化效应及其应对》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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