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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修炼之“血酬律”

作者:大 弓 · 2011-01-17 来源:凯风网

  法轮功修炼遵循所谓“不失不得”之理,然而所失为何,所得为何,还须剖析。何以法轮功修炼的结果常与修炼者的真切愿望南辕北辙,风马牛不相及,其中原委更需深究。本文将从法轮功修炼“不失不得”之“交换律”入手,分析其得不偿失之“血酬律”,进一步揭示法轮功邪之所在,害之所在。

  一、法轮功修炼“交换律”之欺骗性

  “不失不得”便是法轮功之“交换律”的形象写照。李洪志说:“我们这个宇宙中有个理叫不失不得”,“在炼功的同时,业力要转化,不失者不得,失的还是坏东西,你得付出”。[1]他举出“德”与“业”的转化说明“不失不得”之理:“黑色物质就是业力,吃苦就是消业,从而转化成德”。[2]从表面上看,“不失不得”似乎有理,因为符合市场法则,然而与市场法则不同的是法轮功之“交换律”并非平等交换,盖“不失不得”之失者实而所得者虚也。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让我们来看一看在法轮功之“交换律”中,修炼者所失为何,所得为何。法轮功将应失者冠以“执著”,狭义的“执著”包括“名、利、情”,广义的“执著”包括“常人的一切”,[ 3]甚至包括人的生命。以情为例,《转法轮》中明确地说过,要去之情包括“亲情、男女之情、父母之情、感情、友情”等,并且肯定地说:“这个情要是不断,你就修炼不了。” [4]然而,人间正因有情,所以能感受温暖,人若无情,岂非禽兽不如。至于将人的生命视之为应失内容,要求修炼者“放下生死”,用心更见歹毒。

  法轮功将应得者称之为“得法”、“得道”,其中包括“德”的增加、“心性”的提高、“功能”的增强、“元婴”的产生、“功柱”的增长、“层次”的提升、“圆满”的实现等。表面上看,所得之中亦有实的成份,譬如“祛病健身”、“做个好人”等。但深入追究,修炼的目的既然“不是为了当人”,而是为了“返本归真”,那么这些实的成份也就可有可无了,最重要之得还是“功成圆满佛道神”这一虚的成份。为什么说是虚的成份为主呢?因为李洪志“十年正法”期限已过,“白日飞升”的“圆满”景象并未出现,事实上也不可能出现。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法轮功所谓修炼之得永远是镜中花、水中月,以此诳语骗人可以,现实生活中却并没有任何有益的使用价值。

  上述分析表明,在法轮功之“交换律”中,所失为实,所得为虚,以虚换实,得不偿失。所以说,法轮功之“交换律”不同于市场法则,并非等价交换。

  二、法轮功修炼“血酬律”之残酷性

  “血酬律”是作家吴思提出的社会学概念,[5]反映得之甚少而失(付出)之甚多的社会怪现象。其实法轮功修炼之“交换律”既然不同于市场法则,得失相较,严重呈现出得不偿失,故其所得亦可称之为“血酬律”。较之社会学之“血酬律”,法轮功之“血酬律”还有深层涵义,指修炼者所得非但虚妄,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却无通常意义之所得,故其血色更浓,结局更惨。

  法轮功描绘修炼所得不惜笔墨,譬如李洪志称修炼的结果能够使人容颜不老,“青春长驻”;能够使人身体充满“高能量物质”,百病不侵;能够使人拥有“佛法神通”,“将地球攒在手心里也不费吹灰之力”;能够得到“法身”、“法轮”的保护,遇难呈祥,逢凶化吉;能够使人“得道、圆满”,“白日飞升”;[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李洪志用其生花妙笔对法轮功修炼所得之描绘令修炼者目不暇接,眼花缭乱,情不自禁,心驰神往。

  然而事实并非如法轮功所说那么婆娑动人,美妙悦耳,且让我们看一看修炼所得究竟如何:为过“情关”六亲不认者有之,如云南修炼者毛丹新,父丧之日他竟无动于衷;[7]为过“色关”夫妻绝情者有之,如山东修炼者李光莲,撇下丈夫女儿,离家修炼;[8]为求“圆满”自裁者有之,河南修炼者王进东等人,毅然进京举火自焚,造成两死三残;[9]为了“度人”杀人者有之,新疆修炼者林春梅、温玉萍竟然将陕西咸阳鸿宾旅社素不相识的服务员买新萍活活勒死;[10]为了“除魔”手弑亲人者有之,黑龙江修炼者关淑云,竟能当众活活掐死自己年仅九岁的女儿戴楠;[11]为去“执著”自绝者有之,湖北修炼者彭敏不顾一切,一头撞向铁门,以行动响应李洪志“放下生死”的号令;[12]还有更多修炼者或者因修炼“出偏”而精神崩溃,或者因违法“讲真相”而身陷囹圄,或者以各种方式自杀、杀人,[13]此时此刻,李洪志许诺的“修炼不出偏”,“法身”、“法轮”保护为何踪影全无?

  尽管法轮功宣称“十年正法”期满,会让修炼者“功成圆满”,“白日飞升”,在“天国世界”成为永享生命幸福的“佛、道、神”,[14]然而十年期限早已过去,承诺并未兑现,而各类血案却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真可谓法轮功修炼之悲惨“血酬”。事实上,法轮功修炼无论如何,其最终结果无出其右,这便是法轮功修炼被理论与实践充分证明之“血酬律”。

  三、修炼者的赌徒心理让法轮功的欺骗得逞

  法轮功修炼之“交换”如此不公,修炼结果是这等得不偿失的“血酬”,为何仍有许多人趋之若鹜,执著不放呢,这其中缘故,既有法轮功欺骗性宣传作祟,也有修炼者赌徒心理作怪。法轮功欺骗性宣传主要表现不承兑的许诺,诸多许诺的共同性都是得远大于失。然而修炼者的赌徒心理却最终让法轮功的欺骗得逞。这种赌徒心理主要表现为:

  一是不现实的期待。心理学认为期待是由诱因引起的尚未实现的需要,诱因与需要成为动机形成的两个基本条件。[15]期待存在可能与不可能两种情况。期待具有实现条件,能够向现实转化的便是可能的期待,否则便是不可能的期待。法轮功修炼的诱因包括“返本归真”、“得道圆满”、“功成圆满佛道神”等,因此产生的“圆满”、“白日飞升”需要缺乏实现的相应条件,因此这种期待不现实。企图通过修炼法轮功满足不现实的期待无疑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然而这种不现实的期待却使得一些人落入法轮功不公平的“交换律”和得不偿失的“血酬律”的圈套、陷阱中不能自拔。 

  二是押宝式的赌注。心理学认为,需要是个体的活动动力和源泉。合理的需要能够得到满足,不合理的需要则会产生反社会性的行为方式。对于追求不合理需要的个体而言,一旦某种不合理需要产生,便同时产生一种偏执、固着、极端的心理,陷入其中难以自拔。[16]在赌场中,赌徒因追求不劳而获的巨额财产,往往不顾后果,孤注一掷。法轮功修炼者也往往如是,为追求虚幻的“圆满”,不惜倾其所有,天安门广场自焚者便是典型例证。[17]

  三是沉锚效应作祟。心理学认为,人的思维容易被固有认识左右,如同沉入海底的铁锚使船舶停泊在海面,不被风吹走或海流带走。[18]尽管法轮功诸多许诺并未兑现,但法轮功修炼者因为在修炼过程中付出太多,总是不断盼望出现新奇迹,而不愿意放弃法轮功修炼。殊不知这种心理最终会让其付出更大代价,“血酬”更为悲惨。

  总之,在法轮功所谓“不失不得”之“交换律”引导下,法轮功修炼者自以为得大于失。然而法轮功修炼的“血酬律”表明,修炼结果是得不偿失。由于法轮功修炼者所具赌徒心理,使法轮功的欺骗最终得逞。(2010年12月2日)


  附注:
  [ 1 ]《转法轮》
  [ 2 ]《转法轮》
  [ 3 ]《精进要旨》
  [ 4 ]《转法轮》
  [ 5 ]《血酬定律》
  [ 6 ]《转法轮》
  [ 7 ]《揭批材料选编》(一)
  [ 8 ]《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三辑)
  [ 9 ]《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一辑)
  [10]《铲除邪教乾坤朗》
  [11]《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二辑)
  [12]《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二辑)
  [13]《真相》
  [14]《大法之福》
  [15]《实用心理学》
  [16]《犯罪心理学》
  [17]《愚昧、死亡、新生》
  [18]《要注意帮教过程中的心理效应》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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