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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轮功为何是邪教组织的法理剖析

作者:李永升 付其运 · 2010-07-26 来源:凯风网

  20世纪的最后几年,善良的人们正在翘首21世纪来临的时候,中国的大地上却刮起了一股阴霾之风。李洪志用瞎编乱造的所谓“法轮大法”诋毁科学、残害生灵,其累累罪行为国人切齿。以至于中国政府不得不重拳出击,明令取缔。然而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信徒并未就此罢休,在全国各地,接连不断地发生和出现了多起聚众闹事,甚至以惨烈之手段自残自伤,对抗政府。在国外,因罪魁祸首李洪志潜逃国外而又受到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以所谓的“侵犯人权”“压制信仰自由”的谬论为借口向中国政府责难。所以,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不是仅明令取缔就可以消除危害了,必须对其进行深层的理论透析,将其与宗教之区别、邪教之本质及其表现形式昭示于天下,以唤起人们的惊醒,从而自觉地远离邪教组织而走上健康的人生之路。

  一、法轮功邪教与宗教之辩正

  在法轮功为何是邪教的问题上,首先要澄清法轮功邪教组织同宗教组织之间的区别。

  关于法轮功邪教之“邪”,正如《人民日报》上一篇特约评论员的文章所指出:邪教的“教”不是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

  至于宗教之含义,《辞源》中对佛教如是说:佛教以佛说为教,佛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之分派,合称宗教,指佛教的教理——现统称对神道的信仰为宗教。而西方则把宗教称为与神的“再结合”。依据宗教的观点,神创造了人,而人却由于自己的堕落背叛了神。在神的感召下又重新通过崇拜神而回到神。从起源和本质讲,宗教无非是对尘世力量的一种神圣化。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谈到宗教本质时讲:“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应,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在人们的头脑中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从表现形式看,宗教又表现为一些基本的要素。宗教学之父穆勒认为:“在一般语言里,我们使用宗教一词至少有三层含义:首先它指信仰的对象,其次指信仰的力量,第三指信仰的表现,即在崇拜行为中或在虔诚的行为中的表现。”一些学者也把这些概括为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从世界范围来讲,如犹太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中国的道教等。这些在历史上产生很早,具有悠久、厚实的历史文化传统,他们都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人数众多的信徒。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沉淀、社会整合,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了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意识道德,宗教仍有他们存在的理由和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为了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中国宪法保护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而法轮功则是利用了宗教的形式,进行别有用心的活动,我们不能把法轮功和宗教等量齐观。这是因为法轮功组织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宗教,而是一种邪教。它具备了邪教所具备的所有特征。诚如《人民日报》将其概括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残害生命”。这一概括充分揭露了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质。李洪志从道教、佛教、基督教的教义中断章取义地将一些只言片语拿来拼凑成他的所谓“法轮大法”,谣言惑众,用“世界末日”、“地球爆炸”来引诱、鼓动、培植练功者对“教主”的特殊崇拜情感,对人们进行精神控制。这充分表明法轮功邪教之邪,其本质就在于它表现出的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特点。中国政府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因为他们都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用说冒用宗教之名进行邪教组织活动了,法轮功组织打着宗教的旗号,实质上从事着邪教组织活动。

  从根本上说法轮功根本不是宗教,法轮功组织也不是宗教组织,不仅得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而且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形式上类似宗教和实质上的邪恶,是邪教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本质规定。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所作所为严重地触犯了国家法律(包括中国刑法),它是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所以说法轮功邪教之“教”绝非宗教之“教”。我们不能把中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活动自由、邪教信仰自由。类似法轮功组织之类的邪教及其活动均应不在保护之列,其组织和活动不但不是宗教活动,而且是应受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法轮功为何是邪教的本质之所在

  中国现行《刑法》第300条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蒙骗他人、致人死亡,以及奸淫妇女、诈骗财物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并应处以相应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通过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所谓邪教组织,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的本质是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不能真正的去忍和爱。几乎所有的邪教组织,都盗用过传统宗教的教规、教义和信仰术语,并将其夸张和歪曲,为它的反社会目的服务。而中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提倡对所在的社会采取包容接纳和参与的积极态度,大力提倡优良的社会伦理。把爱国守法、热心公益、维护社会稳定、共同建设文明进步的社会作为信教群众的自主意识。因此,邪教根本不是宗教,它是一种邪恶势力,是危害社会的毒瘤。法轮功组织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通过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邪教组织”的定义和特征,从法律特征上已经表明它是一种邪教组织。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邪教组织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为由进行发难,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无知,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那么,从法理上看,法轮功邪教的本质究竟在哪里?我们不妨对此作一剖析。

  (一)法轮功组织是打着“传教”的幌子在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

  “邪教”,通常都是打着宗教的幌子,借用宗教的名词术语,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扰乱宗教秩序来宣扬和推行自己的歪理邪说。法轮功正是这样一种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的“邪教”。李洪志打着佛法的幌子,盗用了一些宗教术语,对其进行歪曲。他的歪理邪说实际上是反宗教的。李洪志将其“法轮大法”称之为“最高佛法”,是凌驾于一切宗教之上的“正法”。为了使修炼者信奉“法轮大法”,服从他的“教义”,李洪志反对修炼者信仰宗教,他说:“现在的宗教不能度人,不是修炼,是低的东西,那么大的法你还往里掺东西,掺低的东西也不行,都会把你自己修炼的身体和你所要修出来的一切搞乱,你就无法回家,你在破坏你自己前进的路。”他宣称,“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包括犹太教,还有一些教吧,我承认在历史上它们是正教。可是在今天的这个历史时期,在今天现代化了的人的观念社会中,人们已经不能够用人的本质与古老的观念去理解它了……你理解不了它,你也就不能被它度,它也就不来管”,“我告诉你是怕你耽误了,被那个不能度人的宗教耽误了。”他还说:“本世纪所产生的宗教,何止是本世纪,前几个世纪在世界各地有许多新教产生,这些大多都属于假的。”

  正如中国宗教界有识之士所指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不仅同宗教毫不相干,而且其歪理邪说是与宗教教义相对立的,是反宗教的。李洪志所鼓吹的法轮功企图以其歪理邪说来迷惑法轮功学员,阻碍广大信教群众从事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尤其是假借宗教的名义来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秩序,从而来树立李洪志个人作为所谓世界最高教主的地位。这是一种典型的、极端的、以反宗教为特征的“邪教”。

  (二)法轮功以练功为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气功作为一种强身健体的体育活动在中国已经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李洪志为了传播其歪理邪说,用气功面目来包装“法轮大法”,企图以此迷惑治病心切、不明真相的群众,并聚敛财物。结果是,法轮功学员不仅不能通过练习法轮功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而且破财招灾,大量的法轮功学员因练习法轮功而出现精神障碍,或者是在轻信李洪志的“生病是业力所为”的歪理邪说后有病不去医院看病,耽误了治疗,重者还丧失了生命。据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9年7月不完全统计,因修炼法轮功致死的已达1404人。李洪志所鼓吹的法轮功根本不是什么能够帮助人们强身健体的气功,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反科学的歪理邪说。反科学是其邪教本质的一个方面。李洪志曾极力贬低现代科学的作用,试图以“法轮大法”的似是而非的理论来迷惑希望通过正常的气功练习活动来达到强身健体目的的法轮功学员。李洪志向法轮功修炼者宣称:“现在的科学不算科学,因为用这个科学这条路永远都探测不到这个宇宙的奥妙。”“人类的科学技术达不到更高的认识……但是我们修炼的人可以做到,佛才是最高的科学家。”“人类现在的科学,实质上是站在一个错误的基点上发展起来的,对宇宙、对人类、对生命的认识都是错误的,所以在修炼界,我们修炼的人根本就不承认现在的科学,认为它是一个错误。”

   李洪志极力否定现代科学的作用,一个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要让法轮功学员对现代医学在祛病强身方面的作用产生怀疑,从而懵里懵懂地相信只有法轮功才具有强身健体的“神奇妙用”,其手段不可谓不阴险毒辣。这也是一切“邪教”组织以歪理邪说蒙骗群众所惯用的卑劣伎俩。

  (三)法轮功组织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和反人类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受到法律保护的宗教和宗教组织,都必须自觉尊重和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如中国现行受到法律保护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组织,都以某种方式顺应社会的要求,遵纪守法。而法轮功及其组织却不一样。它不仅不依法成立,而且还处处煽动闹事,宣扬人类已经败坏到极点的言论,企图“以教干政”、“以教代政”、“混淆视听”,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和反人类的特征。

  李洪志出于其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宣称“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的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他宣称,只有他能够给人们“上天的梯子”;“我要是度不了你,谁也度不了你”;“全人类我都能管”;“我要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为了极力否定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全体人民共同福利方面的作用,李洪志宣称:“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李洪志不断向法轮功修炼者宣称:“法轮大法是把宇宙特性佛法万古以来第一次留给了人,等于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阶梯”,“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传正法,所以我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我确实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传了更大的宇宙根本大法,无论你翻遍古今中外的书都没有这些。我所讲出来的道理是宇宙特性,是佛法的根本。”“人类社会已经败坏到极点了,人家就等着毁灭不管了,只有我在管”,“我的法身多得不能用数字来计算,数不过来。多少人我都能管,全人类我都能管。”

  李洪志的一言一行不仅否认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价值,否认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且,已经把自己与现实社会严重地对立起来,把“法轮大法”和所谓“护法”行为与现实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立起来。如果任其肆意泛滥下去,必将会严重地破坏社会秩序,给国家的和人民的幸福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

  (四)法轮功组织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图谋

  李洪志非法组织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是法轮功组织的全国最高机构,李洪志自任会长。“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全国各地设有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000个,参加法轮功的有200万人李洪志却信口开河地说有1亿人。各法轮功辅导总站统一由“法轮大法研究会”指挥,李洪志的指令通过总会传达到各总站,再由各总站逐级传达到各辅导站、练功点和修炼者。法轮功组织要求修炼者每天到辅导站或练功点进行“修炼”,还定期举行各种集体活动。法轮功组织实际上已成为李洪志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工具。

  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不允许对李洪志的说教及其危害持不同的看法,谁反对李洪志和法轮功,法轮功组织就策划非法聚集,煽动和组织围攻。1996年以来,不少人发表文章揭露法轮功的丑恶,由此招致法轮功组织对学校、新闻出版单位、政府甚至公民家庭的数百次轮番非法围攻,直至组织1万多人包围中央政府所在地中南海,进行非法示威。他们置法律于不顾,妄图钳制舆论,要挟,令他人和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对其稍有微词,企图造成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谁也惹不得的局面。这充分表明,“法轮大法研究会”是组织体系严密、带有极强的政治目的。“法轮大法”则是这一反动组织的最高“行动纲领”。如果不旗帜鲜明地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就会国无宁日。

  综上所述,法轮功及其组织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宗教信仰自由,以传授法轮功为名危害普通公民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非法进行组织活动,非法印刷、出售法轮功书籍,并煽动和组织非法集会、冲击国家重要机关、新闻单位和其他公民的住宅,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中国公民在信仰、言论、人身安全、财产等方面的若干重要权益,属于不折不扣的邪教。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功所从事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三、法轮功组织的主要表现形式

  以上论述了法轮功的本质之所在,为了进一步认清法轮功的本来面目,我们不妨再来揭示一下法轮功的表现形式。如同所有的邪教一样,法轮功组织也有着自己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主崇拜。邪教的一大特征是教主崇拜,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死。李洪志妄称“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传正法”,“我要是度不了你,谁也度不了你”。他要求人们信奉他这个万能的教主。在他的欺骗和盅惑下,法轮功的弟子们对他顶礼膜拜,甘受驱使,一切按他的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到去送死。这种可怕的教主崇拜,不仅使众多的法轮功信徒甘冒违法犯罪之险与国家抗争,而且将他们引上了顽固不化、白日升天的不归路。

  (二)精神控制。精神控制是邪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徒众效忠自己的基本手段。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的过程是步步紧逼,三步到位。一是引诱,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鼓吹修炼法轮功不仅能祛病、健身、修性,而且惠及亲友。二是“洗脑”,要求练功者不光练功,还要“学法”,反复背诵抄写,必须与其它学说一刀两断,必须把其它念头统统了结。三是恐吓,李洪志鼓吹自己“法身”无处不在,可以出入多层空间,可以对信徒加以保护并监控每个人的思想言行,以使法轮功练习者对其产生顺者昌、逆者亡的教畏和恐惧,绝对服从其役使。

  (三)编造邪说。编造邪说是一切邪教主蒙骗坑害群众的伎俩。许多邪教组织往往以宣扬“末世论”,即“世界末日论”来造成社会恐慌,引起大众注意,甚至预言某年某月某日地球将毁灭,随之又大肆宣扬只有信了他们的教才能得救获永生等等。如美国的天堂之门的邪教组织鼓吹“1997年大劫难”,几十名信徒、电脑软件工作人员集体自杀,随海尔-波普彗星去天堂。“1999年天体大十字,地球要毁灭”“恐怖之神从天降”等均谈世界末日。李洪志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了“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一套歪理邪说,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练习者狂热、盲目地追随他。

  (四)敛取钱财。现代邪教的教主大都是非法敛取钱财的暴发户。李洪志早在传功初期,就一面“免费”给别人治病,一面暗示患者应当捐助“功德”款100元以上。1992年5月至1994年底,李洪志伙同他人办了56期法轮功学习班,收费300万元以上。仅最近查出的这个案子和另两个法轮功非法产业案,非法经营收入达16000万元,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已查明李洪志在海外银行有巨额存款。

  (五)秘密结社。邪教一般都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进行诡秘活动。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严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263个,曾一度控制210万练习者。李洪志规定,辅导站的站长必须是参加过李洪志所办的培训班的人。

  (六)危害社会。邪教之害,主要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邪教“教主”大都有政治野心,有的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政治图谋,有的则是在势力壮大后政治野心随之膨胀。李洪志一伙人投靠西方反华势力,甘心充当反华的工具他叫嚷“有人带着魔性造谣事生,破坏大法”,要法轮功痴迷者“关键时要经得起考验,怕什么,头掉了身子还在打坐的。”以此挑唆、煽动法轮功痴迷者向政府和法律挑战。

  以上这些表现形式告诫人们,法轮功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此教不除,定会国无宁日。因此,作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不能容忍这一组织继续危害国家与社会。(李永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付其运,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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