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学术
“邪教”界定研究

作者:罗伟虹 · 2009-04-07

  当人们耳闻目睹了20世纪末世界发生的一系列邪教集体自杀、危害社会等事件后,对邪教已不再陌生。但是,真正要从学术上来说清邪教的本质,得到相对一致的结论,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正如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宗教”的定义还争论不休一样,对“邪教”的界定也是见仁见智,在不同学科之间、不同宗教之间、不同团体之间、不同国家之间,难以有一个共同认同的标准,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上,也没有对邪教作出法律的限定。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关于邪教,尤其是当代邪教,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和范围,只是在各自的范围内,对邪教的含义作出解释。

  语言学解释

  邪教可以说是汉语里一个特有名词,有其具体的指称对象。从语言学的含义来看,“邪”这个词在汉语中是相对于“正”而言的,正是指正常、正当、正确、正义,邪就是指与之相反的不正当、不正常,是个贬义词。在中文里,“邪教”也就是指不正当的、邪恶的宗教或组织,通常指那些装神弄鬼,聚众结党,旁门左道,危害社会和民众的秘密组织,与邪教意思相近的还有“会道门”、“秘密教门”等称呼。在中国,“邪教”一词较多出现在明清时期,“邪教”指的是偏离正统的教派,有害于国家或政权统治的秘密宗教组织,但这个词的应用范围很广,封建统治者也曾把进入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称为“邪教”,或把农民起义指为“邪教”。有时,人们也把并无宗教色彩的秘密组织称为“邪教”。在中国,邪教更多的被理解为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宗教概念。

  在英语中,并没有与中文邪教完全对应的词。我国的新刑法中将邪教译成“Weird Religious  Organization",字面意思是奇怪的、诡秘的宗教组织,但这一译法在国外并不通行。现在我国专家提出以cult来形容邪教。英语cult一词,源于拉丁一语的cultus,基本变为colere(耕作),古罗马人把祟拜神明称为cultus,在古代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里,近东和以色列一带把神殿里举行的“祭祀”称为cult,所以cult的本来意思是祭祀。后来基督教文化圈将cult用以转指神秘膜拜,偶像崇拜等。当代出现在西方的cult是指小型的膜拜团体,含有狂热崇拜、巫术疗法等意思,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应把cult译为膜拜团体。在基督教词汇中,cult是贬义的,有比较明确的反文明、反社会的含义,因此把它译成“邪教”也有一定依据,但在西方,主要是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指责cult信仰的怪异,更多地是在宗教范畴内使用这一概念,其含义与中文的“邪教”不完全相同。

  此外,英语中还有两个与邪教含义相近的词汇:

  教派sect源自中古法语,ecte,或拉丁文secte,原意是“跟随”,指跟随某个特殊宗教教派领袖的“追随者”。在现代英语和法中,sect(secte)意指派,分派,流派,宗派,教派,主要是指基督教中产生的小教派,其特征是偏狭和不宽容,因此受到正统基督教的指责,有时也把其中极端者与指为“邪教”。

  异端heresy,据简明牛津词典所载,此现代英语的近代英语写作eresie,heresy,源自希腊语airesis,最初的意思是“选择”。现代英语中该词主要指基督教会中与正统教会持相反意见的神学信条,或专指对传统基督教的离经叛道,含有贬意。古代中国文人也把儒家以外的学说、学派称为异端,如朱熹说:“异端,非圣人之道,而别为一端,如杨、墨是也。”异端是站在正统的立场上对异己派别的谴责,一般指思想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偏离,不能等同于邪教,但当异端成为教派运动时,人们也把异端邪教连在一起使用。

  教派和异端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与邪教连用,在一般情况下,没邪教的意思,不应把它们解释为邪教。

  由此可见,在中文、英文或其它语言中,邪教是一个难以达到一致认识的词。现在用英语cult来表示中文的“邪教”,也是在找不出更恰当的词汇时所作的选择。但在表述时,最好有较明确的说明,以免因语言造成理解的误差。

  传统宗教的解释

  在宗教中,邪教是“正”教的对立面。所谓“正”教,主要是指“正统”、“正宗”的宗教,即一般讲的传统宗教,那些产生时间很早,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宗教,如犹太教、基督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及中国的道教、日本的神道教等等。这些宗教发展至今都有几千年的历史,各传统宗教都形成了自己的经典、教义、祟拜仪式、组织形式,并广为人们所接受,在世界各国拥有数量众多的信徒。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宗教在其历史发展中,与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民族文化传统的代表,其价值观与主流社会吻合,在许多国家中,是社会统治者所依赖并在社会稳定中起积极作用的力量。

  各传统宗教都把违背、歪曲、篡改其教义,偏离道德传统,脱离或分裂教会的教派视为异端或邪教,并对之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指责。在传统宗教的发展历程中,都伴随着与异端邪教的斗争。就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只有在宗教的范围内,才能有正教与邪教之分,传统宗教可以把背离其信仰的教派指称为邪教,但反过来,任何个教派都可以把其它的宗教或教派称为邪教,可笑的是,李洪志就以佛教正教自居,说这个世界上有不少假的法门,是破坏正教的“魔”,是害人的邪教。这当然是混淆视听,颇有点“贼喊捉贼”的味道,但也说明在宗教的范畴内使用邪教概念也是很混乱的,有时可能被利用来作为攻击他人的词语。

  在所有的传统宗教中,基督教反对异端邪教的时间最长久,力度也最大。基督教《圣经》中,把异端视为肉体情欲所产生的15种罪恶表现之一。基督教在其2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与异端邪说作斗争,是在反对异端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当然,在教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所指称的异端对象是不同的,反异端的社会作用和影响也有根本区别,对此须按不同情况加以分析。基督教原是犹太教中一个处于底层的教派,初期,它所面临的是罗马帝国的迫害,其它教派的反对和各种学说的干扰,捍卫信仰的纯洁性成为教会的首要任务。保罗说:建立基督的身体,要在真道上同归于一,不要被异教之风摇动。飘来飘去,就随从各样的异端。彼得在他的书信中也强调:从前在百性中有假先知起来,将来在你们中间也必有假师傅,私自引进陷害人的异端。耶稣也教导信徒要防备假先知,并把假先知称为披着羊皮的狼,会迷惑多人。初期教会反异端是很积极的,但那时教会本身处于受压迫的处境中,对异端仅有语言谴责,不具有子州可行动。在教会迅速发展以后,不同的信仰和势力乃至迷信和陋俗不断侵入教会,为避免曲解福音而使信仰偏离正道,出现异端和分裂,教会确立了新约为其正典,325年又通过了尼西亚信经为基本的信条,如有违反,便视为异端。这一时期的反异端斗争,使教会在信仰标准、经典依据、教会组织等方面经受了考验而更趋完善,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当基督教成为社会统治阶级的主要意识形态并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时,所谓的讨伐“异端”便是对教会反对派和异己力量的打击。在中世纪,“异端”往往是打着宗教旗号的农民起义,“异端”也是市民利益、地方利益、民族或国家利益的表现形式,因为“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而到了文艺复兴时期,早期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也被视为“异端”,新教的改革运动也被视为“异端”而受到压制。中世纪的历史说明,当信仰上的不宽容达到极至并伴以政权的手段时,它对“异端”的解释是随意且扩大化的,镇压的方式也是残暴的,只会激起更多的反抗力量。直到18世纪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异端裁判所才在西欧大部分国家中被撤消。

  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代国家中都已实现了政教分离,公民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传统宗教和教会对其它宗教和教派一般都能持尊重的态度。但是,为维护宗教信仰的纯洁性,防止其它各种信仰的“侵袭”。传统宗教还要不断地“坚持真理,抵制异端”,教一导信徒坚定信仰,不受迷惑。

  传统宗教和教会作为正统的宗教组织,往往以对其教义和圣经的解释来区别正邪,从基督教教义学的角度理解,“邪教是持不同于公认为正统信仰的宗教团体,这个宗教团体因为其不认同观而与其它甚至比其更加古老的信仰团体完全‘断绝’了实质的关系”。邪教除了在信仰上的偏离外,还因为它们“偏离于普遍的道德传统、公共权力机构、政治和司法机构所共同遵守与确认的宗教组织及其理念。其目的是散布异端邪说,引诱善良的人们行邪淫。”美国的.Tames Rudin和Marcia Rudin认为膜拜团体作为危险的机构,损害身体健康,破坏家庭存在,破坏已建立的文化传统,并提出了14点消极特征予以概括:

  (1)宣誓拥护一个全能的领导者,相信他是救世主:

  (2)阻止人们的理性思维;

  (3)常以欺骗的手段来吸收新成员;

  (4)削弱成员的心理防线;


  (5)随心所欲地进行犯罪;

  (6)与外部世界隔绝;

  (7)全权的领导者决定成员做一切事情;

  (8)为了本团体,有时为了领导者的利益,把所有的精力和资金奉献;

  (9)成员用全部时间工作,却得不到适当的报酬;

  (10)反对妇女、儿童甚至家庭;

  (11)相信世界末日即将来临;

  (12)伦理体系的准则是卑贱者将在末日受到审判;

  (13)制造神圣和神秘的气氛;

  (14)有时有暴力或潜在的暴力倾向。

  大部分基督教人士都认为教派或膜拜团体是曲解或偏离了传统教会对圣经的解释才成为异教或邪教。基督教中一些较保守的教派,如福音派基要派等组织,不能容忍那些自称为教主的“假先知”,也不希望那些篡改和偏离教义和圣经教导的组织来拉拢他们的群众,因此对小教派或膜拜团体的指责非常严厉,且带有强烈的贬义。在西方,反对邪教的运动最早是在保守的基督教内部开始的,他们甚至认为所有的非正统宗教本质其实都是一样的,并给所有的非正统宗教都挂上“邪教”的标签。

  传统宗教对邪教的解释有助于帮助信徒划清界限,更好地抵制异端邪教的迷惑,更加坚定信仰。但如果仅以对宗教经典教义的态度来划分正邪,那么这个划分标推仍是很狭隘的。且这个解释容易引起教派之间的排斥和纠纷,应避免出于教派之间的争纷而随意使用它。

  学术界的解释

  膜拜团体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西方社会大量出现的社会现象,引起了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较多地涉足了这个领域,但他们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

  心理学家从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问题着手,对膜拜团体成员进行了大量的个案调查,大部分心理学家认为膜拜团体成员入教后在心理和生活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创伤,如逐渐丧失对世俗事物的兴趣,无主见地追随教主,智力降低,最明显的是精神恍惚,象吃了安眠药或没有思想的机器人,处于催眠昏睡状态,他们是无法为自己思考,也无法对自己的生活作出简单决定的人。曾治疗了3千多个膜拜团体受害者并对膜拜团体持有强烈批判态度的美国心理学家玛格丽特·泰勒·辛格(M.Thaler Singer)认为膜拜团体有以下三个要索:(1)组织的起源与教主的作用。膜拜团体的创始人即教主位于组织之顶端,并集权于一身,这些教主是自封的,声称自己肩负生命的特殊使命和拥有特别的知识,通常独断专横,令信徒祟拜自己。(2)组织结构,即教主与信徒的关系。教主一人在上,而信徒全部在底层,呈现一个倒‘`T”字形结构。教主要求信徒对其权力绝对服从,这些团体实行双重的伦理标准,在团体内,要求信徒开诚布公,将自己的一切告诉教主,同时,鼓励信徒欺骗和操纵本团体以外的人。(3)使用剥夺性的劝说技巧,实行精神控制和“洗脑”使其成员在生活方式土经历一次重大的裂变。辛格认为,膜拜团体基本上只有两大目的:吸收新成员和聚敛钱财,其中那些企图公然剥削和欺骗人们并进行欺骗性的不道德的和非法活动的组织,其行为确实激起了周围社会的不满。许多调查显示,膜拜团体用欺骗的手法招募新成员,并对其进行精神控制,某些团体所进行的冥想、催眠、诱导意象、精神疗法等,严重损害了其成员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许多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在帮助膜拜团体成员的谈话后得出结论:这些人的表现方式显示,他们的智力与情绪受到了损害,因而,他们的行为不能被看作是慎重思考之后的自由行为的结果。鉴于膜拜团体对其成员精神健康的负面影响,使不少心理学家对这类组织持否定态度,很多心理学家同意西方社会流传较广的观点:膜拜团体是邪恶的机构,通过欺骗手段吸纳新会员,并用强制灌输的手段使他们留在团体内;其成员在暴君式领导者的支配下,成为心理虚弱智力低下的人,这些描述足以认定膜拜团体就是邪教。事实上,心理学家对膜拜团体的谴责也常被基督教福音派人士引用,作为对邪教批判的依据。但由于心理学家的调查是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上,也可以发现相反的例子,如有些人加入膜拜团休后成功地戒毒戒酗酒,改掉了其它坏习惯,因此心理学家对膜拜团体的评价也存在分歧。

  社会学家则以严谨的态度慎用“邪教”二字,他们提出用“新宗教”、“新宗教运动”来取代含有贬义的sect或cult,以保持学术中立的立场。他们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研究膜拜团体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及它的内部结构,它与主流宗教的关系等方面,而对它是好是坏的价值判断不发表笼统意见。虽然大多数社会学家认为膜拜团体是与主流宗教和社会大众有矛盾的组织,是处于社会边缘的,有些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宗教团体,并用“非常规的”、“非正统的”、“边缘的”或“另类的”来形容膜拜团体,但他们反对用一切的力一法把所有的膜拜团体都看作是邪教,而是一个一个地进行研究,以区别不同性质和类型。只有新宗教中极少数的极端教派才能称为邪教,在cult前加上疯狂的(crazed),邪恶的(evil)、危险的(dangerous)或毁灭性的((destructive)等形容词,cult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并不是所有的cult都是邪教,只有这些破坏性显露出来,给社会和人类造成危害时才能把它视为邪教,因此邪教只是新宗教中一个特殊而又个别的现象。

  社会学家更注重从宗教与社会主体的矛盾关系来考察它的社会作用,具有许多消极特征的新宗教团体无疑可以称为邪教。但社会学家更倾向于维护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因此对膜拜团体的大量出现并未表现出来如宗教家的担忧和焦虑。

  法律的解释

  法律对“邪教”的解释无疑具有最高权威,但遗憾的是,西方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解释邪教的条文,对邪教并没有一个法律定义,这意味着政府不对宗教是“正”是“邪”作出判断。因为西方国家更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在宗教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一个人有权选择他所信仰的宗教。1948年12月,刚成立不久的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及其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地以教义、实践、崇拜和戒律来表达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这一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成为西方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准则,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避免对宗教事务的过度干涉。只有当某些宗教的行为危害了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危害了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道德等方面时,政府才对这些破坏行为加以阻止。

  基于上述原则,西方国家的政府一般都允许包括sect,cult在内的新宗教作为宗教团体进行登记,使其享有合法的地位和宗教团体特别享有的各种权利,为新宗教团体的大量出现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新宗教中不乏危害社会的邪教,它们亦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但各国政府在利用法律打击邪教的问题上都比较慎重,对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反邪教立法的问题上,大部分持反对的意见,其主要理由是:(1)单独立法会出现法律朦胧概念。单独立邪教法的最大难度是定义不清的问题。比如,指控其“操纵人的精神”,在很多情况下表述不清楚;“敲诈钱财”有时也难以用于成年人,因为信徒为邪教捐款很多是自愿的;而涉及到儿童利益的事情最好处理,因为己有很多现成的法律可以参照执行。(2)单独立法可能导致出现与现有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如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律师、法学教授达尼埃·阿姆森认为,有些邪教组织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进行活动的,而法国1905年的“政教分离法”以及“结社法”等都对公民的信仰和自由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如果另为反邪教立法,等于承认国家有权力按照它的信条区分宗教或团体,会造成“歧视”之嫌。而事实上,现有法律完全可以对付那些邪教团体的活动,如“刑法”中的“诈骗罪”、“见危不救罪”、“有伤风化罪”、“拐骗未成年罪”,以及“公共卫生法”中的“非法行医罪”等,都完全适用于邪教,可以让邪教“对号入座”,达到约束、限制和惩罚邪教的目的。即便是在“政教分离法”中也还规定,宗教活动不能破坏社会秩序,否则将受到惩罚。在欧洲国家中,只有比利时政府对“有害的邪教组织”有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基本表述:“有害的邪教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和实践进行非法、有害的活动,危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组织。”法国在1995年由“国民议会邪教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甄别邢教组织的10项特征,其中包括:导致精神失常;危害身体;擅自聚集儿童:无端提出过分钱财要求;强行割断家庭联系:反社会言论:危害公共秩序;卷入司法纠纷:企图渗入公共权力部门等。2000年2月,由法国“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关于邪教的定义:邪教是“一个极权性质的社团,申明或不中明具有宗教目的,其行为侵犯人的尊严和破坏社会平衡。”该委员会在提交给政府的邪教专题报告中还提出了打击邪教的两条途径:一是政府可以将邪教组织的违法行为与刑法及相关法律中的条款“对号入座”,从而可以利用现有法律打击并取缔之;二是可以由总统和内阁会议颁布政令,通过行政干预来取缔邪教。比利时和法国关于邪教的定义都突出了邪教对人的精神和社会两方面所造成的危害,这确实是邪教问题要害,政府打击邪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西方国家基本上是以法律来规范新宗教团体的活动,政府有责任防止邪教在宗教自由的掩护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有违法倾向的邪教组织严密监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法律惩处,及时制止具有极端危险倾向的活动,如美国联邦烟酒枪支管理局发现大卫教派在卡梅尔山庄私藏了大量的武器弹药和各种能行组装的爆炸装置零件,违反了国家的枪支管理法,对社会构成了一定威胁,便以非法持有军火的罪名搜查庄园并逮捕教主考雷什。美国警方面对大卫教派的顽强抵抗毫不手软,可见任何政府在对邪教的威胁时都会采取行动予以制止。此外,针对教主大量敛财,短期内暴富的不正常现象,各国的税务部门都进行查税,发现偷漏税的及时起诉,有些教主还被判入狱服刑。大部分西方国家在注意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对新宗教团体中触犯法律的行为都予以处罚。

  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规定不同,因此在对邪教的认定和处理方面也存在差距,有时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是邪教的,到了其它国家却不是邪教,一个邪教组织在某个国家登记合法后,就可到其它国家设立机构,进行传教活动。正是各国对邪教认识的不一致,为打击和制止邪教造成了困难,给邪教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邪教的特征

  从上述关于邪教的各种解释中,可以发现在宗教学、社会学领域,在不同国家之间,还没有一个确定的、统一的标准,各方对邪教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宽泛些,有的严谨些,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笔者以为,虽然存在分歧,但关于邪教,有一些基本特点还是得到大家广泛认同的,这些特点是:(1)绝对的教主崇拜;(2)鼓吹反社会并有具体行动,如私自囤积武器,杀害他人生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3)利用末世论制造集体自杀事端;(4)严重违反人性,违反公共道德,如强迫“洗脑”,致人死亡,集体淫乱等;(5)用欺骗的方式不择手段地大量敛财;(6)对信徒进行严格的精神控制,强行割断信徒与家庭、社会的联系。

  在上述6点特征中,第一点“绝对的教主祟拜”是邪教形成的关键,也把邪教与其它传统宗教区分开来,传统宗教信仰的是超自然超人类的神,是人的精神实体,而不是具体的人,不搞对个人的崇拜。传统宗教的有些教派也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原教旨主义的过激行动,对此当然要进行法律追究,但是这些组织不能视为邪教。邪教只有在以教主崇拜为特征的新宗教中才可能存在。除第一点外,其它5方面只要有极端的事例发生,都可以认定邪教活动已经对社会和人的精神构成威胁,用法律进行制止。但如果没有突出的危害社会和人身安全的事发生,只存在教主崇拜,那只能是新宗教,而不是邪教,我们也不能仅从它的教义或组织形式就作出邪教的判断,而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法律为准绳。应该说,真正的邪教组织目前在世界上还是少数的,并没有达到泛滥的程度,只不过那些极端的事例危害特别大,产生的负面影响长时期难以消除。

  上述的邪教特征主要从邪教对社会和人的精神的危害,对社会秩序,对法律的破坏来认定,以事实为依据,避免带有抽象的价值判断色彩。

  以上关于邪教的特征及划分标准同样适用于中国。中国的《刑法》第三百条有关于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致人死亡罪、奸淫妇女罪和诈骗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30日作出的司法解释指出,所谓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里的“首要分子”,就是教主,神化首要分子与教主崇拜是一个意思。该司法解释还对刑法所列的罪行进行具体解释,“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有6种情形:(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这6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是国家法律所要打击和制止的。至于“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这关系到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阻止邪教在精神上进一步毒害人们。中国关于邪教犯罪的法律解释比较具体,主要从已发生的社会行为及其后果的危害性来认定,这些解释基本符合认定邪教的几个特征,也使人们比较容易地掌握当前国内邪教活动的特点。

  治理邪教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虽然至今为止,社会各方对邪教解释存在区别,但并不妨碍相互之间的联合和合作,共同揭露、批判和制止邪教活动。传统宗教对邪教最敏感,反对也最积极,这对维护传统的信仰理念、伦理道德、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起了很大作用。正是由于传统宗教不断揭露邪教的犯罪行为和大众媒体的追踪曝光,才使绝大部分人对邪教提高了警惕,也为政府的打击提供了事实依据。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研究批判更深刻地揭示了邪教的危害和它产生的社会、文化、心理根源,为综合治理和预防邪教提供了广泛的思路。应该说,对民间的解释和认定不必强求一律,应允许各种不同观点发表,也应肯定各方守土有责,在自己的范围内开展反对邪教的教育、研究和打击。但法律的解释和政府的行动应慎重,要避免卷入宗教的“正”“邪”之争,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制裁,政府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对各种以宗教为名义的非法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惩处,以保护更多的人免受邪教之害。(转载中国反邪教网,文章标题有改动)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