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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反邪教的社会系统

作者:徐 弢 · 2008-09-09 来源:凯风网
  在当前的全球化所导致的文化多元化和宗教世俗化的浪潮中,在社会意识形态由单一走向多元的过程中,无论是实行何种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有可能因为各种亚文化的复兴和外来新文化的入侵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混乱而使邪教重新找到生存的土壤。

  在今天的中国,邪教依然是一个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破坏性力量,而且这已经不再是偶然的局部问题和单纯的国内问题,而是日益成为了一个整体性和国际性的问题。因此,应该及早根据邪教在全球化时代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建立一个能够有效防治邪教的社会系统。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来建立反邪教的社会系统。

   一、通过加强与国际反邪教团体的合作来借鉴其他国家治理邪教的经验,从而改进中国预防和治理邪教的手段,明确反邪教立法的原则和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全球化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邪教问题的国际化和复杂化,也为中国借鉴其他国家治理邪教的经验提供了条件。总的来看,可从西方国家的反邪教斗争中汲取三点经验。

  1、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和取缔邪教:这是西方国家对付那些最具社会危害性的邪教的基本策略。从具体内容上看,西方的反邪教法律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邪教头目和邪教活动加以刑事制裁的法律,例如,当“太阳圣殿教”于1995年12月在法国的韦科尔森林制造了16名教徒集体自焚的惨案后,法国立法机构于2000年6月增设了一项新的罪名“精神欺骗和操纵罪”;按照这项法律,该邪教的第三号头目塔巴奇尼克于次年4月在法国格勒诺布尔市受审,并面临着10年徒刑和100万法郎罚款的制裁。第二类是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法律,如日本为了依法取缔奥姆真理教之类的邪教团体,先后颁布了《宗教法人法》(1995年)和《团体限制法案》与《破产特例措施法》(1999年)。

  2、凭借行政手段来搜集邪教的内幕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由于西方国家的民众对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有着根深蒂固的信念,所以政府在打击和取缔邪教的同时,还需要利用行政手段来搜集邪教的内幕信息并对全社会公布,以便赢得民众对反邪教活动的支持。例如,法国政府于1996年成立了“内阁邪教观察中心”来跟踪邪教组织的活动和收集有关信息。到1998年,法国政府又进一步扩大该中心的职权并改为“反邪教部际委员会”。该机构每年要向法国总理提交一份相关专题的报告,以协调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3、依靠非政府组织来增强民众抵御邪教的能力:在一部分西方国家,防范和抵御邪教的主力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些非政府组织或民间团体。从功能上看,这些非政府组织(NGO)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研究和揭露邪教的心理根源、精神控制和传播途径的学术性组织。例如,在邪教盛行的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上就出现了数千个这类组织,包括“反宗派(cult)运动”、“宗派预警和信息中心”、“信仰防伪计划”、“美国家庭基金”、“美国宗教信息中心”等。在法国,也出现了“反对精神操纵中心”和“保护家庭与个人协会”等几个大规模的民间反邪教组织。后来,欧洲15个国家的反邪教组织又联合成立了“宗派研究与信息中心欧洲联合会”,以便相互交流信息。另一类则是由一些邪教受害者及其家族成员组成的、通过发表演讲和撰写文章来向社会大众揭发邪教的种种恶行的宣传组织。它们大都由某些社会名流牵头,针对某个特定的邪教开展斗争。例如,为了反对人民圣殿教而成立的“有关亲属委员会”,为了反对“天父儿女”而成立的“父母委员会”等。

   二、通过关怀弱势群体、加强舆论监督和弘扬科学精神来加强对邪教的“软控制”

  1、关怀弱势群体: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社会成员往往因为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这些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主流社会的关怀和救助,便会自认为是被社会边缘化的人,甚至是被抛弃的人和多余的人,从而企图通过非正常的渠道来寻求心理安慰和物质帮助。在此情况下,他们很容易被某些邪教所提供的虚假的心理关怀和小恩小惠所吸引。例如,我国的邪教徒大多来自于弱势群体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我们对邪教的软控制也应首先从关怀弱势群体的心理和物质需求入手。首先,要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来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以防止他们因为无钱治病或生活困难而被某些宣扬“赶鬼治病”和“平均主义”的邪教所俘虏。其次,通过各种有针对性的精神关怀来医治邪教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满足他们的情感需要;例如,针对老年人希望得到重视、中年人希望减轻压力、青年人需要解除迷惘的心理,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精神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使他们重新感到社会的同情与关爱,找到正常的情感交流渠道。

  2、加强舆论监督:在今天的中国,全球化所带来的信息技术革命为邪教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传播渠道(尤其是当中国互联网用户超越美国而位居世界第一之后);但与此同时,公共信息系统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混乱又大大降低了传播邪教的法律成本,这是当前邪教在中国肆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我们需要敦促和协助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公共信息系统和文化市场的监控管理,以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当前的“双百方针”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肆意传播一些反科学和伪科学、反道德的和反社会的歪理邪说,甚至公开煽动对现行社会制度的仇恨。在这方面,我们曾经有过重大的失误和深刻的教训,如在1999年之前,一方面,各种宣传伪科学、伪气功的文章书籍充斥着文化市场,另一方面,宣传科学和反击伪科学的言论却很难与大众见面,最终造成了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思想猖獗一时的局面。

  3、弘扬科学精神:从世界各国治理邪教的经验来看,科学资源和科普宣传在抵制邪教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为了更充分地发挥这种作用,我们需要做好两件事。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系统研究邪教的生成机制、活动规律、易发周期及其反科学、反道德、反社会、反人类的欺骗性和虚假性。第二,要通过书刊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以及基层社区和学校的宣传机构把这些科研成果推向社会,以加强全社会对邪教的邪恶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在这方面,我们尤其要重视互联网的作用,因为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高、交互性强和不受时空地域的限制等优点,所以它既可以被邪教用来传播教义、发展信徒和组织非法活动,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批判邪教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的平台。为此,我们不仅要加紧购置各种适应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反邪教斗争的高科技设备,更要加快建设一支能够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进行反邪的科学宣传的专业化队伍。

  三、综合运用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借助基础政权和联合正统宗教的力量来加强对邪教的“硬控制”

  1、行政处理:对于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邪教和准邪教(如香功、莲花功等),我们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控制或取缔。在当前条件下,可以用来防控这类组织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强化政府的社团登记、管理和取缔制度。首先,所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成立之前,都必须向政府提出申请,而政府相关部门则要对它们的成立宗旨、人员构成、管理章程、基本活动等情况加以认真审查并登记备案;对于那些要求进行“群众性练功”活动或者带有宗教色彩的社团组织,更要认真审查,而且只要发现它们具有迷信色彩和邪教的特征,就一定不能准予登记。其次,对于现有的社团组织,则要定期加以实地检查,并要求它们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其活动情况和发展动态。第三,一旦发现这些社团组织从事了邪教活动或者被邪教分子所把持,就应立即予以警告、处罚直至取缔。

  2、法律处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邪教分子,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邪教法来予以制裁,因而急需向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机构学习,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详尽的反邪教法。而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依据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打击处理他们。例如,在1997年制定的新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1999年和2001年两次对这条法律加以补充解释,并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增加了对一些诱使信徒自杀自伤,破坏国家主权等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并且区别了对一般参与者与积极分子、组织指挥者的处理方式;此外,对于“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但尚未构成严重犯罪的邪教分子,还可以根据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基础组织:对于尚处在萌芽状态或潜伏状态的邪教组织和人员,还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来加以控制和压制。目前,可以用来对付这类邪教的基础组织包括:城市的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农村乡镇的村委会、单位的群众组织等等。这些基层组织对当地居民的活动情况和人口流动有着更直观的了解,因而更有利于承担向人民群众进行反邪教的科普教育、政策宣传等工作并且建立及时有效的邪教预警系统。

  4、正统宗教:正统宗教历来被视为异端邪教的天敌。例如,启蒙时代的欧洲人之所以能够率先挣脱古希腊罗马的“有机自然观”的束缚及其对天体、海洋等自然物的敬畏,并转而以主人的态度来研究大自然,都与强调“一神论”的基督教对欧洲的巫术迷信和异端邪教的长期镇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按照正统的基督教信仰,宇宙中并没有什么令人生畏的神灵,真正的神灵只有一个,那就是超越于自然之外的上帝。另外,由于邪教常常打着正统宗教的旗号招摇撞骗并与正统宗教争夺信众,所以正统宗教对邪教最为敏感,批判邪教的积极性也最高。例如,海内外的基督教神学家对呼喊派、门徒会、灵灵教、主神教、东方闪电等一系列假冒基督教名义的中国邪教的批评,以及佛学界对妄称“青海无上师”的观音法门创始人张兰君和自称“宇宙神佛”的法轮功头子李洪志进行的不遗余力的批判。总之,在依靠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基层政权来治理邪教的同时,也应该充分利用正统宗教手中雄厚的财力、广大的信众和庞大的宣教网络来揭露邪教与它们所冒充的正统宗教之间的本质区别,以便从根本上摧毁这些邪教的教义基础,增强广大宗教徒和神职人员的免疫力。(作者系武汉大学宗教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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