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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邪教犯罪问题的探讨

作者:灵 山 · 2008-08-28 来源:凯风网
   [摘要] 时间走到2008年,“和谐世界,从心开始”已成为人们共同的愿望。回顾以往,邪教的阴影仍然挥之不去。在此,对世界各国邪教的表现形式、邪教的特点、邪教与犯罪的关系、以及邪教犯罪存在的社会、心理原因做了探究,并运用犯罪学原理对如何预防和避免邪教犯罪提出了本人粗浅的看法,期望通过这几个方面能对邪教犯罪现象有所分析。祈盼善良的人们能避免因无知而遭受邪教的影响,世界回复风清云淡的天空。

  [关键词] 犯罪学  邪教犯罪  研究

  当人们耳闻目睹了世界上、尤其是二十世纪末世界上发生的一系列邪教危害社会,或集体自杀、杀人等事件后,对邪教已不再陌生。

   一、邪教的定义

  “邪教”一词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书始于清代。清顺治十三年(1657)谕令中出现“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规定。此后,“严行查处”,“邪教惑众”等条例多次出现在官方文书上。与“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相对应,出现“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的政治术语。因此,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把一切非正统的民间秘密教派均视为邪教。邪教也就是不正当、邪恶的宗教或组织,通常是指那些装神弄鬼,聚众结党,旁门左道,危害社会和民众的秘密组织。封建统治者曾把初入国门的天主教、基督教称为邪教,也把农民起义叫做邪教。那时的中国,邪教更多的被理解为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宗教概念。

  在宗教中,邪教是正教的对立面。所谓正教,主要是指“正宗”的宗教,即一般的传统宗教,那些产生时间很早、有悠久的历史,深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宗教,如犹太教、基督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中国的道教、日本的神道教等等。这些宗教发展至今都有几千年的历史,各传统宗教都形成了自己的经典、教义、崇拜仪式、组织形式,并广为人们所接受,在世界各国拥有数量众多的信徒。更重要的是,传统宗教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成为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民族文化传统的代表,其价值观与主流社会吻合,在许多国家中,是社会统治者依赖并在社会稳定中起积极作用的力量。各传统宗教都把违背、歪曲、篡改其教义,偏离道德传统、脱离或分裂教会的教派视为异端或邪教,并对之进行严历的批评和指责。传统宗教可以把背离其信仰的教派指称为邪教,反之亦然。李洪志即以自己是佛门正教自居,说这个世界上有不少假的法门,是破坏正教的“魔”,是害人的邪教。

  在学术界近年的专家中,西班牙研究教派问题专家佩佩·罗德里格斯认为,邪教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心理范畴、社会范畴和法律范畴,他在《痴迷邪教》一书中说到:“邪教是指所有那些采取可能破坏或严重破坏其信徒固有性格这样一种胁迫手段来招募徒众和传布教义的团体或集群。那些为了自己的存在而完全(或严重)破坏其信徒同原有的社会生存环境,乃至同其自身的感情联系及有效沟通的团体或集群,以及那些他们自己的运作机制破坏、践踏在一个法制国家里被视为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的团体或集群。”

  在法律范畴,有西欧国家对“邪教组织”有法律意义的基本表述。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1999年10月的司法解释指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的特征

  (一)普遍使用精神控制手段

  1、以解决人的身心烦恼来吸收信徒。邪教的种类有许多,在传教时他们不约而同地利用同一种手段,即不明确告知信徒其用心动机而用种种迷信的利益和好处来诱惑人们,使许多善良的人们轻信他们。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烦恼和困惑,有的是身体上的,如年老体弱,疾病不愈;有的是心理上的,如孤独恐惧;有的是感情上的,如婚姻危机、丧失亲人;有的是学业上的,如高考落榜,失业压力、事业受损;还有的是性格上的,如性格孤僻的人难以融入社会,感情脆弱的人难以承受压力等等。为了提高生命质量,提高生存能力,使生活幸福,许多人都会积极寻找解决困难的有效方法,邪教正是利用了这些需求乘虚而入。

  2、改变身心体验的宗教实践。宗教修行是一种宗教实践活动,各宗教都有自己的一套修行方法,旨在使信徒调节身心,达到一种神秘的体验。但邪教教主往往把这种修行方法加以篡改,并无限夸大它的功能和作用。诱导信徒跟随他去获得不寻常的体验,使信徒更自觉地依赖教主。有些邪教的宗教实践既吸收了东西方不同宗教的方法,教主又为自己“创造”出一套方法,大致有:

  尽情渲泄法。指持续不断地大声叫喊,如“呼喊派”每次在聚会时就是反复呼喊主,信徒大声喊叫,不停地重复简单的词:“阿门”、“哈利路亚”、“主”,每读一句圣经,就要信徒大喊,一呼一应,集体进入癫狂状态。长时间的大声呼喊可能导致眩晕、出汗、心跳加速、耳鸣、战栗、感觉害怕、恐惧等生理心理反应,严重的可引起肌肉痉挛,全身抽动,摔倒在地并骤时失去意识,醒后如经历梦幻般的恐惧过程。

  简单的重复功能。集体拍手、旋转、跳舞或做简单的动作,个人完全被整合到集体中去,无主见地跟随群体动作,长时间后也会产生眩晕、恍惚等症状。

  入静吐纳练习。长时间的入静吐纳练习,反复的深呼吸,单调的动作,使大脑达到催眠状态,练习者很容易出现幻觉和冥想。

  巫术、符咒等原始宗教的操作系统。原始宗教中的巫术、符咒等操作系统在社会底层始终没有消失过,现又被邪教假以科学的包装进行推广,既简单又神秘,使人产生神奇、惊悸、狂热等宗教感情,满足信徒与神秘世界交感的强烈愿望。

  催眠。这种心理学方式能使人进入一种思维完全放松的不设防状态,处于被动接受的活动模式,不能清醒地判断听到的语言,极易接受暗示,又会产生幻觉。邪教教主使用催眠,使信徒在失去意识和分析能力时,不知不觉改变心智,成为百依百顺的奴隶。

  (二)制造教主崇拜。

  教主崇拜是邪教组织的一大特征,他们把自己说成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始知过去、现在、未来的神,大树特树自己的绝对权威,要信徒必须不存在任何杂念,对他虔诚信仰,绝对服从,一切听从于教主,为教主而生而死。

  (三)编造理论。

  邪教组织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的术语,编造散布各种理论,妖言惑众,人为地制造恐惧心理和气氛,达到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迄今为止,邪教组织的各种邪说以“世界末日”即将来临的恐怖宣传最为普遍。在“世界末日论”这种邪说盅惑下,邪教教主可以随意地命令其信徒避免所谓“末日灾难”而做一些事情,甚至殉教。

   三、邪教与犯罪的关系

  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的自由”和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一致的。又基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政教分离的原则,对宗教邪教定性的问题上均十分慎重,因为政府无法根据某个宗教的教义和信仰来判断其正邪,宗教和邪教的根本区别不在其信仰内容及形式上,而在其行为的合法性上。因此,对政府而言,在法律上判定邪教行为是最重要的。

  在法律上,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虽然各国法律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和实践的自由,但在信仰和行动方面还是存有区别的,信仰自由是绝对的,行动自由却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社会,行为必然要受约束。如果宗教行为违反了社会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准则,为了“保护社会”政府会采取行动。国际公约中也指出“公民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

  因此,政府在涉及宗教事务的领域并非采取不介入的消极状态,而是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制止或干预一切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如美国摩门教教主约瑟·斯密以上帝的启示提出“婚约之永恒性及多妻”作为该教派的信仰,与几名教内首领秘密娶了多名妻子,其继任杨百翰公开要娶55个妻子,并公然在教内推行多妻制。此案发生后,美国国会通过严厉的“埃德蒙—塔真法案”强行没收摩门教教会的财产,使之在强大的压力下放弃了此教义。

  由此可见,虽然政府作为世俗政权,无法作信仰问题的仲裁人,但对邪教的违法行为却不能不管,而邪教由于与主流文化的背道而驰,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往往和法律相抵触,成为世界各国打击和声讨的对象。

   四、邪教犯罪的产生

  在探索邪教犯罪产生的原因时,不少人认为是邪教教主利用了信徒的心理弱点,即“傻子遇上了骗子”。而事实上,许多做出不可理喻荒唐事情的邪教信徒是受过高等教育、高智商的“社会精英”。因此有必要从深层次来挖掘邪教犯罪的根源。

  (一)邪教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20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前所未有的,尤其是二战后的50年内,世界局势发生了根本变革,无论是在国际政治的格局、世界经济局势、科学技术领域,还是社会结构或生活方式,都与传统社会有了根本区别。20世纪下半叶以来,信息时代后科技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在世俗化和高品化的冲击下,不少民族失去了传统,不少个体失去了自我。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亨廷顿在他的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指出:“90年代爆发了全球的认同危机,人们看到几乎每一个地方都有人问‘我们是谁?’‘我们属于哪儿?’”普遍存在缺乏归属感,社会的意识形态出现了危机。相当一部分人对现代化弊病深恶痛绝。邪教的兴起就是对现代化物质发达,价值失落的一种精神回应。加入邪教的不仅有来自经济上困难的家庭,更主要的是来自遭到主流文化遗弃的人或者对主流文化的批评者。

  “后现代”是20世纪末期的思潮,后现代的“后”不仅是时间的顺序,还有更复杂的含义,可理解为终结、超越、完善、扬弃等意思,是对现代主义哲学、科学、传统、方法的批判、否定、扬弃,它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简言之,后现代摈弃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真理,包括科学真理、政府权威、文化传统,还有基督教的“绝对真理”,在后现代主义看来,真理完全是个人的,有你认为的真理,有我认为的真理,但没有每个人都认同的真理。提倡完全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以玩世不恭的态度来否定他人的信念,我行我素。我国当下社会生活中也不乏这些例子,如文学艺术中的后现代主义思潮,最常见的是影视作品中以周星驰为代表的“无厘头”风格,完全颠覆和消解了曾经被大众奉为神明的所谓“神圣”和“崇高”,正迎合此种需求。这些受后现代思潮影响的信徒,同样要求寻找新的宗教主题。

  此时,一些邪教的离经叛道和特立独行正投合了这一群人社会文化需求。有许多参加入邪教的人们,并非出于邪恶的目的,而是抱着一种求知求新的心态,或者改变自我和社会的动机,甚至是被某些新奇的说教和生活方式的吸引,他们的反叛性使他们在对社会表示失望的同时,自己去找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

  在我国,最近二十多年来的发生的巨变,已初步完成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甚至是信息社会的转变,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体制都面临重建,原有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都有质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期中,由于体制及法律的不完备衔接,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分配不公、官员腐败、贫富悬殊、经济泡沫等等,有相当部分民众的心里失衡。原有社会权威失效,出现了信仰危机,在民众构筑新的精神家园的过程中,出现了多元的局面,各种文化和意识形态都会吸引处在精神“饥渴”中的群众。在贫富落后的地区,邪教更会与巫术迷信等紧密结合,滋生各种犯罪现象。

  (二)邪教犯罪产生的个体及心理原因

  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会从社会主体的意识形态中吸取他们的需要的宗教、道德、价值的满足自己生理、心理、伦理的需要,获得必要的精神支持,促进人格整合,达到与社会主体的统一。但是,当社会处于动荡之中,特别是我国传统的以儒、道、佛为中心价值体系,在建国后特别是文革中遭受了彻底的冲击而现代伦理规范尚未建立,精神道德领域出现许多真空,一些人对主流意识形态不抱有希望,更会寻求自己的信仰归宿。也有相当部分的人是生活长期处于无法消介的困顿之中,为解除痛苦和逃避现实,选择了加入邪教。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寻找新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意义。这种情形在青年人中较为普遍。他们的成长环境与父辈们不同,没有经历过战争、饥荒等社会危机,在安定及富足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却仍越来越陷入对物质的追求,物质丰富,精神空虚是他们的通病。于是,追求精神解放和生活意义成为一些青年的抱负,他们希望跨越传统的桎梏,寻找新的价值体系。对于他们“人活着为了什么?”“什么都没意义!”等感叹和疑问,接受邪教的理念就如接受一个新的商标一样的顺理成章。

  2、向往团体的温暖。加入邪教组织的人们中,有一部分是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中,如离婚家庭、单亲家庭,或童年时期有过受创伤的经历,或者家庭中存在各种问题,如父母苛刻、专制,或家庭成员冷漠,无法感受正常家庭的温暖。邪教的团体通常会营造一种家庭氛围,教主有如家长,统领着教团的一切,信徒们互相称兄道妹,这不仅对一些渴望家庭温暖的人有吸引力,也是满足了人们渴望友好和在团体内受人重视的感觉。有许多邪教招募教徒,就是从倾听人们诉说生活、工作中的苦恼开始,如奥姆真理教、东方闪电等。

  3、渴望摆脱困境。加入邪教组织的人们中,有一些是为了尽快摆脱困境,如生活、心理上的疾病,长年受到各种疾病的困扰,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或因心理病疾引起的抑郁、焦躁、烦闷、使人长期陷入痛苦之中,无法感受生活中最寻常的快乐和幸福。于是一些自称能强身健体的邪教乘虚而入,由于气功原理和心理暗示的作用,的确使一些教徒身体有所好转,于是更对此笃信不疑,整日沉湎于各种仪式和修炼中,并且毫不犹豫地执行教主各种主意和要求。法轮功在流传之初,许多人便是因此而修炼。

   五、邪教犯罪的预防

  治理邪教和预防邪教犯罪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虽然至今为止社会各方对邪教的解释存在差别,但并不妨碍相互合作,共同揭露、控制和制止邪教活动和犯罪。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研究批判更深刻地揭示了邪教的危害和它产生的社会、文化、心理根源,为综合治理邪教犯罪提供了广泛的思路,各职能部门也应在自己的范围内开展反邪教的教育、研究和打击。

  (一)加强反邪教的立法。法国在世界上率先立法反对邪教。2000年6月由国民主义会通过草案,2001年1月通过成为法律正式生效。俄罗斯、德国、奥地利、越南政府、日本均在宗教法中加入了关于处理邪教犯罪的条款,打击邪教犯罪已成国际趋势。我国《刑法》第三百条对有关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致人死亡罪、奸淫妇女罪和诈骗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处或作出了有关规定。并就“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6种情形具体作出了说明。①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②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③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建邪教组织,或继续邪教活动的;④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⑤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以及邪教组织标识的;⑥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二)社会各种力量的帮助及接纳。从参加邪教的人员组成来看,绝大多数是因为遭受各种挫折和困惑无法有效的派遣,才转而投入邪教的怀抱寻求解脱及逃避现实。因此政府有责任构建关怀大众的机制。如弱势群众的生老病死保险保障系统,以为社区中心的心理健康诊疗场所。对曾经参加邪教组织甚至于邪教犯罪的人们,以平等友好的态度接纳,使他们能全面地维护良好情绪、和谐的人际关系,完整的人格状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身心健康。

  (三)培育各种健康向上的大众文化。从文化意义上来说,邪教泛滥是现代文明的工业社会肌体上产生的变异毒瘤,要彻底消除邪教现象,还是漫长而复杂的。只有倾力培育健康向上的大众文化,才能抢占其思想土壤,才能不让邪教有立足之地。如普及科学常识,组织大规模的科普讲座和观摩、组织和开展各类能强身健体的气功活动;主流媒体以喜闻乐见的形式主动大方地介绍传统宗教的发展和现状,消除宗教在我国群众心中的神秘感;向市民开放各类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甚至市政府,让大众对身处的社会和时代有清醒的个人意识;组织开展活泼多样的法制宣传。总之,政府应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大众文化的普及和深入,真正做到在物质快速增长的同时发展先进文化,增进各族各界各阶层群众的归属感、认同感,不再发生无知者因无知而误入邪教之门的情形。

   [ 附录1]  世界邪教档案

  1、人民圣殿基督徒(使徒)教会由吉姆·琼斯1955年创立于美国
  2、上帝之子(又称爱的家庭)由大卫·伯格1968年创立于美国
  3、科学神教由罗恩·哈伯德1954年创立于美国
  4、大卫教派由维克多·霍特夫1935年创立于美国
  5、天堂之门由马歇尔·荷夫·爱泼怀特1975年创立于美国
  6、太阳圣殿教由吕克·儒雷和德·芒布罗20世纪80年代共同创立于法国
  7、大白兄弟会由尤里·克里沃诺戈夫及玛利亚·茨维贡1990年创立于乌克兰
  8、奥姆真理教由麻原彰晃1984年创立于日本
  9、真理之友教会由宫本清治1977年创立于日本
  10、法之华三法行由福永法源1980年创立于日本
  11、生命空间由高桥弘二1983年创立于日本
  12、统一教由文鲜明1954年创立于韩国汉城
  13、达米宣教会由李长林1988年创立于韩国
  14、拉杰尼希(奥修)静修会由拉杰尼希1974年创立于印度
  15、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由约瑟夫·基布维特尔和克莉多尼亚·玛琳达1989年创立

   [附录2]  参考文献

  1、《世界邪教与反邪教研究》 作者罗伟虹,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出版
  2、《痴迷邪教》 作者佩佩·罗德里格斯(西班牙),新华出版社2001年出版
  3、《当代美国宗教》 作者刘澎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
  4、《台湾新宗教现象》 作者郑志明  南华管理学院199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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