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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惩治邪教浅析

作者:济公扇 · 2008-07-04 来源:凯风网
  近20年来尤其是近10年来,世界各国的邪教活动愈演愈烈。它们蔑视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蔑视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肆意践踏法律,侵害、剥夺人的独立、自由和生命、财产,隐藏在阴暗的角落里从事身心控制、绑架勒索、搜刮钱财、奸淫妇女、破坏家庭、自杀“升天”、施放毒气、阴谋夺权等种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不仅摧残了广大信徒的身心健康,危害他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威胁。在此情况下,西方公众纷纷发出抵制、取缔邪教的强烈呼吁,并自动组织起来(如成立反对人民圣殿教的“有关亲属委员会”、反对上帝之子的“把我们的子女从上帝之子会解放出来的父母委员会”、反对奥姆真理教的居民与自治体间的联络会等)与邪教做斗争。世界各国政府都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对邪教进行限制、打击。国外对邪教的治理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利用刑法和民法限制、打击邪教

  西方国家的法律,大多强调宗教自由,没有邪教罪。认为设置邪教罪,就会出现以打击邪教的名义打击宗教的现象,不利于宗教自由的实现。

  瑞士邪教猖獗,为对抗邪教,成立了民间组织“反对邪教危害联合会”。该会多次在国民议会上提出制定邪教罪的议案,均遭否定。政府称瑞士作为法制国家,一切均应以宪法为准。1994年12月以瑞士为基地的太阳圣殿教又有51人自杀或被谋杀,瑞士政府在对这一事件的调查过程中,一直呼吁通过立法反对邪教,要求规定邪教徒不能担任国家公职。2000年政府迈出重要一步,成立了“监视邪教活动信息中心”。日内瓦还准备修改法律,以利于打击邪教。

  这些国家目前只能利用刑法和民法打击邪教。1996年6月,欧洲共同体通过的《关于宗派非法活动的建议案》,要求成员国政府利用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对抗危险宗派的活动,但是没有提出反邪教立法问题。

  马来西亚利用《反骚乱法令》制止邪教活动。新加坡政府利用《维持宗教和谐法案》,禁止邪教活动。

   二、制订专门法案惩治邪教

  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对“邪教”问题高度重视,纷纷制订法律,规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采取措施进行限制。

  欧洲最早设置邪教罪的国家是比利时。比利时对邪教组织的法律表达是:“邪教组织是指那些组织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的活动,损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组织”。

  1992年2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的建议》,对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活动所带来的问题表示关注,并呼吁各成员国采取包括教育和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对付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所带来的问题。

  1994年4月23、24日,由FECRIS(“宗派研究与信息中心欧洲联合会”,由15个欧洲国家的反邪教机构组成)和法国两家反邪教组织UNADFI、CCMM发起的“欧洲宗派大会”在巴黎法国国民议会大厦举行。

  1998年4月29日,意大利内政部向议会宪法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意大利邪教与新魔术运动”的报告,列出了70多个有关组织的名单。

  1999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宗派非法活动的建议案》尤其令人关注,它要求成员国关注和防范危险的宗派,并提出对策建议,其中呼吁成员国政府利用正常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对抗以宗教的、秘密的或灵性的团体名义进行的非法活动,在相关国家和地区鼓励成立帮助此类团体活动的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等。

  2000年6月22日,法国国民议会一致通过加大对邪教组织打击力度的一项法案。邪教罪的名称是“精神欺骗和操纵罪”,对邪教组织的定义强调其危害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两个方面,认为“邪教组织是实行极权制的社团,表明或不表明其宗教目的,其行为表现为侵犯人权和危害社会平衡。”该法案规定,禁止在医院、养老院和收容所等公共设施附近建立邪教组织、进行迷信宣传活动;禁止邪教组织利用迷信欺骗公众。根据这一法案,今后各地法院均有权以此为依据对邪教组织的法人代表、邪教组织头目和其他教徒所进行的邪教活动进行判决,并有权宣布解散某一邪教组织。法案还规定了对从事邪教活动人员的量刑标准:轻者判两年徒刑并罚款2万法郎,重者判5年徒刑并罚款5万法郎。

  该法案能顺利通过,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国从政府到老百姓对邪教组织都深恶痛绝。据2000年6月前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6%的人坚决支持取缔邪教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法国目前有邪教教徒16万人,偶尔参加邪教活动的人数达13万人,而对邪教半信半疑者还有10万之多。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法国政府才不得不通过法律武器加大对邪教打击的力度。

  日本虽然还没有制定反邪教法律,但是针对奥姆真理教等邪教造成的危害,已于1999年底通过了两项立法,一是《防止团体破坏法》,一是《受害人保护法》,是专门针对邪教和危险组织的。

   三、法律保护反邪教行为

  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反邪教立法,但是法律保护政府的反邪教行动。

  1991年,德国政府把“科学教派”送上了法庭。1996年8月,德国政府对“科学教派”在德国的传播采取严格管制措施。

  1992年,新加坡政府取缔了邪教“耶和华见证人”。因与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有关的判决就高达60多起。如1996年7月,一老妇因私藏其组织的出版物而被判处2年监禁。新加坡没有设置邪教罪,其打击邪教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议会通过的《维持宗教和谐法案》。该法案禁止任何宗教组织引发宗教争端,或者假借宗教信仰的名义反社会、反政府。违者由内务部处罚,轻者可剥夺其一定期限的集会权、出版权和在公共场所发言权,重者可判罚款1万新元或监禁最高2年。

  日本政府对制造“沙林恐怖事件”的“奥姆真理教”依法制裁,逮捕了教主麻原彰晃和大批的骨干分子,并已对3名首恶分子判处死刑;引用《破坏活动防止法》和《宗教法人法》解散该教,取消其宗教法人资格;根据《破产法》冻结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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