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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政府的经验中探寻处置邪教的有效策略

作者:梁 勇 · 2008-04-22 来源:凯风网
  在清朝时期,邪教活动“旋禁旋出”、屡禁不止,曾经政府查获的邪教名目多达一百一十余种,成为当时危害社会安定和威胁政权稳定的重大隐患。清统治者在处理邪教案件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以补充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虽然并未达到“禁绝根诛”邪教的目的,但也确实给邪教以沉重打击,其中一些思路和措施对我们今天处理邪教问题仍不乏借鉴意义。

   一、清政府处置邪教对策措施的发展演变

  (一)顺治时期对邪教抗清活动的武力镇压和对策探索。明清鼎革之际,清统治者推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高压政策,导致满汉民族矛盾激化,这时长期在民间潜行默运的各类邪教借机乘势而起,打起反清复明的旗帜进行抗清活动。为迅速平息日趋蔓延的武装反叛,清当局付诸武力,采取了严酷的镇压措施。如顺治二年,教首胡守龙聚众数万,自称“徐会公”,“结党倡乱”,陕西总督孟乔芳调集重兵将其镇压。顺治十三年十一月,福建汀州府“妖妇聚党惑众”,福建总督李率泰即命南赣巡抚佟国器、总兵胡有升等前往围剿。两位女教首先后被擒,清军斩“首级八百二十二颗”,凡重伤者均当场斩首。

  在武力镇压的同时,清政府也开始探索制定律例,使用法律手段打击邪教。顺治三年六月,顺治帝下令参照明朝处置邪教的办法,在《大清律集解附例》中对禁治邪教作专门规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然而,《清律》颁布后,邪教活动仍时有发生。顺治十三年十一月,清政府对邪教再次发出禁令:“今后再有踵行邪教,聚会烧香,敛钱号佛等事”,京城五城御史及各地方官,都要设法缉拿,并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重治罪。但在整个顺治朝,清政府对邪教的认识还十分模糊,对于何为“左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列举了“无为”、“白莲”、“闻香”等名称。对于如何才能禁断“左道”,根除邪教,也没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一些官员为了自己的升迁,往往对邪教案件隐匿不报,对于基层官吏来说,也只是“冒”出一个抓一个,不到酿成造反事件,多是敷衍了事。因此,清初对邪教采取的武力镇压和试图通过颁布法律禁断邪教的措施,并没有能够禁止住邪教的恢复和发展。

  (二)康熙——雍正——乾隆:治理邪教措施的逐步转严。康熙年间,为了督促各级官员加强对邪教的查禁,清政府制定了失察邪教案件的处罚办法,规定“凡邪教惑众”案件,各地方官都要严厉查办,如不行查禁,“每案罚俸三个月,在外州县官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康熙七年再次规定,对疏于查办邪教的地方各官,要“一并治罪”。同时,为了鼓励揭发习教事件,康熙十四年又规定,对揭露举报邪教者,不论男女,一律赏银二十两;对负有查办邪教责任的捕快、衙役、保甲长等人,亦给予奖赏。清政府希望通过奖励检举揭发的方式来扩官员的耳目,以便及时发现邪教活动踪迹,把习教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这些措施对于遏制邪教的发展蔓延,起到了一定作用。

  从雍正朝开始,清政府发现全国许多地方都有邪教秘密活动,因而改变了以往案发后再行追查的办法,要求地方督抚主动查拿邪教。在雍正的直接督促下,各地掀起了清立国以来第一次查访邪教的高潮,其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区分邪教与正常宗教。雍正帝明确告诫臣下:“邪教本非世俗寻常僧道之谓,不可借此多事”。所以,当有大臣要求把回教也当作邪教处置时,即被雍正皇帝拒绝;二是采取只查拿惩治为首,对一般入教者从宽的原则。雍正指出,“愚民有先受笼络,后能去邪归正者,概与宽免”,要求只查拿为首之人,不得“骇众滋累”,从而缩小打击面,避免激化矛盾;三是采取明察暗访的办法,尤其是强调地方保甲发现、举报邪教活动的责任。邪教大多采取秘密活动的方式,尤其是教首,更是行踪诡秘,如果大张旗鼓地追查,不仅找不到教首,反而令“魁奸深藏防范”。因此,要求官员“秘密访察,徐徐行之,不可严急,令百姓惊驴骇不安”,更要避免“无知州县借端生事”。同时,下令各地方官要严格稽查,如发现凭借妖言邪说,聚众活动的,要严拿惩治,并追查倡首之人,按律治罪;如果隐匿不报,发现后要“一并治罪”。这些措施,不仅使雍正朝在打击邪教活动方面取得很大效果,而且避免造成社会震动和百姓惊慌。

  乾隆十一年,清政府在云南查获张保太大乘教案;十三年在福建建安、阪宁发生老官斋教起事;三十九年,山东王伦清水教暴动;四十二年,陕、甘圆顿教造反;五十一年,直隶段文经谋反。这一系列邪教造反案给乾隆皇帝以强烈的震撼,使他对邪教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惑众诬民”的“左道邪术”变成含有政治内容的“谋反大逆”。乾隆帝认为,多年来政府虽然努力查禁取缔邪教,却仍不能完全平息其活动的原因,是过去处置邪教“未免过宽,以致匪徒玩视国法,不知儆诫”、“人心纵肆,习为固然”、“而犯法者愈众矣”。鉴此,清政府不断加大了对邪教的查禁惩处力度:一是不断以“谋逆”重律来处理邪教案件。对于公开造反或造反未遂者,一律按照“谋叛”之罪严厉打击。如对老官斋教起事、王伦暴动等,皆以武力坚决镇压;对于查获有“悖逆”内容的经书或咒语,立即彻底究查,也以“谋逆”论处。二是对查证确实没有“悖逆”内容的一般习教案件,也加重了惩处力度。如原信奉罗教的漕运水手居住的庵堂,雍正朝仅将庵堂改为公所,不许水手信奉罗教,但水手仍可在内居住。而乾隆则下令将罗教庵堂彻底平毁,连拆下的房屋木料也没收入官。三是对于一些慈善性教门也加以取缔。如一些寡妇参加的红阳教,主要从事为人医治疾病,并未危害社会,也未威胁到清政权,但也遭到打击。

  乾隆朝对邪教的惩处最为严厉,清统治者希望通过严刑峻法达到根除邪教的目的,但在查禁邪教案件中,官员们往往趁机勒索,以至最终以“不论习教不习教,但论给钱不给钱”来确认邪教;同时,各级官吏肆意扩大打击面,大规模搜捕徒众,使政府和教门的关系日趋紧张,陷入因严促反、因反促严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嘉庆初年的五省白莲教大暴动。

  (三)嘉庆朝治理邪教措施的重大调整:由严厉镇压到多策并举。嘉庆元年开始的白莲教暴动糜烂鄂、川、陕、甘、豫五省,政府动用十六个省的兵力,历时九年,耗银二亿两才予以平息;而在嘉庆十八年的天理教起事中,教徒更是以宫中太监为内应,直接突入清政治中心紫禁城,嘉庆惊为“汉唐宋明未有之事”,给他的创痛尤深。痛定思痛,嘉庆总结经验教训,对惩治邪教措施逐步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包括:

  第一,“但治从逆,不治从教”,实行剿抚兼施方针。对邪教一般徒众,嘉庆与乾隆的认识不同。乾隆认为邪教是暴乱的根源,对教门徒众须“搜查净尽”,才能杜绝乱萌,一劳永逸。乾隆去世后,亲政执掌权柄的嘉庆意识到其时教徒已经太多,彻底追查将漫无止境,导致四处糜烂,且邪教起事“皆由地方官激成”,根源在于官员们“多方婪索,竭其膏脂,因而激变至此”,因而决定将参与谋反的“乱民”与习教的“教民”分开处治,提出对邪教实施“邪匪必不可赦,良民必不可诛,剿抚兼施,方为正办”的方针,强调要将居心叵测的“首逆”与受愚弄胁迫的“附和之众”区分开来,对“各首逆自当悉数歼戮,断难宽肴”,“其余逼胁附和之众,若有临阵投降,悔罪乞命者,不妨剿抚兼施,以期解散贼党”。这就是所谓“但治从逆,不治从教”的政策。从此,在镇压邪教造反案时将参与“谋逆”活动的“匪首”与邪教区分开来、分别对待的“教匪分治”策略成为嘉庆处理教门问题的基本策略。

  第二,区别对待邪教教首、骨干和一般教徒,严格控制打击面。为集中力量对付直接危害最大的暴动者和不断蛊惑民众的教首、骨干,清政府一是对一般徒众实行自首免罪政策。天理教起事后,嘉庆多次指示统军将领要发布告示,宽大处理投降自首之人,要“先行解散,各归乡里”,不要一概诛杀。二是对难民及平时吃素念经的平民不再以邪教对待。当时参加过邪教活动的人已经很多,而念经吃素、祈福避凶的更是比比皆是。将这一部分人与公开反抗的“真正教匪”区别开来,对这些人不再视为邪教加以惩办,是为了避免贪官污吏一概以“邪教”视之,给他们敲诈勒索提供口实,“把持之,诛求之,不逼至于贼不止”。同时,对“尚未滋事”或传徒不广的案犯也不再实行家属连坐的制度,对因无知被诱入教的人则“免议”,不予追究。

  第三、强调地方官员案发后要认真查处,将功赎罪。地方官员是查禁取缔邪教的执行者,为了督促他们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康熙、乾隆朝都制定有对失察邪教官员的处分条例。到嘉庆年间,对失察邪教官员的处分条例已经比较完整。由于事涉处分,地方官发现邪教案件往往设法掩饰,或尽量化小,或自行处理,不愿上报。因为邪教案件爆发后,追究历任官员数人甚至数十人的失察处分,使得地方官员不得不心存忌惮。如乾隆三十三年江苏罗教案后,受到弹劾处分的包括六十八个知县、二十二个知府、十四个道台、三十二个按察使、二十九个布政使、二十六个巡抚,以及十四个总督,这个大张旗鼓的弹劾过程显然令人难堪之至。

  为了改变由于追究地方官员的失察责任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嘉庆十八年十月,嘉庆帝下令对失察邪教案件的官员“宽其既往失察之咎,严其将来讳匿之罚”。地方官在案发前主动破获,或在案发后认真查拿,不仅可以将功赎罪,如果因此而“消弭大患”的,还要加以奖励。这样,对地方官员的处罚重点就放到了对邪教案件是否主动查禁和认真缉拿上。一方面,对毫无觉察从而酿成大案的地方官员要给予重处。另一方面,对虽发生邪教案件,但能用心查禁惩办的地方官员,准许功过相抵。对其中努力办案,抓获邪教教首或骨干人员的,不仅不追究失察责任,还要给予特别嘉奖。嘉庆这样做,有利于地方官员打消处分顾虑,积极查办邪教。

  第四,加强对案犯的管理。一是对邪教徒枷号示众,用以警戒百姓。如嘉庆二十一年,河南曾将年过七十的邪教从犯宋王宝等留于犯案地方永远枷号,“将该犯等犯事案由标明晓示”,使民众“触目惊心”,不敢习教。并指示此后办理邪教敛钱惑众案件,都要按照这个办法,留一至二名案犯在犯事地方枷号示众;二是将邪教案犯遣送边境之地为奴。为防止邪教案犯留在本地继续传教为害,嘉庆下令教徒骨干不得留于内地,“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以达到“内地多去一习教之人,即邪教又少一人”之效果;三是多次对安置邪教犯人的地方进行调整,防止案犯在配所又传教惑众。

  第五,强调保甲、教化等综合治理措施。清政府十分重视以保甲制度来发现、查禁邪教。如嘉庆十九年十月,四川巴县按照上司重新编查保甲的公文,即出示牌示,要求“牌头日则互相稽查,夜则轮值支更,梭织巡查,务使前项匪徒、贼盗、流痞等类,无从混迹,倘有一家窝匿容隐,九家连坐,决不宽怠”。每次邪教案发之后,总是申令地方官吏要加强保甲清查。如乾隆十一年查获西南大乘教案、乾隆三十九年王伦清水教起事后,都曾要求各地积极推行保甲,查拿邪教。嘉庆同样认为保甲是惩治邪教的良策,屡次谕令清查、完善保甲制度,为实行保甲查禁邪教可说是费尽了心机。

  同时,为最终根除邪教,做到“法禁于已然,教施于未犯”,嘉庆还再三强调教化预防、化导邪教的作用,认为正人心的关键在教化,教化的关键在于禁止邪教,“夫化民成俗,必先使百姓勿惑于邪,同趋于正,而后教化行”。为找到有效的教化之法,嘉庆还命各省学政要深入调查分析民众易被迷惑的地方,然后有针对性地撰文加以“化导”,并要求“其词无取深奥,但为辨其是非,喻以利害,明白浅近,使农夫贩竖皆闻而动心”,禁治邪教成为清政府推行教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晚清时期清政府对邪教的治理基本上沿袭嘉庆年间形成的政策。

   二、清政府处置邪教政策的存在较大局限性

  应该说,清政府对惩治邪教是做了较大努力的,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给邪教以沉重的打击,对其传播和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特别是嘉庆一朝,政府对邪教的重视程度大大超过前代,因而治理效果也显得突出。但是,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要如他们期望的那样杜绝邪教是不可能的。一方面,邪教活动根植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封建统治者不可能真正了解并解决广大下层百姓的疾苦,而这正是众多邪教得以泛滥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禁治邪教的法令规定虽然严细,但更重要的在于能否切实执行。清立国到嘉庆年间后,吏治已积重难返,各级官员对查禁教门的旨令往往应付了事,并未认真施行。嘉庆就屡次感叹官员因循怠玩,但也无可奈何。以教化措施而言,当时封建社会已处于每况愈下的末期,权威正统的儒家思想日趋没落,是以教化手段往往难以奏效,“不能说到人心坎里去,所以(老百姓)视为具文”。又以保甲而言,在基层也未能切实得到执行,不仅无益于查处防范邪教,反而成了扰民的举措,“有名而无实,有弊而无利”。这些都是不能禁绝邪教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又有:

  (一)清统治者对邪教存在认识上的缺陷。整个清代,统治者对邪教的认识都十分模糊,始终停留在“左道”、“虚妄”、“少数奸民欺骗无知愚民”、“谋逆”等表面特征。如顺治帝在严禁邪教的谕令中就称邪教为“左道惑众”、“邀集结党”、“夜聚晓散”;雍正年间,有官员注意到邪教有“在家吃斋”这个表面特征,就请求朝廷严令禁止“吃斋”,希望通过切实禁止民众“吃斋”来彻底解决邪教问题。而那时“吃斋”念经在下层民众中已十分普遍,严禁“吃斋”,表面上似乎堵住了源头,实际上未免打击面太大,况且一般的吃斋与有组织地从事反叛活动的邪教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同时,在处置邪教问题上,清政府往往最关心邪教的政治倾向,在查办邪教案件过程中,往往十分注意查缉最能反映邪教团体政治观点的“经卷”、“宝卷”、“图像”,从中判断邪教是否具有“悖逆”和反叛时政的内容。但统治者一直没有弄明白教徒的政治倾向和他们的信仰之间究竟有何种联系,就连以专门清查邪教经卷为己任的直隶地方官黄育也感到非常费解,发出“邪经并未言谋逆”,为何“习教必至谋逆”的疑问。

  可以说,对于什么是邪教,如何识别邪教与正统宗教,清政府一直都未能找到一种较好的鉴定办法,也没能制定出一套具体的确认标准。这种对“邪教”的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清政府自身的行政力度。且不论从何种角度看,它都没有把邪教问题当作社会问题来看待,没有也不可能深刻认识邪教存在和“屡禁不止”的社会历史根源,因而其治理措施难免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流于形式而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治理邪教的制度障碍。清政府在治理邪教方面之所以难以取得最终成功,制度上的障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首先,清王朝是建立在“王权神授”这个天命观基础上的封建专制政权。清统治者一向对臣民宣扬,清王朝的始祖布库里雍顺,乃是仙女吞食神鹊衔来的红色果实而降生,因此,他们的始祖乃是神仙的后裔,所以理应成为统治者。而这与邪教创始人自称“弥勒佛”降生人间,拯救众生,建立神权统治的说教,并无二致。所以,清统治者之所以要治理、打击邪教,并非因为教首们利用传徒敛钱渔色,致使民众生命财产受到伤害。而在于邪教宣扬的“弥勒救世”、“天盘三副”等“惑众”说教,具有王朝更迭的含义,会动摇清王朝的统治基础,使清王朝的统治难以巩固。既然清王朝和邪教都是利用天命思想来为自己的合理性做辩护的,因此,对清政权来说,要真正彻底摧毁邪教及其造反活动,就必须彻底否定王权神授的天命观,否定其宣扬的愚昧和迷信,而这对于清王朝的统治者来说,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就等于毁掉了他们的安身立命的根本。

  其次,清政府在官吏的任用制度上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清政府的各级官吏,如果在三年的任期内,没有发生过重大事件,尤其是邪教案件,一般都可以得到升迂。因此,官员们总是千方百计地向上级隐瞒这类案件,或者作为其他案件上报。虽然,康熙朝曾针对这种情况制定过有关律例,但是收效不大,这就为邪教的流传和发展,留下了活动空间。

  (三)“以邪治邪”措施的局限性。封建专制制度表面上大讲“正人心,黜邪术”,儒、释、道三教并存,但实际上在邪教问题上,清统治者也同样在积极参与这些荒诞的内容。如镇压王伦清水教暴动之时,地方官为了掩饰清军的无能,撅毁王伦家的祖坟,还向乾隆皇帝奏报称可以“至其速死”。在查处别的教派之时,当局也多以毁坟锉骨为平息邪教之能事,这种思路和邪教中经常使用的夸耀老教主坟头每年高长几寸、“大有风水”等说辞如出一辙。再如,王伦带领清水教徒在与清军对峙时,在阵前靠念咒语来求得神助,以为如此就可以刀枪不入。在队伍行进时,往往让数十名妇女走在前面,手执白扇口中喃喃有词,另有和尚数十名,执幡指挥。面对教众的进攻,清军怯于作战,往往在目标尚未进入有效射程前,便匆匆施放枪炮,所以“铅丸将及一二尺许即坠落地”,以至对方“无一中伤”。遂认为教众有“邪术”可以避枪弹,于是也使用“邪术”来对付,其方法同样荒唐可笑。当造反队伍攻城时,清军令城中老弱妓女上城,解开衣服,“以阴对之,而令燃炮”,“由是炮无不发,发无不中”。作为清军统帅的大学士舒赫德,竟对此深信不疑,向皇帝上奏说:“临清西南二门俱有关圣帝君神像,纵有邪术不能胜正”,“那日放枪即打着收执红旗贼目,各兵踊跃放枪,打死贼甚多”。正是因为清统治者也迷信民间流行的歪门邪道,他们对邪教的治理,往往陷入以邪治邪的泥潭,难以奏效。

   三、从清政府处置邪教政策得到的有益启示

  邪教的发展蔓延与武装反叛是清政府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因而采取各种办法加以治理,其中既有比较成功的经验,也不乏失败的教训。以往的研究者,由于受思想认识的束缚,对历史上的邪教及其造反活动,多忽视、掩饰其反社会的消极方面,往往以其反封建社会而持支持态度,因而对封建政府治理邪教的措施,一律加以否定和谴责。但如果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看待封建政府,特别是清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治理邪教的对策措施,则可以从中发现许多有益的内容。因为今天面临的各类邪教活动与清代的邪教活动有着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认真梳理、总结历史上邪教活动的规律特点及检讨清政府治理措施的得与失,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当代邪教本质的认识,而且对今天处置邪教问题也是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的。

  从前面可以看出,清政府防范处理邪教的策略是一个不断走向成熟、不断完善的发展演变过程,由最初的应急处置慢慢转变为较为系统化、制度化的防范策略,这很值得借鉴。邪教问题的生产根源、历史背景和存在社会现状错综复杂、千差万变,在防治过程中也应该多策并举、系统施治,提出对邪教实施“邪匪必不可赦,良民必不可诛,剿抚兼施,方为正办”的方针,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在治理邪教过程中“但治从逆,不治从教”,实行打击处理和教育帮助兼施的策略方针,区别对待邪教教首、骨干和一般教徒,严格控制打击面。建立有效的防范处理邪教的斗争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处理邪教的政策能够得到很好落实。加强对整个社会民众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搞好反对邪教的警示教育,用以提醒和警戒百姓不要被邪教裹胁。强调防范处理邪教要群策群力,广泛发动民众,调动有效资源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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