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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对法律的无知与狡辩

作者:江城人 · 2007-12-19 来源:凯风网
  11月4日《大纪元》以一名法轮功学员的名义发出了一篇《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致办理法轮功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的文章,在看了通篇论述后,让我觉得这个所谓的法轮功学员真是既好气又好笑。可气的是他(她)任意歪曲中国法律,打法律擦边球,为邪教法轮功做辩护;可笑的是他(她)越狡辩越显示出自己的无知。这里只列举几条给以解析,让大家以一斑看全貌,看出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和真实嘴脸。

   一、歪曲中国法律,曲解《刑法》和《宪法》的有关内容。

  文中说,“《刑法》第300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上关于邪教量刑的条款。当时政府因法轮功修心和祛病的神奇效果还是大力宣传和推广的。即刑法300条中的内涵和外延都和法轮功没有关联。况且《刑法》第300条,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为什么不能适用,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法轮功是宗教吗?不是,法轮功组织的邪教面目早已经大白于天下。法轮功就是邪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绝大多数摆脱了法轮功组织控制的原练习者的共识。但是,还有法轮功组织的个别成员在李洪志所谓法轮功“既不邪,也无教,何言邪教”、“将来的人会认为(法轮大法)是宗教”的诡辩蛊惑下,仍然执迷不悟,继续挑起事端;国外一些反华势力也故伎重演,硬把法轮功问题说成是“宗教信仰”问题,为他们打起“人权”旗号干涉中国内政寻找借口。国内外极少数人的这些所作所为,越发证明了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性质,也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法轮功与宗教的区别。

  这里有两条很简单的标准。一是看最终信仰对象。国外邪教组织层出不穷,是由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信仰和结社权利,钻预防性管理措施不力的空子造成的。但即使是在国外,邪教组织也不都被认定为“宗教组织”,它们的“信仰”也不都是“宗教信仰”。因为,有的邪教充其量是“迷信团伙”,譬如那些实行“教主崇拜”的邪教组织,当它们用欺骗的手法把一个一样吃着五谷杂粮活在现世的凡夫俗子吹捧为无所不能的“超人”,以至完全代替或取消了传统的宗教世界中作为一切意义和价值本源的“终极形上存在”(一般表述为“神”或“上帝”等)时,对这个“超人”教主的崇拜就是地地道道的迷信行为,这个组织就是不折不扣的迷信团伙,与“宗教”不可同日而语。换句话说,区分体系完善的宗教和形态粗劣的迷信,只要看看其中的“至高无上者”是无限的、超越的“神”,还是有限的、功利的“人”,就足够了。用这个标准一衡量,法轮功毫无疑问不过是一个愚昧落后的迷信团伙型的邪教组织,根本无法望及现代宗教的项背。它的“教主”李洪志目空一切,自吹自擂,声称自己高于释迦牟尼、老子、耶稣,能主宰宇宙,是降临在当今地球上的唯一救世主,只有他能把“不可救药”的人类度到另外的“美好世界”去等等。然而,人们眼里另一个真实的李洪志,却是一个为争一尺地皮对邻居大打出手的“小市民”,一个拿着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置别墅、买绿卡、出入赌博色情场所的“花花公子”,哪里有一点“神”气可言。二是看主要社会作用。世界现存的各大宗教,经过了上千年的历史变迁,形成了与各种社会形态的良好适应性。它们吸收和表现人类创造的许多精神财富,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众多信仰者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邪教则不然。它之所以“邪”,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反社会,包括反对社会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准则,当代中国的邪教尤其明显地反对社会主义社会,这就使其“自动”地充当了某种政治角色。总而言之,邪教给社会带来的是破坏和灾祸,是恐慌和痛苦。如此巨大的负面作用,与传统宗教所起到的主要功效是截然不同的。

  由此看来,法轮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无异,既然法轮功是邪教而不是宗教,就说明中国《刑法》第300条设立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统一的,是有效的,是可以适用的。

   二、以中国民政部和公安部两个“通告”中没有出现“邪教”的字样而狡辩法轮功不是“邪教”。

  文章中说“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同一天,公安部发布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两个通告中只是认定法轮功组织非法并被取缔,但并没有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两个“通告”中都没有出现“邪教”的字样和相关的内容,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的依据。况且民政部也没有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也没有权力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这两个“通告”,属于部门规章违反《宪法》,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请和我一起回顾一下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决定》说“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并确认法轮功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毫无疑问,法轮功又在睁着眼睛说瞎话。

   三、以中国两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没有法轮功字样,强词夺理,曲解强辩。

  文章中说“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两高的司法解释一”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二”是对刑法300条“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的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两个“司法解释”全文内容中,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单从题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轮功有关联。法官怎么能牵强的作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有罪的依据呢?“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据法律断案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怎么能麻木的紧跟政治形势枉判法轮功学员呢?! ”可笑!实在可笑!文章中也说到“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法轮功只是被中国政府较晚一些定为的邪教,是多种邪教的一种,如果把法轮功纳入到中国《宪法》也太把法轮功当回事了吧!怎么能说法官把两个“司法解释”牵强地作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有罪的依据呢?怎么能说“枉判法轮功学员”呢?

  还有必要再多说吗?看看更为可笑的结尾吧!“讲一个真实的故事作为文章的结尾——‘神目如电:苏倩地狱行 阎王捎话快退党’”。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吗?可以说这是一个连幼儿园的小孩都不会承认的“真实故事”!在科技高速发达的今天,飞速的信息让人们从地球联系到星球,从火星联系到月球,美国和俄罗斯的太空飞行员在太空行走是地球人不争的事实吧!请问你从哪家报纸看到过这些在太空行走的人发表过见鬼神消息?中国的神五神六也到太空翱游,三位中国宇航员在太空也是很悠闲自在,也没听他们说看到有哪个鬼神在天上!有没有鬼神,事实上这些在太空行走的人最有发言权。文章以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来结尾,不可笑吗?

  在此可以再次忠告法轮功邪教人员: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中国政府不会放任邪教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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