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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角度论邪教的防范与治理

作者:陈星桥 · 2007-12-07 来源:凯风网
   关键词:宗教 邪教 防范 治理

   内容提要:

   笔者认为,邪教实际上是宗教的异端、孪生物或畸形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宗教性。只要有宗教存在,就可能滋生邪教。如同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一样,邪教也会具有这五性。由于对邪教的宗教性认识不够,当年不仅对法轮功邪教疏于防范,在治理上更是教训多多。文章分析指出:我国历史上所谓的“邪教”一词,实际上是代表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伦理秩序的政权为维护其统治而使用的一个政治、法律概念。邪教与宗教最根本的区别,不在其信仰性、宗教性,而在其对法律和政权的破坏性、危害性。既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防范、治理邪教,是政府的两项同等重要的工作。文章强调,对于邪教,要充分认识其信仰性、宗教性,以及长期性与特殊复杂性,而防范与治理,也要针对这些特点,做到以预防为主,多管齐下。文章就防范与治理各提出了几个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演讲提纲:

   一、应充分认识邪教的宗教性和特殊复杂性

  ◎不同于一般的非法组织

  ◎有宗教存在,就可能滋生邪教

  ◎与宗教一样,邪教也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邪教与宗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本质邪恶,对法律和政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危害性

  二、反邪教要以预防为主

  ◎搞好国计民生,致力社会和谐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宗教的研究和管理

  ◎加强科普宣传,不宣传、鼓励“怪力乱神”

  三、邪教治理要早,应多管齐下

  ◎依法律公器为本,保持对邪教的强大威慑

  ◎加大经济等处罚力度,以去邪教组织之势

  ◎扶持邪教的天敌——宗教,以压缩邪教之市场

  ◎人性化地帮扶转化邪教信徒,以除邪教之根

  “邪教”概念的实质是什幺?古今中外,邪教为什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治理法轮功邪教为什幺比预想的要困难得多?我们从中应汲取哪些经验教训?这是长期从事反邪教工作的同志们经常要反思的问题。

  在宗教界,很少将异己的宗教或各种名目的宗教派别贬称为邪教,用得最多的是“外道”(佛教)、“异端”(基督教)或旁门左道(民间)等。但也不能否认,某些区域和国家在某些特殊历史阶段,由于宗教特有的排他性,也存在“胜者王侯败者贼”的情况,居于优势地位的宗教往往贬称其它宗教为“邪教”。在我国,“邪教”一词实际上是代表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伦理秩序的政权为维护其统治而使用的一个政治、法律概念,用来指那些打着宗教的旗号散布谣言邪说,神化首要分子,蒙骗、控制大量群众,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动摇基层政权,煽动颠覆政府,破坏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膜拜团体”。这些“膜拜团体”尽管具有相当的宗教性,如有超验的信仰,有教主、教团、教典教义、教制与仪轨以及大量的信众,但不能受法律的保护。古今中外的各国政府对这些“膜拜团体”认定的标准不一,使用的名称也不同,但一旦认定,无不对它们采取高压手段令其改“邪”归正,或予以取缔、严厉镇压。可见,邪教与宗教最根本的区别,不在其信仰性、宗教性,而在其本质上或总体上比较邪恶,对法律和政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危害性。而宗教则相反,本质上或总体上比较良善,已融入主流社会,对法律的实施和政权的稳固具有相当的助益。

  1999年7月,中国政府是将法轮功作为非法组织来取缔的,鉴于它不同于一般的非法组织,编造了大量宗教性的“迷信邪说”,蒙骗了大量的信众,仅取缔其组织不够,于是过了几个月后,政府又定性法轮功为邪教,同时还特别强调它不是宗教。这本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宗教,也可避免政府受到违反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和侵犯人权的指责,但这样一来,无形中使相当多的人陷入一种误区,认为邪教与宗教没有关系。八年多来,在有关批判邪教的文章中,呈现出四种情况:一是强调“邪教不是宗教”,为此将邪教说得如何的邪恶,而宗教如何的善良,认定邪教与宗教毫无共同之处;二是从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角度,将邪教歪曲利用的宗教名词术语以及邪教信徒的某些宗教性行为批判一通,结果无意中伤害了反邪教的同盟军、邪教的天敌——宗教界的感情,影响了他们反邪教的积极性,即使亲华的海外宗教界也不得不与中国政府的立场保持距离;三是多数文章绕开宗教问题,因为宗教问题比较复杂、敏感,于是只字不提,但其防范与治理邪教的思路与措施,却与过去极左思潮下防范与处理宗教问题的表述如出一辙,这恰恰从反面反映了邪教与宗教的相关性;四是极少部分文章谈及宗教,多数认识肤浅,泛泛而谈,错误不少。在这样的指导思想和舆论背景下,我国在防范与治理邪教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出现一些判断错误,措置失当,以致事与愿违的情况,从而走了许多弯路。有鉴于此,笔者想从宗教角度谈谈邪教的性质及其防范与治理。

   一、要充分认识邪教的宗教性与特殊复杂性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的邪教组织进行了如下的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如果我们将其中的贬义词换成中性的甚至肯定的词汇,如说“以宗教的名义建立,神圣其领袖人物,创立其教法教义,通过布道、弘法等方式传播其教法教义,吸引他人,发展信众,利益社会的合法组织”,就成了宗教组织的一种定义。进一步来说,尽管有很多邪教教主是冒用宗教名义,为的是骗财渔色,甚至攫取权利、个人实现的世俗性目的,但受他蒙骗的信徒多数可真是冲着其宗教名义和宗教性说教而深陷其中的,他们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与普通宗教徒并无二致。这些从正反两面说明邪教与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是价值判断主体、观察角度以及社会作用不同而已。

  从历史和经验上看,邪教实际上是宗教的异端、孪生物,或者说是另类的宗教、病态的宗教、畸形的宗教,在某些方面,邪教的宗教性更强。可以说,只要有宗教存在,就可能滋生邪教,有如名牌产品,可能因企业管理不善而以次充好,或因市场竞争而被他人假冒一样。众所周知,宗教是人类重要的精神源泉、文化财富,信教群众的精神家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而邪教因其对宗教的僭越、亵渎,以及对法律和政权的危害,无论其打着何种宗教旗号,都是不能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因此,如何既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防范、治理邪教,就成为执政党应当认真做好的两项同等重要的工作。从事宗教工作的人都知道,中国共产党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根据宗教的特点,作出了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判断,简称为宗教五性。同理,我认为邪教也会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是由邪教具有的宗教性所决定的。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治理反动会道门时,采取群众运动,快刀斩乱麻,很快就取得成功,令人记忆犹新。但到了改革开放的九十年代,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记得一位领导干部深有感触地说,当初治理法轮功时,以为一两个月即可搞定,以后则将计划延长到三个月、半年、一年……现在看来得做好与邪教长期斗争的准备。可见,当年不仅对法轮功邪教疏于防范,在治理上更是教训多多。分析其原因,根本还在于对邪教的宗教性认识不够,更不要说邪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了。

  本来宗教就够复杂了,但邪教还要复杂得多。因为邪教除了具有宗教的信仰因素及心理、行为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歪曲利用传统宗教的某些概念或神话编造邪说,宣扬神秘主义,其内容芜杂,荒诞不经,主观、感性的色彩更浓。往往恐吓、利诱相结合,或编造比较具体的末日、劫难或灾祸之说,或肆意渲染宗教性的神秘经验,以能快速成就神通异能、成仙成道相许诺,造成信众强烈的功利之心和精神依赖,不惜疏远乃至脱离家庭和基本的社会联系。

  2、教主通常道德和文化素养不高,喜欢搞个人崇拜,常以神佛或先知自居,加上人为的蛊惑、造势,在内部形成为一种崇拜和威权中心。一旦人多势众,教主的政治野心和私欲便急骤膨胀,上则干预政事,下则骗钱渔色。

  3、通常背离主流文化的价值观,挑战社会基本的纲常伦理和现行法律法规,故而秘密结社,行为诡秘,易走极端,做出种种对抗政府、违法犯罪的事情来。

  邪教的这些特征,其核心是“骗”,其本质是“邪”,其手段是以“超自然能力”招来信众,以批判社会、拯救人类为口号吸引信众,以建立封闭的组织来控制信众,其目的是教主妄想的最大实现和私欲的最大满足,其结果是造成信众钱财两空,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极大的破坏。因此邪教具有极强的扩张性、排他性、功利性、变异性和极大的欺骗性、社会危害性。法轮功的恶性发展,以及被取缔后,逐渐演变成为反对党和政府、背叛祖国和民族、不断造谣生事的反动政治组织,充分暴露了其邪教的罪恶本质,为人们认识邪教的长期性、特殊复杂性,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标本。

  前面我说到,邪教与宗教最根本的区别,不在其信仰性、宗教性,而在其对法律和政权的破坏性、危害性,可知邪教是经常与宗教混淆在一起的,一般的人很难将健康的、合法的宗教与非法的邪教区分开来。何况在历史上,正当的宗教有时也被视为“异端”或“邪教”,其中某些派别或首领也可能走极端,异化为“邪”教;而“邪”教经过调整,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合法的宗教。尤其在近代,新兴宗教和宗教团体不断涌现,或邪或正,亦邪亦正,邪教的种类也是五花八门,如何给邪教下一个统一的确切的定义并不容易,甚至是不可能的。从世界范围来说,由于政权和法律的不同或改变,或由于“膜拜团体”对政权和法律的适应性调整,或由于民众对“膜拜团体”认知度、容忍度的不同,各国政府对“膜拜团体”的定性及采取的措施,也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邪教有着特殊复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从事反邪教工作的同志们都应当尽可能多地学习、了解宗教的知识和国内外宗教发展的动态。

   二、治理邪教要以预防为主,多管齐下

  如果我们确信邪教以其信仰性、宗教性和对法律和政权的破坏性、危害性为主要特点,那么,我们的防范与治理就必须有针对性,要以预防为主,多管齐下。邪教一旦生成,甚至发展到很大规模,那造成的社会破坏,以及给治理带来的困难,就会十分的巨大而长久,如历史上的白莲教及其变种、太平天国的拜上帝教和当代的法轮功等,给我们的教训是沉痛而深刻的。那幺要如何预防与治理呢?我想扼要地谈几点看法。

  从防范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根本的是要搞好国计民生,致力于社会和谐,如果能做到政治清廉,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关心弱势群体,使广大民众安居乐业,就能最大限度地抑制邪教的滋生,即使产生也不可能翻起大浪。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宗教或邪教的问题,往往也是自然的、现实社会的问题的扭曲反映。

  2、加强对宗教的研究和管理:一是制订和完善符合宪法和我国国情的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可以制订针对邪教的法律法规,以恶化邪教的滋生土壤,压缩其生存空间。二是主管宗教工作的党政部门切实履行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监督、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积极扶持健康、合法的宗教,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平衡协调各大宗教的关系,使之和谐发展。同时要注意维护宗教的神圣品格,不要搞成官办宗教,或功利型宗教、民俗型宗教,否则就会失去人心和起码的凝聚力,为邪教所利用。三是弘扬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文化,提高广大信众的整体素质,同时尽量使广大民众能了解基本的宗教知识和宗教现实,使他们对宗教脱敏,增强识别宗教与邪教的能力,从而不会轻易受到邪教谣言邪说的蛊惑。四是鼓励、帮助宗教界“自清门户”,反对邪教,因为宗教才是邪教的真正天敌。

  3、加强科普宣传,不宣传、鼓励“怪力乱神”。历史上我国就是一个巫文化盛行的国家,如宣传、鼓励“怪力乱神”,就很容易为邪教所利用。同时要加强对各种“膜拜团体”的监控,注意防范境外邪教利用各种名义和合法渠道(如投资、办学、学术、行医、慈善等)对我国进行渗透。

  如果邪教已然形成,甚至坐大,则说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存在疏漏,必须“亡羊补牢”,尽早地宽严结合地予以治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深入调查,充分掌握邪教违法的证据,定性要立足于法律法规,慎重而准确,不能单凭科学和无神论来作判断。一旦认定为邪教,就要从政治上予以取缔,从法律上予以起诉,从经济等方面予以处罚,将被蒙蔽、受毒害的信众与其首要分子相脱离,使该组织失去生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土壤。

  2、加强舆论宣传,揭露邪教组织的犯罪事实与违情悖理的歪理邪说,应采取党内党外有别、国内国外有别的原则,尽量避免挑起唯心与唯物、无神论与有神论的争论,也不宜将邪教歪曲利用的某些宗教概念放在科学的对立面来批判,因为这样反而会抬高邪教的地位,伤害合法的宗教,倒可能帮了邪教的大忙。应注意扶持邪教的天敌——宗教,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反邪教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压缩邪教的信仰市场。

  3、治理邪教最大的难题是如何看待和转化那些被邪教蒙蔽、控制的大量信众的问题。这一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取缔邪教的最终效果、邪教会不会产生新的变种、社会能否稳定的大问题。邪教信众的迷执程度差异很大,迷执深者可能什么都舍弃了,只剩下对“教主”及其邪说展示的前景的一点希冀和脱离邪教控制的恐惧,他们的认知判断能力出现了严重障碍,已不是“正常人”了,为了使他们不再为邪教卖命、扰乱社会,进而转化为正常人,政府在某一阶段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这是不得已的办法,如同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和贩毒吸毒成瘾者采取强制措施一样。为了做好帮扶转化工作,有必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过,转化的方向和标准应人性化,可因人而异,改信科学、无神论或其它宗教都可,只要脱离邪教的精神控制,不再为邪教卖命、扰乱社会,我们都应当表示欢迎。近年,在帮扶转化数百万法轮功信徒方面,党和政府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各界人士付出了巨大的辛劳,完成了大量古人和外国政府做不到的事情,尽管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和教训,但总的来说,成效显著,为世界治理邪教作出了贡献,也提供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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