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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治理邪教的对策

作者:龙敬儒 · 2006-06-16 来源:凯风网
  鉴于邪教活动在一些国家愈演愈烈,各国公众纷纷发出抵制、治理邪教的强烈呼吁,并自动组织起来与邪教做斗争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对邪教加强限制、打击力度。

   一、西方国家治理邪教的特点

  对邪教要依法治理,在这一点上中国与西方国家已基本形成共识。但鉴于历史、文化的不同,对宗教的认识不同,西方国家治邪的具体做法与中国有所不同。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一般不对邪教定性,没有专门针对邪教的立法,也不以邪教名义对邪教组织予以取缔,而是抓住其犯法行为予以打击。
   
  西方国家选择此种做法的原因之一,认为区分正教、邪教的实际意义不大。据美国杨伯翰大学学院ColeDuham教授说,为了防范邪教,美国人也试图区分宗教与邪教。但经过大量的努力之后,发现二者很难区分:一方面概念的区分不能防止邪教的滋生,因为在邪教形成规模、造成危害前人们不可能注意到;另一方面概念的区分也不能帮助政府处置邪教,因为不能基于人们参加邪教而将其治罪。处置邪教要靠一部完美的刑法曲,而不在于界定邪教。只有靠严密的法网,才能威慑和惩治邪教。原因之二,认为就邪教问题专门立法可能导致与宪法原则不符。就邪教问题专门立法,等于以法律的形式区分了“正”与“邪”,有歧视“信仰”之嫌。西方国家将“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宪法原则绝对化,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政府对邪教的惩治,也使这两种自由成为一些邪教活动的保护伞。如德国官方虽已意识到极端信仰组织的危害性,但迄今未采取有效的对策。原因是基于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国家必须确保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干涉公民的结社自由。而所有极端信仰组织均以此为保护伞,自称是宗教或信仰组织,并依法登记注册,从而使政府对其束手无策。对于“科学神教”,德国有关部门经多年监视,认定它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个有政治目的的极端组织,并涉嫌“精神伤害”和“经济诈骗”,但德国官方所能采取的最严厉措施只不过是将其作为联邦宪法保护局的监控对象而已,并限制公职人员参加其活动,对公众进行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相关教育,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和医疗服务,向有关学术机构和民间反邪教组织提供资助等。尽管如此,一些极端信仰组织还经常控告德国政府“违宪”,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不利于政府。联邦宪法法院曾根据“科学教”的起诉,判定德联邦青年、家庭部向中、小学校提供反对“科学神教”的宣传手册属“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收回。原因之三,现有法律完全可以对付邪教团体。认为刑法可以限制和惩处邪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法或政教分离法中一般也已规定,宗教活动不能破坏社会秩序。西方国家的这种处理方式,对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序上“养遗患”,姑息、纵容了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奥姆真理教等罪恶昭彰的邪教组织目前仍是合法宗教团体,“科学神教”等邪教组织依靠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美国的支持,改头换面仍然继续大肆活动,危害社会。

   二、政府的对策

  尽管西方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不就邪教定性和立法,但并不是放任自流。一般外松内紧,对邪教加强监控、依法严惩、注销登记、加强立法、武力镇压、扶正驱邪,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1.加强监控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对邪教活动的监控。为了加强监控,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1995年,法国国民议会设立邪教调查委员会,并发表报告,首次提出界定邪教的10条标准(扰乱信徒正常精神状态、教主聚敛财富、诱使信徒脱离原先的生活环境、造成人身伤害、强迫未成年人入会、进行反社会宣传、干扰公共秩序、司法纠纷严重、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对政府部门进行渗透)。1998年12月法国成立由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个部门组成的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协调政府各部委的反邪教行动。2000年2月,法国政府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邪教”的定义,即“组织形式专断,带有一定宗教目的(不论宣布与否)、其行为危害人权和社会平衡的团体。”法国成立专门机构所做的这些工作,虽然不能成为惩治邪教活动的法律依据,却也一定程度上防范和监控了邪教的发展。还有一些国家正在为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邪教的监督而努力。如,2000年上半年,瑞士国民议员及宗教问题专家将一份有关邪教问题的提案提交议会,呼吁议会责成联邦政府尽快设立处理邪教问题的机构,加强对邪教的监控,采取措施避免邪教蔓延。6月底,瑞士议会通过审议,以“宪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为由,拒绝了该提案。目前,瑞士有关专家正在为呼吁国家加强对邪教的监控进行不懈的努力。也有一些国家,未设立专门机构,但采用“内紧外松”的方法,加强对邪教的监控。如,韩国法律上无关于邪教的规定,政府文件和法律文书均不使用“邪教”一词。韩国民法第32条规定,宗教团体可以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为非赢利法人,但未规定宗教团体必须登记。对有违法倾向的教团,政府原则上采取“不告诉不处理”的做法。但韩国政府内部将“有问题的宗教”专门予以关注,同时借用社会舆论予以警示。为照顾公民的宗教情绪,比利时政府一般不公开宣布某邪教为非法组织,而是责成国家安全部门密切注视邪教组织的有关动向,在司法部下面组建邪教组织咨询中心和协调办公室,向广大居民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并应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调查。一旦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刑律,打击是坚决的。
      
  2.依法严惩
    
  西方国家对邪教组织依法惩处的方法是:依据宪法、刑法、宗教法、社团法、行政法、税收法、行医法等现行法律,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遏制其嚣张气焰。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人身伤害罪、欺诈罪、偷税漏税罪、非法行医罪、侵犯公民私生活罪、违反劳动法罪、破坏社会保障法罪以及造谣中伤罪。如,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日本警方以涉嫌绑架、非法监禁、非法研制麻醉药物、秘密制造枪支、杀人和杀人未遂等罪名在全国通缉麻原及其亲信。经过4年的审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将逮捕归案的奥姆真理教骨干先后处以死刑、无期和有期徒刑,这是日本首次对邪教首要分子判处死刑。1994年,美国法院分别以“自愿他杀”和违法藏枪等罪名,判处8名大卫教徒3~40年有期徒刑;1985年11月,美国邪教拉杰尼希静修会教主拉杰尼希被美国法庭以严重违反移民法罪,课以40万美元的罚款并限他5天内离境,永远不准再进入美国。同年12月,俄勒冈州政府对拉杰尼希起诉,以反诈骗法控其企图谋杀、攻击、纵火、盗窃、窃听及鲁莽地危害安全等罪,要求民事罚款650万美元。为了偿付罚款,该教将其基地“拉杰尼希新森凉西国际公社”以4000万美元价格拍卖,自此,该教团在美国声名狼藉,基本势力被清除。澳大利亚政府主要依据现行的民法、刑法等法律对邪教组织及个人的活动加以约束,对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邪教组织头目和相关个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通过财产登记、征税等手段防止和打击邪教组织敛财、逃税行为;利用移民法将澳认为是极端宗教组织的团体拒之境外。法国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现行法律条款对邪教组织成员的犯罪进行个案处理。一旦发现邪教有违法行为,政府就采用行政手段干预或启动司法程序惩处。如1999年11月15日,由马赛刑事法庭以诈骗罪判处邪教组织“科学神教”在当地的头目扎瓦耶·德拉马尔两年徒刑并罚10万法郎,判处其他4名同伙6~12个月不等的监禁。又如,在尼斯市远郊一山村,邪教头目布丹为自己竖立了高大“神像”,招徕信徒和游客观看,被当地省长以“无建筑许可证”为由,下令拆除。
      
  3.撤销注册
    
  西方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虽无专门惩治邪教的立法,但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在尝试,利用其他法规将邪教组织予以注销,使之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如“统一教”1980年在新加坡注册,到1982年,新加坡政府以“统一教如继续存在下去,将对新加坡的公众福利和良好秩序有害”为由,宣布予以取缔。1986年,“统一教”改换名称,以“道德之家协会”名义再次注册成功。1990年,新加坡内政部根据社团法,以该协会企图在新加坡恢复“统一教”活动,而且其教义及活动方式有损于宗教和谐、家庭生活和社会凝聚力为由,宣布撤销其注册。另,1971年“统一教”在台湾注册,1975年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其“传教行为妨害善良风俗、社会安宁公共秩序,严重违背固有伦理道德,已非合法纯净宗教活动”为由,撤销了该教的许可登记。在奥地利,宗教组织被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管理。第一层,是国家承认的宗教组织,有免费播音时段,享受政府拨款,免于赋税。第二层是法律承认的宗教组织,它们可以拥有财产,有以它们自己名字开立的银行账户等。第三层是新宗教团体,未被承认,也没有任何权利。如果想获得承认,必须证明自己至少有300名成员,申请后必须等6个月的时间,而非宗教团体只需等6个星期。如果该宗教组织被认为对青年人有不良影响,心理方式被不恰当地用来传播宗教信仰或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身体健康及社会道德,联邦教育和卫生部长可以否决其作为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
     
  4.加强立法
    
  为了加强对邪教组织的防范、监督和管理,必须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如,鉴于日本奥姆真理教的一些违法活动间接受到《宗教法人法》的保护,日本舆论界强烈呼吁修改该法。各党为此在国会展开激烈的辩论。1995年12月8日,日本国会通过《宗教法人法》修改案,在行政和财政方面加强了对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1999年年底,《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出台。这两项法律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的监视之下。1999年12月,法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对1901年关于成立宗教协会的法律和1936年关于战斗团体和私人武器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授权政府解散那些以非法行为危害公共秩序或对公民构成威胁的任何团体。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的处罚从1901年法律规定的“3万法郎罚款并最高1年监禁”修改为“3年监禁并30万法郎罚款”,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2000年6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项修改现行法,加强打击邪教力度的法案———尼古拉·阿布法案。此法案增设“精神操纵罪”,犯此罪者将被判处两年徒刑。这是法国反邪教20年努力的结果,但“精神操纵罪”概念尚模糊,法院在审理时也难以确定。
      
  5.武力镇压
    
  如,1993年2月28日,美国烟酒和火器局经过长期准备,派100名突击队员到卡梅尔庄园,拘捕“大卫教”教主考雷什,搜查庄园中囤积的武器,并用三架直升机配合,双方发生枪战。鉴于事态严重,美国联邦调查局接管此案,派遣450多名军警,动用了坦克车、装甲车、直升机等,将庄园围个水泄不通。武装对峙51天之后,军警采用突击行动,庄园大火导致87名“大卫教”成员丧生,其中包括教主考雷什和25名儿童。
      
  6.扶正驱邪
    
  美国政府从各个层面一直对邪教进行限制,以竭力缩小邪教的规模和影响。如,支持以新教各教派、天主教及犹太教等主流宗教控制宗教阵地。美国官方对这些主流教会予以支持,对其兴办的中小学,在设备、课本、学生保健、交通等项费用上予以补贴,并对所有教会和宗教团体实行免税,有时将公产以低廉价格出售给它们。此外,美国还通过政府立法促使并接纳有的邪教“改邪归正”。摩门教在美国历史上曾因实行一夫多妻制而被视为“邪教”。1882年联邦政府通过法案,迫使摩门教宣布接受上帝新“启示”,废弃一夫多妻制,从而使摩门教转为正统宗教。为了配合官方遏制各种邪教及各种非理性思潮的迅速发展,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主流教派开始消除分歧,减少邪教发展的空间。如,美国圣公会、联合长老会、联合循道会、基督教联合会共同组织了“教会联合协商会”;信义会与圣公会商定了交换宗教教学计划;新教部分教派与天主教也开始消除敌对情绪,共同使用教堂;信义会、天主教会、圣公会和东正教会的代表还在圣餐意义、教会本质等问题上逐步统一了认识。  7.加强打击邪教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许多邪教组织不但在某一国家活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蔓延。一种是主动的,为扩大影响而传播,是有些邪教教主“拯救全人类”的野心使然。一种是被迫的,有些邪教组织在国内受到打击后,在别的国家暂时会以新的面孔出现,而且会受到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的盲目支持和追随。又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规定不同,在对邪教的认定和处理方面也存在差距,使得邪教在其他国家得以生存和发展。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发展到俄罗斯等国家,比利时的太阳圣殿教发展到加拿大、瑞士、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美国的科学神教在法国等许多欧洲国家都有传播和发展。由于邪教的跨国发展和活动,对本国构成更大威胁。许多国家都在寻求国际联手,互相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邪教活动。1999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关于宗派非法活动的建议案》,要求成员国关注和防范危险宗派,呼吁成员国政府利用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对抗危险宗派的活动。法国还加强同国际刑警,特别是欧洲刑警组织的密切合作,及时掌握邪教组织的活动情况,以便对各种邪教组织进行卓有成效的控制和打击。但有的国家打着维护人权和所谓“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支持别国的邪教组织活动,在处理邪教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大障碍。
    
   三、公众和民间团体的对策
   
  西方国家政府反邪教的机构不多,但民间反邪教的组织却比较普遍。早在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数千个反对邪教和异端活动的组织。西方参与反邪教的民间团体一般有三类。一是由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反邪教团体,如欧洲15个国家的民众反邪教组织联合成立的“宗派研究与信息中心欧洲联合会”、在法国成立的“反对精神操纵中心”、在日本成立的“奥姆对策委员会”。二是由宗教界成立的反邪教团体,如美国的反宗派运动(ACM)、对抗宗派运动(CCM)、宗派预警和信息中心(CAIC)、宗派观察(CO)、信仰防伪计划(SCP)、美国家庭基金(AFF)、美国宗教信息中心(ARIC)等。三是由受害者及其家属组成的反邪教团体,如法国的“保护家庭与个人协会”、在美国成立的有反对人民圣殿教的“有关亲属委员会”、反对天父儿女的“把我们的子女从‘天父儿女'解放出来的父母委员会”。四是致力于反邪教的新闻媒体。这四种民间团体反邪教的对策主要包括与政府密切合作、向社会揭露邪教组织内幕、研究并揭露邪教危害、采用各种手段帮助邪教信徒脱离邪教组织、给予脱离邪教的成员以永久心灵关怀等。
      
  1.与政府密切合作
   
  法国的“保护家庭与个人协会”和“反对精神操纵中心”,作为法国乃至欧洲规模最大的反邪教民间组织,在防范邪教问题上与法国“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密切合作。在法国,正常人对邪教警惕,避而远之,一般人则不闻不问。一旦自身或家庭成员受害,有关人员即发起成立各种“保护民众免受邪教残害”协会,与之斗争。有的还著书、举办讲座,揭露邪教罪恶行径,呼吁社会警觉,要求司法部门严惩。马赛“科学神教”头目最终被审判,就是此类协会合作申诉的结果。美国一些反邪教民间组织也经常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邪教的动向。
     
  2.向社会揭露邪教内幕
    
  在揭露邪教组织内幕如教主的骗术、骄奢淫逸的生活、已造成的危害等方面,媒体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的《时代周刊》、日本的《朝日新闻》等大媒体就经常撰文揭露邪教组织的内幕,明示其危害,呼吁社会予以抵制。日本有关人士指出,防止奥姆真理教之类邪教团体造成刑事和政治危害的最有效方法,是通过新闻媒体,对打着科学和宗教旗号的各种迷信活动进行揭露,增强国民对邪教的抵抗能力,逐步减少邪教的信徒,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最终消亡。法国也认为,邪教组织的出现是现代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同邪教组织的斗争需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要通过各种方式,对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及其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批判,从而削弱和防止邪教组织对法国社会的渗透和影响。此外,也有些反邪教组织的成员,现身说法,用亲身经历揭露邪教的真实面目。
      
  3.研究并揭露邪教危害
    
  美国反邪教组织ACM(The Anti-Cult Movement)反宗派运动研究认为,Cult从事的如“洗脑(brain washing)、心理控制(mind control)、邪恶的操纵(sinister manipulation)、制造集权环境(creation of environments of totalism)”等危险活动,会引发严重的情感上、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虐待。在反宗派运动的促使下,“邪教紊乱”(cult induced disorder)作为病症被列入《诊断与统计手册》(the Diagnostic and Staristical Manual)。这本手册在北美被精神病医生、心理医生、治疗师们广泛使用。在“非典型紊乱”(atypical dissociative disorder)条目下,手册描述了这种分裂状态:“人在遭受长期和高强度的诱劝(被恐怖分子和邪教组织俘虏后被洗脑、思想改造和灌输邪念)下易得此症。
      
  4.采用各种手段帮助邪教信徒脱离邪教组织
    
  家庭既是导致家人被邪教组织蒙蔽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挽救他的最有利群体。国外反邪教民间组织往往重点帮助受害者的家庭做加入邪教的家庭成员的工作。在做工作时,一般不借助新闻界的力量,以免导致邪教组织对信徒加强监控或邪教成员与家人的彻底决裂,增加挽救的难度。美国反宗派运动(ACM)中的一些成员试图说服邪教成员脱离其所在的组织,有些也使用了某些非法的手段,如绑架、袭击及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反洗脑行为等,强迫他们脱离邪教。但随着反邪教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非法的手段有所减少。
      
  5.给予脱离邪教的成员以永久心灵关怀
    
  由于邪教信徒长期生活在精神控制的环境中,即使在人们的帮助下已走出非人生活,有人仍然因恐怖外部世界,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和亲友的谅解,而重入魔窟。根据西班牙佩佩·罗德里格斯的研究,一个信徒长期依附于邪教,受着强制性说教,会给他造成一系列的心理紊乱。加入邪教如同加入恐怖组织一样,权利被剥夺,沉浸在一个封闭和受约束的世界,丧失抵抗能力和自卫手段。所不同的是,恐怖组织公开使用暴力和死相威胁,而邪教则时常在情感方面对信徒施压,危及那些代表人的情感基本需求的抽象价值和概念,如“安全”、“前途”、“希望”、“爱情”、“幸福”等等,使信徒感到这种强迫行为已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了。脱离邪教初期,一些人自身会出现很多问题:失去生活的意义或存在的价值;感到自己是“叛徒”;加入邪教前未解决的难题重现;不知如何面对亲朋和社会;缺乏自信及适应日常生活的能力;孤独;对邪教信徒间互相关系的留恋;被愚弄感;对在邪教组织期间的所作所为及对家庭的损害充满负罪感;无法集中精神准确表达自己的需求;面对自己不是“被上帝或神指定的人”、不是精英、不可成为神的现实;对邪教的怨恨;不惜代价去拯救自己的“教友”;与其他未解脱的信徒见面时产生一种对邪教的无端恐惧;担心遭到邪教的报复;产生时刻被人监视或被当做“异类”的感觉等。鉴于此,西方一些反邪教民间组织往往定期与那些受邪教思想侵害的人座谈,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通过倾诉不自觉地减轻他们心中的疑虑、恐惧,使他们逐步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同时,为了避免社会对原邪教信徒的歧视,一些反邪教团体也对其他社会成员宣讲邪教信徒的不幸和遭遇,让全社会都理解、关心前邪教信徒的生活。
    
   四、与邪教的斗争任重道远
    
  鉴于邪教存在的长期性、目前各国政府对铲除邪教尚无良策,邪教“激之则生变、容之则养”、“斩草除根难、死灰复燃易”的特点,人类与邪教的斗争任重道远。关于邪教存在的长期性及各国治邪的前景不再展开探讨,在此仅从邪教组织的下列几种实际表现,简要揭示邪教之“邪”所带来的治邪之“难”。
      
  1.软硬不吃
    
  美国处置“大卫教”兵临城下时,联邦调查局曾同大卫谈判949次,总计215小时,拟答应大卫要求,播放其说教的录音带,但“大卫教”教徒们仍拒不自首,并存够用一年的水和食品,负隅顽抗。采用高压围困、昼夜播放高音喇叭、切断电源及电话线、施放催泪瓦斯等对付普通犯罪分子的种种措施之后,不但对这些邪教分子无用,却导致了这些人在“群体心理”的控制下集体自杀。
      
  2.与政府捉迷藏
    
  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后,“奥姆真理教”马上矢口否认与此事有关,并强烈抗议政府对宗教团体的镇压行为。麻原彰晃通过俄罗斯一家面向日本的电台向日本信徒呼吁:“现在我们必须进行一次救援行动。”警方不知道救援是指什么,是呼吁信徒们集体自杀,还是将采取什么新行动?为防不测,日本政府不得不调动1.2万警力马上处于随时出动戒备状态。在对外宣传上,“奥姆真理教”推出专职发言人———能言善辩、相貌英俊、偶尔还说上几句英语的上佑史浩,他在电视上频频亮相,不仅给人以受害者的形象,得到同情,而且稳定了教内人心,扩大了“奥姆真理教”的影响。在被搜查、追捕的困境下,“奥姆真理教”传出教主麻原彰晃的预言,说4月15日东京将有一场异变,借助于传媒,这一预言越传越邪,搞得人心惶惶。这天,不仅人们无急事不敢出门,就连美国驻日大使馆都通知馆员减少外出。为防不测,警方动用了8万警察。新闻媒介、政府和警方深感疲惫不堪,深感邪教组织散布预言和谎言的厉害。
      
  3.敌中无我,我中有敌
    
  由于邪教组织往往渗透到政府官员等社会上层当中,可谓敌中无我,我中有敌,给处置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和困难。如1999年4月,比利时议会反邪教调查委员会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比利时共有邪教团体181个,其触角已伸向了政界、商界、知识文化界。“奥姆真理教”东京地铁肇事后,警方的调查活动总是被“奥姆真理教”走了先手,因为在自卫队每一空降部队中有30名“奥姆真理教”信徒,后来被解职的自卫队军官白井孝次就直接受命于“奥姆真理教”谍报省。为了掌握警方动向,“奥姆真理教”谍报省负责人还命令自卫队里的信徒在空降团团长家里安放了窃听器。
      
  4.混迹于政治,疯狂反扑
    
  20世纪末21世纪初,经过法国政府和各方面努力,法国的反邪教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法国各种邪教组织的信徒人数10年来没有明显增加,始终在50万左右。政府对邪教的打击无疑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民意测验显示,86%的人主张禁止邪教,公众对邪教的警惕性越来越高。但这也引起邪教组织的反抗。2000年6月尼古拉·阿布法案(反邪教)的通过,引起邪教组织的强烈反抗。一些跨国邪教组织,尤其是“科学神教”进行了“疯狂的反扑”。它们通过联合国、欧安合组织、欧洲人权法院以及非政府组织(如赫尔辛基人权协会等)指控法国“侵犯公民信仰、思想或结社自由的权利”。不仅如此,“科学神教”教徒还渗透到这些国际机构。
      
  5.斩草除根难,死灰复燃易
    
  一些邪教组织虽然受到重创,但多数又呈死灰复燃之势,邪教的衣钵总是后继有人,教主死后往往阴魂不散。麻原彰晃入狱后,他的女儿很快被认可为新的“觉者”,正在招募新人,尽管日本警方表示,“奥姆真理教”的一举一动都在警方的监视之下,但这个到处宣扬世界末日的邪教死灰复燃始终是人们的心头大患。“大卫教”教派在得克萨斯州韦科镇的总部已经荡然无存,教主大卫也已葬身火海,但“大卫教”教派在世界各地(主要是在美、英)还有信徒,他们把大卫·考雷什之死完全等同耶稣之死,并等待着他复活。美国“拉杰尼希静修会”教主拉杰尼希被美国政府驱逐出境后又跑到欧洲活动,1989年改名为奥修,教团改称“奥修静修会”,1990年奥修在印度死去之后,他的一些弟子通过出版翻译他的大量讲道集和开设各种静修中心使该教团在东方一些国家和地区仍有发展。我国某些大出版社前几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将这些讲道集作为“智慧金言”系列丛书予以出版发行。如果说“太阳圣殿教”教主和一些“头目”在血案中丧生,此教派被政府解散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那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太阳圣殿教”已经网罗了不少将“神话”内在化的高级知识分子和知名人士。
      
  6.痴迷邪教与害怕失败
    
  西方学者研究认为,害怕失败和痴迷邪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现。由于痴迷者在邪教中为失败找到了借口,便无需再费力去适应现实生活。邪教的乌托邦使痴迷者像沉迷于酒精、海洛因一样,感受到忧虑的解脱。对于痴迷者来说,邪教就像吸烟、喝酒一样,从生活中的习惯演变为其生活的中心。人们完全服从于邪教,就成为痴迷者。挽救痴迷者,仅仅使他不接触所依赖的邪教团体是不够的,不用过多久,他们还会在此陷入以往的痴迷状态。为了战胜痴迷,应该对痴迷者实施全面治疗,特别是治疗其社会心理方面的缺陷。这一任务是长期的、复杂的。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由于痴迷者社会家庭环境等因素,经常难以取得圆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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