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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在挽救邪教痴迷者中的运用

作者:大 弓 · 2011-09-06 来源:凯风网

  挽救邪教痴迷者诸多方法中,“情”、“理”、“法”三要素十分重要,运用是否得当,对于能否转变邪教痴迷者的思维与行为方式起着关键性作用。本文欲就该三要素中之“法”的要素在挽救邪教痴迷者中如何有效运用谈点自身体会,不到之处敬请指教。

 

(一)


  站在不同角度对于“法”的内涵理解不同。对于一般人而言,“法”可以理解为方法之“法”和国家法律之“法”;对于邪教痴迷者而言,“法”除了国家法律之“法”外,则是邪教歪理邪说之“法”。譬如中国的邪教“法轮功”就自称其邪说为“法轮大法”,吹嘘这是“宇宙大法”,是最完整无缺的“法轮佛法”。强调其成员必须精进“学法”。[①]该邪教还有意贬低国家法律之“法”,称其为“人间小法”,较之所谓歪理邪说之“宇宙大法”相去甚远。这显然是要将其歪理邪说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从而为其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张目,甚至为对抗中国法律立据,用心险恶。本文以下所论挽救邪教痴迷者之“法”的运用,专指国家法律之“法”。

 

(二)


  “破壳”、“脱茧”需要“法”。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斯金纳提出的“强化理论”,也称作“操作条件反射理论”,该理论认为:当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本身就会以某种行为作用于环境。当其行为的结果对他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不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减弱或者消失。[②]斯金纳从理论上说明了为什么“以压促转”方法有效的深层心理学原因。实践表明,适度压力所产生的“负强化”作用,可以促使邪教痴迷者减弱对邪教的痴迷程度,或者放弃对邪教的痴迷。适度压力主要来自对法律的畏惧、对舆论的畏惧等。因此,法律之“法”适时运用于挽救邪教痴迷者中,恰好符合“以压促转”方法之需要,亦符合心理学的“强化理论”之“负强化”,成为挽救邪教痴迷者的重要环节。笔者近期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张某的挽救中,就利用其对法律之“法”的畏惧心理,解读国法,对照其行为,提供将来的不同道路选择,借助法律之“法”的威严,迫使其放弃对该邪教的痴迷。一般而言,运用法律之“法”对邪教痴迷者适度施压的过程中须经过三个步骤:一是解读法律之“法”,这对于那些痴迷邪教的法盲或误读法律之邪教痴迷者尤其重要;二是对照法律之“法”具体条款,指出邪教痴迷者行为违法之所在;三是促使邪教痴迷者产生对违法后果的认罪态度,从而为转变其邪教错误观念奠定基础。在促使邪教痴迷者转变过程中,法律之“法”运用得当,往往能够起到“破壳”或“破茧”的重要作用。

 

(三)


  阐释做人标准离不开“法”。邪教一贯以道德行骗,屡试不爽。中国的邪教“法轮功”高标所谓“真、善、忍”,迷惑了众多修炼者。然而邪教向来言行不一,所说与所为截然相反。尼日利亚阿南布拉州破获的一起特大邪教祭祀谋杀案,在该邪教的神祠中,发现了50具被谋杀的尸体和20余人的头骨。[③]这起案件应当被看作是邪教危害的典型注脚。邪教敛财、渔色、害命等诸多丑恶行径,才是其本质面目的真实反映。邪教往往高举道德旗帜,甚至将道德凌驾于国法之上,对此,有必要以法律之“法”破除之。具体操作方法:一是对照邪教言行,指出其言行不一之具体所在,揭示其道德的虚伪与虚假性质;二是分析所谓“真、善、忍”等邪教道德说教之主观随意及因人而异的性质,说明其缺乏一般度量衡所必须的客观衡定与普遍适用性,不能成为判断是非好坏的做人标准;三是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然成为法学界的普遍共识,因此道德与法律不能够人为截然割裂,更不能完全对立,水火不容,两者在不同范围适用,具有互补的性质;四是解说法律所具备的客观、公正、权威、可操作和普遍适用等特性,能够成为衡量是非好坏的做人标准;五是指出违法的严重后果,并非邪教无忌空言所能弥补,“法轮功”邪教所谓“法身保护”之类全然是欺人之谈,实际上没有那一个违法犯罪受到法律严惩的“法轮功”邪教痴迷者受到过此类保护,所有邪教这类说法都是荒诞不经,纯属欺骗,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笔者近期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殷某的挽救中,就依照上述方法,通过耐心细致、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转变了其对做人标准的扭曲认知,使之重新认识国家法律,愿意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做个好人。

 

(四)


  揭露邪教危害需要“法”。煽动对抗国法是邪教之邪性的突出表现,对其煽动对抗国法之手段、目的之揭露,让其丑恶嘴脸原形毕露于光天化日,有助于邪教痴迷者看清其邪恶本质,幡然悔悟。犯罪心理研究表明,感觉的失实、知觉的虚伪、思维的倒错等认知偏差,都可能造成个体分辨能力的降低、行为方向的错误,从而形成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④]许多邪教痴迷者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邪教煽动对抗国法不无关系。笔者在对“法轮功”邪教痴迷者陈某的挽救中,就播放相关录像、提供相关素材、介绍有关情况,让其充分了解到,不仅美国的邪教“人民圣殿教”、“大卫支派”和日本的邪教“奥姆真理教”、乌干达的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等煽动信徒违法犯罪,任意杀人或自杀,[⑤]而且中国的邪教“法轮功”等也同样要求信徒“放下对生命的执著”,[⑥]“顶着压力走出来”,[⑦]“铲除邪恶”。[⑧]这其实就是煽动信徒违法犯罪,因为该邪教所谓的“压力”、“邪恶”就是针对中国政府和法律,并且对抗中要做到“放下生死”,命都可以不要,何其毒也。陈某通过学习,思想认识提高,毅然脱离邪教。为有效揭露邪教煽动对抗法律之恶毒用心,笔者实践中深切体会,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指出各国尽管法律不同,但法律的性质相同,都是基本行为规范,不容践踏,否则必遭法律的惩罚;二是指明邪教煽动对抗法律,用心恶毒,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三是说明对抗法律的后果严重,需要当事人个人承担,邪教不会为其分担,只能自食苦果。

 

(五)


  引导回归需要“法”。对于邪教痴迷者而言,脱离邪教只是第一步,尽管这一步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引导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生活,不再堕入邪教泥潭。王某、谢某等脱离“法轮功”邪教后,尽管不断受到该邪教痴迷者的骚扰,始终未再反复。笔者通过与其深入接触,了解到个中原因:一是她们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了法律意识;二是她们经常参与挽救工作,对法律的认识在实践中得到深化;三是找到了新的健身方法和精神寄托。王某事业上有发展,谢某成为太极拳教练,这使她们生活有了新的动力,从而不再空虚,不再易为邪教所侵蚀。这其中,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和经常参与挽救工作,其实是法律之“法”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上起作用,从而促使她们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走得正、走得稳。由此笔者体会,对于脱离邪教的原痴迷者还要多加关心,经常督促他们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必要时让他们参与挽救工作,或者将有关邪教的案件处理结果告诉他们,不时提醒他们不要触碰法律这道高压线,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护法。

  总之,作为挽救方法要素的法律之“法”,无论在“破壳”、“脱茧”中,或是做人标准中,或是揭露邪教中,或是引导回归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上述各环节中运用法律之“法”得当与否,关系到挽救的效果和后续巩固的效果好坏,因此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附注:

  [①]《转法轮》
  [②]《实用心理学》
  [③]《尼破获特大邪教谋杀案》
  [④]《犯罪心理学》
  [⑤]《世界邪教》
  [⑥]《去掉最后的执著》
  [⑦]《严肃的教诲》
  [⑧]《忍无可忍》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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