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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些帮教体会

作者:大 弓 · 2008-03-19 来源:凯风网
  对法轮功顽固痴迷人员开展帮教的方法很多,不同的帮教者,自有不同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帮教对象,也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我在参与帮教的实际中深切地感受到,要想做好顽固痴迷者的帮教工作,一定要做好心理、情理、法理、事理、人理这五方面工作。

   一、充分做好帮教工作的知识储备

  帮教法轮功痴迷者,是一场知识的比拼,是一场心理的对抗,是一场思想的交锋。据我参与帮教的体会,要做好帮教工作,达到预期转化目的,仅靠一股子工作热情还不够,还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许多做过帮教工作的同志都知道,与法轮功痴迷者谈话很困难,困难在哪呢?我认为就困难在没有共同语言。你谈你的科学道理,他谈他的歪理邪说,他拒绝接受你的观点,你对他的歪与邪之所在又不了解,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批判和驳斥,在这种情形中,谈不下去就是正常现象,这样发展,怎么能够以理服人呢?

  一方面,要对于科学知识有所掌握,要有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如对于法律知识、宗教知识、心理卫生知识、运动保健知识等有起码的了解,能够从法律的具体规定说明法轮功痴迷者行为的违法性,能够正确说明宗教与邪教的不同,能够从心理学角度揭示邪教惯用的心理诱导和暗示的骗术与手段,能够科学地阐明为什么练功后身体自我感觉有所好转的真正原因。这样一来,你讲的道理才具有说服力、可信度,才能让法轮功痴迷者感到茅塞顿开,从痴迷中醒悟,从而达到以理服人、实现转化的预期目的。这其实还是一种正面地开导、引导,但仅靠这些还不够,因为还没有对法轮功邪教的伪科学、反科学性质进行彻底地批判,还没有对其妖言蛊惑、蒙蔽人心的骗术予以根本地揭穿,还没有对法轮功痴迷者内心深处的那些污泥浊水进行毁灭性涤荡,因此,还需要做另一方面的工作,即反面知识地储备,也就是对于所要批判和驳斥的邪教歪理邪说有一定了解,知道其邪在何处,歪在何处,有的放矢地做准备,对症下药地来批驳。譬如对《转法轮》等邪教书籍中或经文中的那些明显不合常识、违背情理的内容,指出来并进行深入分析,让法轮功痴迷者自己也无法“圆融”,感觉其荒谬绝伦,这种方法很有力度,最易使法轮功痴迷者转化,实践中屡试不爽。有了正反两方面知识的储备,就容易找到与法轮功痴迷者的“共同语言”,破立由我,能够比较顺利地打开工作局面,循序渐进地开展帮教,一步一步地实现转化。

   二、把握心理优势,做好心理引导

  法轮功顽固痴迷者往往自视很高,以为他们常年钻研《转法轮》等邪教书籍、经文,坚持不懈地修炼,在功法与功理上都胜人一筹,因此与帮教人员交锋之初,是很瞧不起对方的。这种心理既是帮教工作的一大障碍,也是可以利用的一个弱点,因为他自视甚高,所以对话常常不易;然而一旦这种心理优势被打掉,他的转化也常常是出人意料地快速。所以,在帮教方法中,掌握心理优势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宝。

  这一方法的运用,要把握好这么几个环节:一是认真研究对手,找准其薄弱点,不同对象具有的薄弱点有所不同,有的痴迷者放不下“情”,对父母情、夫妻情、儿女情眷恋不舍;有的痴迷者总以为自己知识丰富,无人可及,坐井观天,夜郎自大。二是针对其存在的薄弱点,做好交锋前的必要准备,对于放不下“情”的痴迷者,要动员其所挂念的亲人出面做工作;对于还没有去掉“名”的痴迷者,要设法找到充分的事实材料,打掉他的虚荣心。三是交锋中要善于对症下药,要尽可能地让法轮功痴迷者在讲的过程中多露破绽,我们抓住这些把柄后,要有“打破砂锅纹到底”的精神,非逼得其无话可圆、彻底缴械不可。另外,还应当注意制造一种让法轮功痴迷者容易产生理亏的环境氛围,如在与之谈话过程中,有多人参加,其中一人为主,讲得好,大家一起击节赞叹,而当法轮功痴迷者讲出漏洞或无法自圆其说时,大家群起而攻之。从心理学角度,人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重性,就人的社会属性言之,一般人都难免趋同性或从众性,这种心理正是我们可以利用的方面,如果法轮功痴迷者感到自已的观点和看法总是受到大家的攻击,而帮教人员的说法总是有许多人附和,就会产生一定心理压力,会不由自主地怀疑自己是否真的存在认识偏差、思想错误,进而动摇其原有的心理优势,转生沮丧和颓唐情绪。对法轮功痴迷者的帮教,实际也是一场心理战,关键看谁能在较量中占优势、取上风。

   三、在去不掉的“情”上做文章,动之以情理

  李洪志在《转法轮》一书第140页专门有一段经典性谈去“情”的话:“任何事情都是有因缘关系的,人为什么能够当人呢?就是人中有情,人就是为这个情活着,亲情、男女之情、父母之情、感情、友情,做事讲情份,处处离不了这个情,想干不想干,高兴不高兴,爱和恨,整个人类社会的一切,全是出自于这个情。这个情你要是不断,你就修炼不了”。这段话说的很绝对,第一,将“情”作为人活着的最基础性的东西,第二,断定不去掉“情”就无法修成正果。这样一来,凡是修炼人,都必须去掉“情”,然而,一旦人无“情”,何以能称之为“人”。我认为李洪志说得越绝对,对于帮教工作越有利:一方面,法轮功痴迷者如果不是像傅怡彬、关淑云、董立那样明显精神失常的杀人,是无法根本上去掉“情”的,既然去不掉,那么反过来也就证明修不成,既然如此,何必痴迷,不如早日脱离邪教,重归常人;另一方面,“情”是人之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不仅人有情,飞禽走兽亦不乏亲情与友情,若使人无情,与自然中的禽兽相比也难望项背,这不是明显的悖逆,岂能当真。在说清上述道理的基础理论上,一方面帮教人员要通过自己的行动,体现我们热忱相助、真心挽救的一片赤诚、一腔真情;另一方面,要抓住法轮功痴迷者亲情未泯的良机,让其亲友积极参与帮教,用火热的亲情,销蚀其内心的冰层,达到以感化促转化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讲,也是与法轮功邪教打一场情理战。

  在“情”上做文章,火候很重要,一般来说,当法轮功痴迷者受到特别大的外界压力时,内心比较脆弱,依赖心理加重,这时是发挥以“情”感化作用的最佳时机。以“情”感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帮教初期,起“破壳”作用;二是在帮教的整个过程中,起“润滑”作用;三是在帮教后期起“巩固”作用。这也就是说,不能单靠这种方法转化痴迷者,否则是不彻底的。另外,这种方法也往往会产生“移情”作用,即出于对帮教人员的崇敬,而将对李洪志的神格化膜拜转移到具体帮教人员身上,仍然缺乏理性的认识问题,这实际上并没有解决思想上的根本问题,反复的危险仍然潜伏着,对此也要引起注意。

   四、要对照法律条款剖析,晓之以法理

  法轮功顽固痴迷者往往对于自己的具体违法行为或拒不承认,或予以狡辩,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不知不懂,纯粹是法盲;二是受邪教歪理邪说蒙蔽,否认现行法律的效力。

  作为法盲的法轮功痴迷者,对法律的无知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囿于法轮功邪说的狭小范围,对于其他知识一无所知,从来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致于行为触犯法律法规;二是对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错误理解,盲目行事,以致触犯法律法规。譬如将进京滋事误认为是伸张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力等。作为受蒙蔽的法轮功痴迷者,尽管他们对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但认为“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而国家现行法律是“人间小法”,按邪教理论,“人间小法”的效力不敌“法轮大法”,在二者发生冲突时,需要遵守的不是现行国家法律,而是邪教的“法轮大法”,正是这种极端荒谬的认识,促使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一再铤而走险,违法犯法。

  因此,在帮教过程中,一方面,要正确地讲解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的正确含义,从理论上纠正对法律的误解,很有必要;同时,还需有对照法律的具体条文,如《刑法》第三百条及两个司法“解释”、民政部“决定”、公安部“通告”等,明确指出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另一方面,要对于邪教所谓“法轮大法”予以彻底驳斥,如果说“法轮大法”是囊括各个空间层次的最高法,而我国现行法律只是人类这一空间层次上的国别法,那么二者的关系应当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是能够“兼容”的,而不是矛盾冲突的,事实上并不存在这种“兼容”性,相反,二者是势不两立的,“法轮大法”根本就是臆造出来的东西,炮制的目的正是为了抵消我国现行法律的效力,为邪教势力的横行张目,这一点,必须讲清楚。

  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剖析法轮功痴迷者行为的违法性,作用在于:一方面打掉其无知无畏的嚣张气焰,让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令其知法懂法,在法律面前低头认罪,痛悔过去,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践中,许多法轮功痴迷者口口声声不愿违法,然对于事实上的违法行为却不予承认,因此,讲明法律对于转化这些人,常常是很关键的因素。

   五、要明之以事理和人理

  法轮功痴迷者往往存在“事理不通、人理不讲”的现象。这里所谓的“事理”,指对通常事实应具有的一般性认知与了解;所谓“人理”,是指为人处世的起码常识。通常与一个有理智的人进行讨论,相互都能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而与一个法轮功顽固痴迷者讨论,就会发现,往往连一些最基本的事实他们都视而不见,拒不承认。这其实就是讲不讲事理的问题,凡事都有理,不讲这个理,就肯定讲不到一块去。

  法轮功顽固痴迷者最大的问题就是精神受控制,不会思考问题,一切以李洪志为是非,根本不愿面对现实,既然这是问题的症结,那么我们就要设法引导其去面对现实、正视现实。实践中最有效的方法,一是多谈具体问题,少谈抽象问题,因为抽象的问题很难谈得清,而具体问题比较容易说明白,并且不好回避;二是讨论中要设置前提,预先堵塞其逃遁的后路,逼其就范。譬如李洪志在《转法轮》一书第66页讲到自己的功能被测试,“测定发出的у射线和热中子超过正常物质放射量的80倍到170倍”。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初,要确定双方的观点须有相应论据支撑,在讨论中,要求对方拿出李洪志被测试的客观依据,否则就必须承认李洪志是信口雌黄。事实上,对方是无法拿出客观依据的,这个前提的设置,就决定了对方的失败。这实际上就是引导法轮功痴迷者讲事理,能够讲事理,说明理性在复苏,理智在回归。其实事理也是一种人理。做人要讲做人的道理,法轮功痴迷者以为,“真、善、忍”是衡量做人的标准,而不懂法律与道德标准在做人问题上的重要性。因此,要对“真、善、忍”从历史的、现实的、文化的等个多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其形而上的伦理道德本质,说明其被李洪志窃取后用作蒙骗他人的工具;进而指出做好人的愿望虽好,但如果不能很好地遵循社会道德与法律的要求,往往事与愿违,不仅达不到初衷,相反,极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走上与道德相违背、与法律相对抗的道路。

  许多法轮功顽固痴迷者视自己为好人,视帮教者为恶人,是非颠倒、黑白混淆,需要对他们当头棒喝,指出他们认识上的谬误,引导他们走正确地做人之路,真正地成为一个于社会有益的人。事实证明,关于做好人的讨论,虽然看似平常,却往往能击中要害,促使一些为了做好人而误入歧途的法轮功痴迷者迷途知返,因为法轮功邪教最具有欺骗性的不外健体强身和做好人这两大诱饵,因此,在这方面下功夫,最能够击中要害。我们要通过讲事理、说人理,挽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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