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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干预手段在教育转化中的尝试

作者:刘 琼  · 2007-12-10 来源:凯风网
  邪教是披着宗教或某种文化信仰外衣,以精神控制和心理暗示蛊惑人心,伴有暴力、欺诈或恐怖活动等反社会行为的一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组织化、狂热化团体。邪教活动是对人的心理、意识活动过程产生影响,而且会对人的大脑生理、神经系统等造成异常,且其活动一旦过激,具有极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反邪教斗争实质上是一场“精神上的反恐怖战争”。

  以“法轮功”为例,它的演变不仅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且它所造成的精神疾患和心理障碍问题也表现得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以心理学的规律来指导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提高教育转化工作的科技含量,才能更好地实现“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

   一、“法轮功”习练者练功后的不良心理分析

  大多数“法轮功”习练者是在缺失和茫然中被邪教所俘获的,之前,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就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普遍存在的社会转型时期对现实生活的无所适从,主观幸福感低,现实的挫折和对未来的迷茫必然引起相应的焦虑症状;在价值多元化的趋势面前难以自我定位,思想空虚,意志薄弱,信仰缺失;现实的挫折使自我价值感丧失,加上原有的迷信思想,加重了自卑与自罪心理;内倾或偏于内倾人格,在挫折面前易通过关心、道德和信仰、观念等途径恢复心理平衡,这就为邪教的侵入埋下了隐患。

  在走进“法轮功”泥淖之后,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了消极的变化。笔者以某地法轮功人员为例,有近50%的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或社会适应不良,其中确认1人为轻度精神分裂,6人有较为严重的心理疾病。

  首先表现为认知障碍。由于受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精神控制,大多数习练者把学法练功当成了生活全部,切断了自身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意识阀逐步缩小,逐渐丧失了观察能力和批判性的反思能力。突出体现为:一是选择性知觉,凡是对法轮功有利的信息就感兴趣,对有神论、神秘现象、腐败现象格外感兴趣,这种选择性知觉必然导致其思想观点不符合客观现实;二是线性思维,非黑即白,非好即坏,看不到事物的多面性及中间状态,反映到心理上就极端的完美主义,即便在转化后,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依然存在,导致其不能正常适应社会生活,并容易导致出现反复。

  第二、情绪情感障碍。痴迷者为了逃避现实的焦虑而进入法轮功,焦虑情绪得到暂时压抑,但对“法轮功”的痴迷又会导致他们产生新的焦虑,李洪志许诺的“圆满”遥遥无期,放弃修炼的“形神全灭”,走出来要面临的打击处理,邪教立场与周围环境的对立,种种内心冲突加剧的挫折感,无疑增强了习练者的焦虑心理。有关调查发现,男、女法轮功痴迷者焦虑因子的阳性反应,分别高出普通成年人组的6.2倍和4.3倍。

  第三、人格上的消极变化。服从、同化、内化、外化是人社会化的基本过程,而邪教的精神控制则是彻底破坏习炼者人格完整的过程。在“法轮功”的精神控制下,他们有的形成了与原有人格并存的多重人格,有的原有的消极人格特征则出现了极端的变化,发展成变态人格,形成了偏执型、分裂型、自恋型、依赖型、反社会型等人格变化。这种人格的消极变化不仅使教育转化工作难度加大,而且也为其摆脱邪教精神控制,重新回归社会正常生活设置了障碍。

  第四、过高的自我价值感和“团体自恋”。在“法轮功”邪教语言中的“常人”“修炼人”“真善忍”“救度众生”等所包涵的特殊涵义使他们产生过高的自我价值感和认同感。极端的“团体自恋”具有重要的凝聚作用,使他们觉得自己的组织最可靠、自己的信仰最好,还可以让明显妄想伪造的谎言成为团体内公认的“事实”,使人进一步丧失理性思考的能力,促使偏执和狂妄自大的人格特征进一步放大,导致其自我价值感不切实际地升高,并对任何否定性评价产生强烈敌意和对抗,这也增加了他们摆脱邪教精神控制的难度。

  第五、精神分裂症状。“法轮功”邪教组织运用感知觉剥夺、社会剥夺等手段对习练者实施精神控制,导致他们因追求所谓的高层次、佛道神而产生幻视、幻听、幻觉和妄想等心理现象,这些现象虽然不等于意识分裂,但长期在这种消极暗示和精神控制的影响下,必然会使人变得更加脆弱和敏感。一项调查发现,男、女法轮功痴迷者的精神病性因子分别高于普通成年人组的2.8倍和7倍。

   二、心理干预手段在教育转化工作中的尝试运用

  在加大正面教育的同时,如果我们适当运用心理干预的手段,运用心理咨询和矫治的原理和技术,矫治其邪教人格,培养其应对挫折、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使其重新社会化,这些习练者才可能彻底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健康标准。

  首先,是心理诊断和人格鉴定,甄别精神病患者、人格变态患者与一般痴迷者。我们运用“病与非病的三原则”来判断法轮功痴迷者的异常行为与精神病理,运用相关心理测试进行人格鉴定,区分转化对象,因为对于精神病患者和人格变态者,心理咨询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就更谈不上教育转化了。如学员邹某,经长期教育未果后,在湖北某大学教授帮助下对其进行心理诊断,发现其因过去两性生活中受到过严重挫折,已出现了与“法轮功”无关的比较明显的被害妄想,并初步诊断为轻度精神分裂症。

  第二、判断是否患有心理障碍和程度轻重。心量诊断可对其今后的行为、心理发展、病理程度进行预测,为提供矫治、教育转化的可能性提供判断,确定需要矫治的紧急程度,时间和介入方法。这种判断需要进行大量的摄入性谈话、细致的观察和相关的心理测试,并需要相应的医疗介入。如学员李某,初步转化后,在形神全灭的恐吓、对亲人的负罪内疚、可能受到的法律惩处、对今后生活出路的绝望等重重压力下,一时出现精神恍惚,躯体出现木僵症状,我们初步诊断为“应激性情境障碍”(后得到省人民医院精神科教授的确认),立即采取措施给其服用口服镇静剂,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精神压力,不仅很快使其应激性症状得到改善,而且得到了很好的转化。

  第三、运用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方法,矫正学员认知偏差。坚持助人自助、理解尊重、科学咨询的原则,疏导教育与治疗并重,在纠正认知偏差,解决错误归因问题的基础上,辅以治疗性谈话、行为疗法、感情疗法等,多头并进,旨在解决问题。如学员沈某,在实现初步转化后一直表现出极强的两面性,表面上对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有很深的认识,但坚持“法轮功”教人做好人没有错,并表现出对男同志有较明显的移情现象,回家后不久思想出现摇摆。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结果提示,呈现病态人格和偏执双峰组合,躁狂分值偏高,经综合评定为“被动依赖型人格”。由于其特殊的成长经历,使其一直处于一种被关注和关怀的缺失状态,再加上感情上的受挫,形成了认知偏差,社会功能特别是人际交往部分受损,为人格缺陷所致的心理障碍,以“法轮功”上的反复状态为外在表现形式。在有针对性的治疗式谈话中,纠正其认知偏差,解决归因问题的同时,介入了系统脱敏疗法,情境转移,要求其内省反思,逐步完善人格。我们的做法很快有了较明显的效果,虽然人格上的缺陷短期内不可能有太大改观,但临近结业出班的时候,她变得积极、开朗,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要求学习,从不承认自己的心理问题到能正确、客观地评价自己,从对将来的迷惘和对生活的无力感到对生活有了初步打算,确定了近期的生活目标,从以“法轮功”作为借口逃避生活问题彻底决裂,坚定转化之路,她逐步回归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应该说,沈某的个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都比较年轻,有较好的文化素质,生理基本健康,对生活趋于理想化,带有明显的浪漫主义色彩,追求完美,不愿面对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因为在生活经历中遭受的些许挫折,而与周围社会总有几分不相容,在心理上基本处于亚健康状态,他们在“法轮功”里面更多的地寻找一些所谓精神上的东西。或者说就好比神经症中的躯体化现象,前者是以一种躯体形式来表现自己的内心冲突,而后者是以“法轮功”的形式来表现他们不健康的社会心理。

  第四、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和集体心理辅导。针对“法轮功”习练者存在的一些共性心理问题,邀请心理学专家为学员做集体心理辅导,由学员提出问题,专家教授现场予以解答。同时由帮教人员结合痴迷者的心理特点为学员进行专题讲座,一方面通过心理健康知识教育,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的标准,了解身心疾病与心理健康的关系,从而使他们进一步认清李洪志的骗术伎俩,正确认识和看待自身的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引导学员克服僵化片面的思维方式,学会辩证地、发展地分析问题,学会认识自己、剖析自己、接纳自己,从而自觉调整心理状态,提高消除心理障碍的能力,以积极的心态正确认识和应对今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挫折和困难,增强对法轮功邪教的免疫力。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我们也许可以把“法轮功”现象解释为一种病态社会文化所导致的病态社会心理,由于受“法轮功”这一病态文化的不良刺激,导致其习练者接受了这一病态文化的错误的价值观与不健康的社会生活方式,在认知、情感、意志、人格等方面出现了偏离正常社会心理的不正常的心理活动,而这种病态社会心理又会造成大量的病态行为与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很大程度上只是完成了对“法轮功”这一病态文化所致的病态心理的解释,将他们从法轮功的泥淖中拉出来,使他们回复到了练功以前的状态之中后,他们要重新面对原有的社会生活问题,他们将面临着一种被抽空的状态,面对生活,无所适从。如何来为他们填充健康的社会心理,如何引导他们完善人格,重新投入生活。在这种背景下,心理干预、心理咨询策略的运用和心理健康教育的介入,对其后期巩固及至以后的生活道路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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