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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轮功”境外滥诉的法律审视

作者:大 弓 · 2007-11-23 来源:凯风网
  近年来,“法轮功”在境外频频诬告中国政府及其官员,最典型的莫过于控告“两部一台”案,不过这些滥诉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以败诉告终。“法轮功”在境外进行滥诉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破坏中国政府的形象,能否胜诉反在其次。对于“法轮功”在境外的滥诉,从法律角度进行审视,恐怕多有问题。

  问题一,涉嫌干涉中国内政。依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等,其中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两重含义。中国政府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属于中国内政,他国无权干涉,“法轮功”在境外就此进行滥诉,显然违背了国际法有关国家基本权利的规定,受案法院国涉嫌干涉中国内政。

  问题二,涉嫌越权管辖。依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依据,又是国家主权最直接的体现。国家的管辖权可以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等不同种类。其中只有普遍性管辖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的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但普遍性管辖的对象目前仅限定于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几种特定的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中国政府依法处理“法轮功”并不属于普遍性管辖的对象,因此他国没有管辖权,“法轮功”在境外就此进行滥诉,显然违背了国家的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受案法院国涉嫌越权管辖。

  问题三,涉嫌干预中国司法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独立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历史上因西方列强迫使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强加中国以领事裁判权,使得中国司法主权遭受严重破坏。随着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和领事裁判权的废止,中国重新获得了司法主权。依法处理“法轮功”是中国独立行使司法主权的必然结果,“法轮功”在境外就此进行滥诉,显然违背了国际法有关国家司法主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受案法院国涉嫌干预中国司法主权。

  问题四,涉嫌破坏国际人权合作。国际人权法是国家间关于尊重、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人权本身不是国际法创设的,国际法只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尊重和保护有关权利或促进其更好地实现。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国家通过国际人权条约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国内法和国内措施的辅助。由于人权领域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许多分歧,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不得将一国的政治模式或价值观强加给别国,不得将人权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遗憾的是一些国家却并没有能够很好地遵守这一国际法准则,经常打人权牌干预别国内政。中国政府依法处理“法轮功”,这本是中国的内政,但“法轮功”在境外滥诉却得到了某些国家别有用心的支持,受案法院国不仅涉嫌干涉中国内政,显然也涉嫌破坏国际人权合作。

  问题五,涉嫌破坏外交关系准则。国际法上,一国的国内中央外交机关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并分别享有最高和相应的礼遇。外交部长在外国的活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实质是国家给予另一国家的一种特别优遇。从理论上说,外交特权与豁免既是表示对其所代表国家的尊严与主权的尊重,也是保障外交代表有效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际外交关系法的一项基本准则。然而,“法轮功”在境外滥诉的对象,既有中国政府的组成部门,也有中国政府的公务人员,其中就包括中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显然受案法院国涉嫌破坏外交特权与豁免这一外交关系基本准则。

  中国目前正向法治国家阔步迈进,依法处理“法轮功”是中国的内政,对于“法轮功”在境外的滥诉,积极应诉并非不可,但更要善于从国际法角度认真研究对策,依法有力回应才是上选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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