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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班侵犯人权了吗

作者:国 力 · 2007-09-03 来源:凯风网
  各地的“法轮功”练习者教育转化班(有的称为法制培训基地或班),已被实践证明是教育转化“法轮功”练习者的好形式,因而,也为“法轮功”邪教组织所切齿,鼓噪什么:“转化班侵犯人权。”初入班的痴迷者也几乎无一不持此观点。在此需要明以真相,以正视听。

   一、转化班就是一座特殊学校。这是因其收教对象的特殊性而定。是学校当然就要有一定的校纪校规,这是任何人都不得不予认可的。而且这些校纪校规,都在各级转化班里上纸上墙,无一条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何来侵犯人权之说?更何况,在“法轮功”邪路上不回头,最终只有绝路一条。为使绝大多数的“法轮功”练习者不至于在“圆满”和“白日飞升”中走上绝路,维护其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利用转化班,通过谈话交流,使他们转变思想,认清真相,这是最大、最充分地维护了练习者及其家庭的权益。每转化一名痴迷者,不仅是挽救了一个人,而且是挽救了一个家庭,增加了一份社会稳定因素,这已为所有入班学员、“法轮功”练习者的亲朋好友,社会各界人士所共识,是“胜造七级浮屠”的大善举,是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练习者的人权。

   二、转化班就是一座特殊医院。这所医院救治的是精神和思想上的疾病。有个别练习者称:医院治疗患者都是在尊重患者自愿基础上的。同样,对绝大多数的练习者而言,转化班也是尊重了其本人或亲属的意愿,大量的“法轮功”练习者夫送妻、女送母、夫妻结伴来学习班交流、转化,难道不是自愿吗?确有部分练习者对入班是不情愿的,对这部分人员,我们通过其亲属、单位充分动员,促其入班,也绝不是什么侵犯人权。医院对传染病人尚有强制治疗的措施,有关部门也有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规定,并不存在其同意与不同意的问题。而“法轮功”痴迷者就是典型的“精神毒品”的吸毒者、“精神疾患”的“传染者”,让其进入转化班这一特殊医院进行治疗,怎么就成了侵犯人权?

   三、转化班的办班地点、管理方式、教学方法上等充分体现了人道精神。转化班大都是借用宾馆、学校创办起来的,部分自办的地方,也多是实行宾馆化管理。即使在转化前,练习者也普遍承认,在转化班食宿比家里都好得多。各地的办班形式也是根据实际,多种多样,既有集中型、半集中型的,也有分散、流动型的。即使是集中办班形式的,也仅是在未转化前限制其与“法轮功”组织及人员的接触,而对其与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以及其他所有不是练习“法轮功”的人员都可以自由联系、交流和接触;半集中式的,只是上班交流时请其参加,其余时间该干什么干什么;而分散和流动式的,则完全视练习者的时间和要求,确定地点(包括在练习者家中)和时间与之交流和讨论。在教学方法上,完全是采取平等交流和讨论的方式,从不要求练习者完全接受施教者的观点,而是平心静气地相互讨论,相互提出问题,共同探讨研究,直至彻底解决,达成共识。入班的练习者都不得不承认,学习班工作人员的关心、爱心、热心、耐心和诚心,是他们前所未见的,许多人感慨地说:“你们(指转化班工作人员)才是真正的好人。”可以说,在学习班里的转化者,无一不是被情所感化,被理所折服。

   四、转化班为已转化练习者及其亲属所充分肯定。从笔者所在地的转化班看,所有转化出班的原练习者,无一不对转化班予以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离班前无一不百感交织,痛哭失声,反复感谢转化班对他们的挽救,庆幸自己在迷途中遇到转化班这一好方式和工作人员这样一批批好人。转化出班的学员,两三年过去了,至今仍与转化班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他们说:“我们不仅是在转化班开始了新的人生,而且通过转化班结识了一生都难求的朋友。”

  练习者亲属更是对转化班挽救了自己的亲人、挽救了自己的家庭感激万分。笔者所在地,经转化班做工作,使已离婚的练习者破镜重圆的就有数对。转化班内结业学员赠送的锦旗已数不胜数,最后不得不硬性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再给转化班赠送锦旗。在笔者所在地转化班结业的学员,也有因为环境等种种因素影响而出现反复的,但所有的反复人员会偷偷在家里重新练功,甚至会接受未转化人员传递的新传单等,但再没有出现过攻击转化班的现象。而那些攻击转化班的谣言,一看即知是根本不了解转化班情况的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这也在客观上帮助了转化工作:在每期的学员入班后,工作人员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请其详细参观转化班,查看转化班里到底有没有他们在外边所传的水牢,有没有老虎凳,有没有洗脑机(笔者所在地的转化班效果较好,竟被“法轮功”组织说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洗脑机,练习者只要到机器上一坐,所学的功法一下子就消失了),“法轮功”口口声声讲“真、善、忍”,在转化班问题上,他们又一次暴露了真实面目。

  既然说起人权,倒是必须明确:真正侵犯人权的恰恰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人格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以兄弟关系相对待。”且不说在“法轮功”邪教组织内部严密的精神控制,以至连“李洪志”三个字都不敢提,否则就是大不敬。对整个人类,他们蔑视为生活在“垃圾站”里的最低级生命;视对“法轮功”有不同看法者为“魔”,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三发正念除魔)。《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法轮功”却不断地发出“修炼者不能吃药”、“圆满”、“走向圆满”的一系列所谓的“经文”,如催命符般把那些受其高度精神控制的信徒送上绝路,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700多人因此而丧命,甚至发生了惨无人道的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法轮功”却只视“法轮大法”为“宇宙大法”,人间的法律是管常人的事的,“法轮功”弟子只听“宇宙大法”的,丝毫不履行任何的社会义务,处处干扰和破坏法律实施,干扰和破坏社会秩序。这一切不都是在彻头彻尾地践踏人权,破坏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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