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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道德的质疑

2007-08-10 来源:凯风网

  2006年7月6日,加拿大人大卫·乔高和大卫·麦塔斯发表了一份《关于指控中共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2007年1月31日又发表了这份报告的修订版。他们“公布”了一个足以引起举世震惊的消息:中国政府大量非法摘取“法轮功”练习者的活体器官。

  真实的情况到底如何?他们的这个指控到底是揭开了一个巨大黑幕?是在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夸大其词?还是纯粹意义上的无中生有、恶意诽谤?我们把报告提及的有关事例和逻辑推理提出来,并增加了我们掌握的一些信息,请读者自己作出评判。


  一、中国器官移植学专家对报告以他的名义捏造言论的行为表示愤怒

  在“报告”中,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石炳毅教授是乔高和麦塔斯先生唯一指名道姓作为证人的专业人士。

  报告称:“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分会常委石炳毅说,至二零零五年总共有约九万宗移植案例,也就是说,自从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从二零零零年到二零零五这六年间,约有六万宗移植手术。”

  2007年1月初,在英国广播公司(BBC)就此话题采访他时,石炳毅教授宣读了一份声明:

  “我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说这些话,这些数据毫无根据,我不知道这两位作者捏造这些话的目的是什么,也不知道是什么利益驱使他们捏造谣言。”

  显然,石炳毅教授对乔高和麦塔斯先生无中生有的引述十分愤怒,对他们捏造自己言论的目的提出质疑。

  可笑的是,乔高和麦塔斯先生在2007年1月底发表的“修订版报告”中继续以石教授的名义散布谣言。而这个谣言甚至更大,更令人惊愕。

  二、用已被揭穿的谎言作报告的“指控依据”

  继“报告”之后,“修订版报告”继续使用一个重要指控:“化名为安妮的一位女士告诉我们说,她身为外科医生的丈夫告诉她,二零零三年十月之前的两年时间,在中国东北的沈阳市苏家屯医院,他亲自从大约两千名被麻醉的法轮功犯人身上切除了角膜,到二零零三年十月的时候他拒绝再做这样的手术。这些眼角膜,‘捐献者们’没有一人存活……他们的身体事后全部被焚毁……我们接受,安妮所说的她丈夫告诉她的话,不仅仅是对她说了,同时也是可信的。”

  对于这个指控人们并不陌生,2006年3月,“大纪元时报”等“法轮功”媒体就利用这名化名安妮的证人发出指控:“在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的苏家屯区,有一个关押60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的集中营,其中4000多人被中国政府摘取器官后投入焚尸炉,器官甚至被卖到泰国。”

  他们还提出了“证人”和“证据”,如作为集中营的一家医院及焚尸炉的照片,被摘取器官的尸体照片,这个集中营医院的医生、护士的证言等。其中最有名的证人,就是这位看不见面目的安妮女士。

  但是,在大量境内外媒体采访和被指控为集中营的这家医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所谓“苏家屯集中营”被证明是一个弥天大谎,“焚尸炉”其实就是医院的锅炉房,一些照片也是从别处取来或蓄意拼接的。在美国驻华使领馆作了二次实地调查后,美国国务院也发表报告说:“没有发现证据可以说明该地方除被用作公共医院外还被用作其它用途。”

  与此同时,“法轮功”内部也感到这个谎言再也无法蒙骗世人,于2006年4月底开始,接连发出两个指令:一是停止宣传苏家屯集中营;二是提供全国范围内医院摘取法轮功练习者器官的材料。这些指令可在法轮功的明慧网上找到。
               
  令人惊讶的是,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在此后发表的“报告”及“修订版报告”中,依然使用了这一被完全揭穿的谎言。事实上,这个谎言始终贯穿于“报告”及其后的“修订版报告”,作为其指控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蓄意引导调查对象并歪曲其言论以获得有利“证据”

  同原“报告”相比,“修订版报告”增加了一些“具有说服力”的事例。但显然这些“证据”属于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的造假行为。

  在“修订版报告”中,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做了如此描述:“南宁市民族医院的卢医生承认他早些时候曾到监狱挑选三十多岁的健康法轮功人员来提供器官。”

  事实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只在2003年在外院指导下完成过一例肾移植手术,之后再未进行过任何移植手术。卢国平医生既未参与该手术,也不了解有关情况。卢医生回忆说,他在2006年五六月间接到一位陌生女性的电话,称他有一亲属患肾脏疾病急需换肾,希望到民族医院做换肾手术,并追问了一些肾脏来源的问题。卢回答说他们医院只完成过一例肾移植手术,他当时刚毕业,根本不在有关科室,不了解情况,他也不清楚肾脏的来源。

  但在“报告”中,两位大卫先生是如此描述的:

  M:那是不是用的也是那种法轮功的供体?

  卢:对。

  M:你们以前用的“法轮功供体”,是从看守所还是监狱呢?

  卢:监狱。

  M:那就是你们还要亲自挑选是吧?

  卢:对……

  乔高和麦塔斯先生在“报告”开篇即表明了中立、客观的立场和尽可能严谨的态度,却是如此蓄意误导证人并歪曲对方言论,甚至是把一些从未发生过的回答硬栽在他们选择的证人头上。两位“大卫”先生就是这样遵从“独立、客观、严谨”原则的吗?

  四、吴弘达先生的调查

  人们知道,居住在美国的吴弘达先生是一位被欧美媒体广泛赞誉的“持不同政见者”和“人权卫士”,在“法轮功”抛出苏家屯集中营的爆炸性“新闻”——这是“报告”及“修订版报告”的重要内容——之后,也曾公开表示质疑。

  吴弘达先生先后发表的两篇文章《法轮功/苏家屯事件之我见》和《我对于法轮功媒体报道苏家屯集中营问题的认识及其经历》中,对法轮功宣传的苏家屯事件中的证人证言逐一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这种宣传是不真实的。

  有趣的是,吴弘达先生在其中一篇声明中还提到,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之后曾造访他本人,希望吴同意法轮功的指控,但吴拒绝了。以上事实,可以在吴弘达的网站上www.observechina.net刊登的《我对于法轮功媒体报道苏家屯集中营问题的认识及其经历》声明中找到。

  五、拿无法证实和不存在的“证据”充当证据

  “报告”中所使用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根本不能证实所谓的“指控”。例如,报告中的所有证据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调查所取得的证人证言或者录音证据。但“报告”并没有提供任何一个证人的确切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取得证言的时间、地点、程序和见证人等。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无法核查的。

  另一类是作者从网上下载的资料或通过其他连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自己也说不清的途径得到的资料。从法律角度看,将网上搜集的信息作为依据,直接或间接推断得出所谓的指控,其无法得到证实的漏洞是不言自明的。

  由于所有的所谓证据都无法证实,所以作者在通篇报告中,也只能含糊其辞,广泛使用“可能”、“据说”、“如果”等模糊词语,偏离了一个法律职业人最起码的严谨准则。

  报告中还有事例说明,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强烈的感情因素压倒了作为法律人或者独立调查人员应有的理智,使得他们用错误的前提,通过错误的推理,试图让读者得出他们期望的结论。比如报告声称:“根据中国的宪法,中国由共产党统治,而非法治”。实际上,翻开中国宪法您读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诚信与道德成了问题


  根据“报告”及“修订版报告”的描绘,乔高先生曾经是加拿大国会议员、政府官员、检察官,麦塔斯先生是一位人权律师,并“积极促进社会对人权的尊重”。

  可是,通过对论据的分析和被引用证人的申述,人们是否会对“报告”及“修订版报告”中描绘的拥有令人尊敬的经历和身份的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的诚信和道德产生质疑呢?乔高先生和麦塔斯先生是不是需要用事实描述事实,而不是用造假捏造事实的方法,向世人证明他们是具有诚信和道德的呢?

 

  人们可以因同他人政见的不同,或文化的差异,而对他人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甚至批评。但如果因这些不同,而去传播针对他人的谣言,甚至参与制造谣言,这就变成一个关系到诚信与道德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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