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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处置法轮功是中国对世界反邪教事业的伟大贡献

作者:白衣子 · 2007-08-03 来源:凯风网

  邪教、恐怖主义和黑社会并称社会三大“毒瘤”,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法轮功是当代中国危害最大的邪教。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宣布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随后对邪教问题进行了大规模治理。八年来,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人民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政府依法取缔和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是世界反邪教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世界反邪教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


  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和惩治邪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中国十分重视反邪教立法工作,1999年前后,先后针对邪教问题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1、专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出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这是中国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制定的单行法律,也是反邪教的核心法律。


  2、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打击处理邪教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二)司法解释


  1999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3个司法解释,对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予以明确。


  1、《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0月30日);


  2、《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4日);


  3、《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


  (三)行政法规


  2002年以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反邪教内容的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施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片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信息。


  2006年3月1日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三)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涉及反邪教内容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等。


  其中,2002年8月1日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2006年9月11日新华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含有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内容。


  二、国家成立了防范和处理邪教的专门机构


  对于邪教反社会、反人类的种种犯罪活动,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等闲视之,各国政府都在采取切实可行的积极措施,加大打击力度,严加防范。依法打击邪教,是政府的职责。但防范和处理邪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很多部门的工作。为了有效处置法轮功等邪教问题,2000年中国政府成立了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要是综合协调各部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就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世界各国反邪教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合作,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免受邪教的侵害。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在政府系统自上而下的形成了反邪教组织体系。


  三、形成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反邪教工作格局


  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克敌制胜的法宝。在处置法轮功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广泛发动群众,形成了全党动员、全民参与的反邪教工作格局。


  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不准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7月23日,人事部发出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团中央也发出通知,不准共青团员修炼“法轮大法”。以党(团)内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禁止党团员和公务员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邪教活动。


  公众还成立民间反邪教组织,自觉开展长期、广泛的反邪教斗争。2000年11月13日中国反邪教协会成立。协会由全国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许多省份和城市也成立了地方反邪教协会。


  中国政府一向重视对公众的反邪教警示教育,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揭露法轮功等邪教的真面目,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对公众进行教育引导,提高群众预防和识别邪教的能力。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建立了揭批法轮功专栏,发表大量反邪教文章、制作了许多揭露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节目。自2000年12月24日中国反邪教协会网站开通以来,中国各大省市和研究机构相继开办了专门的反邪教网站。到目前为止,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反邪教网站有凯风网、中国反邪教网、明镜网、人本网、天鉴网、启明网、湛露网、巴渝风、正气网、福建反邪教网、基督教反异端邪教网等数十家,已初步形成了反邪教网络系统。


  四、教育挽救了一大批邪教痴迷人员


  在与邪教法轮功的斗争中,中国政府本着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旨,依法取缔和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非法活动,依法惩处极少数触犯法律的“法轮功”骨干分子。同时,还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坚持执行团结教育挽救的政策,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转化。


  中国政府和人民创造了许多挽救邪教受害者的工作方法。邪教痴迷人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控制精神控制,他们就创造性地举办法制学习班,采取政府干预的方法,救治邪教受害者。即使对判刑、劳教的邪教人员,有关部门仍竭尽全力进行教育挽救。帮教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绝大多数受骗者、受害者摆脱了邪教的精神控制,恢复了正常生活。


  五、完善了邪教的定义


  关于邪教的定义,世界尚无统一的说法。但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的不同,对于邪教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在西方,一般把邪教视为新兴宗教中“极端的”、“破坏性的”、“疯狂的”、“邪恶的”团体组织。


  中国于1999年10月正式给出了邪教组织的定义。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的邪教组织进行了如下的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指出“法轮功”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即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


  这是中国从国情出发,对邪教的概念和特征下的结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司法机关对“邪教组织”的法律解释具有创造性、是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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