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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治理对策的省思

作者:吴东升 · 2007-04-12 来源:凯风网
  邪教为何能聚合民众,很重要的一点是邪教看准了民众的需求,不断进行“促销”的结果,如果民众自身没有某种需求,也没有与邪教互动的内在动力,那么邪教的“促销”也不可能成功。借用经济学的理论,我认为,在邪教与民众之间似乎存在着一个看似无形实有形的“市场”,卖方(供方)就是邪教组织,买方(求方)就是民众。正因为双方有一种特殊的供求关系,才建立了所谓的“邪教市场”。邪教教主在这个“市场”中充当了“卖主”的角色,他们对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同类型的邪教)津津乐道,首先是想方设法来包装“产品”(通过“教义”来体现邪教的价值),然后指使骨干充当“经纪人”、“促销员”或组织实体化的“中介公司”(邪教的组织机构),通过“广告”、宣传等“市场营销”策略和手段,极力兜售、推销(邪教的传播手法和方式)“产品”的“货真价实”,让有需求的买方愉快地接受,让本没有需求的买方感觉不买它似乎有点太可惜。正如佩佩·罗德里格斯指出的那样:“如果设想一个商贩同时又具有操纵的能力,有理由相信他的销售额会增加,盈利也必定会大于诚实待客的同行。不过照此设想下去,那人即便再能操纵,如他面对的市场并不存在他声称能够满足的需求,或他的商品不足以满足潜在顾客的需求,他也必将所获甚微或者竞至一无所获”。①

  同时,邪教“卖主” (教主)还注意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建立了市场法则和市场“监管机制”(教规、“奉献金”),让“经纪人”、“促销员”严格按照规定销售“产品”,让买方进入“市场”活动后必须交纳“管理费”(“奉献金”),按照市场规范运作,否则要受到处罚。为了防止“非法市场”被有关部门察觉,它们实施“暗箱作业”(联络方式诡秘、运用隐语等),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交易”(发展信众、聚会、培训等等)。彼得·贝格尔说,在市场环境中,“宗教机构变成了交易所,宗教传统变成了消费商品。总之,在这种环境中的大量宗教活动,逐渐被市场经济的逻辑所支配”。②在邪教的“市场”里,也是如此。如果社会控制不力或稍有空隙,少数民众就可能按照“市场规律”操作。随心所欲、自由地购买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正是在买卖双方不断互动、扩大“交易”的过程中,邪教“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卖主”的资本越来越雄厚,其政治诉求也越来越明确地显示和表达出来。

  分析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问题的深入分析,解决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分析研究当代中国邪教聚合机制问题,只是为治理邪教问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因为,治理邪教问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解决邪教问题的“一揽子”方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创新。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治理邪教问题必须树立“持久战”思想,“速决战”显然是欲速则不达。尽管在强大的高压态势下邪教骨干似乎低下了高昂的头,但他们“口服心不服”,随时都有“反水”的可能。一旦遇到适宜的气候,就有可能卷土重来,东山再起。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当初发表“声明”脱离邪教的骨干成员,又以同样的方式“声明”当初的“声明”作废。然而,邪教问题并不可怕,我们没有必要“谈邪色变”,但也不可漠然视之,掉以轻心。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更加广阔的视野来寻求符合历史要求、切合工作实践的治本之策。从宏观层面,我认为可采取四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首先,要对改革开放以来治理邪教问题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的反思。反思不是对过去的否定,也不是抛弃过去,而是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着眼未来。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查禁取缔邪教组织工作。根据工作进程和力度,可以把它大致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3年初延续至1995年初,主要是局部地区开展查禁取缔工作阶段。1983年、1987年,河南、浙江、福建等地对邪教组织“呼喊派”开展查禁取缔工作,基本摧毁了“呼喊派”的组织体系,遏制了该邪教组织的势头;1988年,河南等有关地区对邪教“全范围教会”开展了查禁取缔工作;1990~1992年,陕西、湖北、四川等省对“门徒会”开展查禁取缔工作;1991年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对“灵灵教”开展查禁取缔工作,基本摧毁了该组织的体系;1995年初,陕西、湖北、四川等地又开展了打击取缔“门徒会”的统一行动。第二阶段,以1995年5月“呼喊派”、“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策划在全国69个大中城市散发传单事件为导火索,全国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查禁取缔邪教组织专项斗争,重创了大部分邪教的组织体系,依法打击处理了“被立王”、“主神教”等一批邪教组织的为首者和骨干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三阶段,以1999年“4—25”“法轮功”非法聚集中南海事件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展了声势浩大、前所未有的治理“法轮功”问题的斗争。

  回首改革开放以来查禁取缔邪教工作的历程,我们也许会发现,尽管反邪教斗争一直没有间断,但是仍然出现了边打边冒、愈演愈烈的情况,直至最终演变成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万人非法聚集北京中南海事件。不可否认,邪教的滋生、发展具有复杂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在某种程度上,客观的现实环境为其生存提供了土壤和条件。但是,从主观上看,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取向是否有必要进行理性的反思呢?我想,可能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刻的反思:一是认识问题。就是说,在邪教当初出现甚至在部分地区引发社会震荡时,有关地区和部门思想上比较懈怠麻痹,没有充分认识到邪教再生能力和自动修补功能很强的特点,满足于打击处理和简单化的教育,没有从深层次和法律层面来研究治理邪教的对策,从而使邪教“量”的积累突破临界点,最终发生了“质变”。二是工作策略和方法问题。改革开放的当代中国,多元化是一个明显的时代特征,生活方式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信仰多元化、个体选择多元化。如果说,建国初期采取群众运动的方法来解决会道门问题还比较奏效,但是在今天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仍然运用急风暴雨群众运动式的阶级斗争方法,运用强制性的高压手段来解决邪教问题是否行得通?因应形势的要求,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改进策略,创新对策,这或许才是我们理性的选择。

  其次,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治理邪教问题。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依法行政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权限。较长一个时期内,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邪教问题只是以内部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为依据,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1997年制定出台新的《刑法》时,才在第300条中增加了有关对邪教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应该说,此时,处理邪教问题第一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99年“法轮功”问题出现以后,为了适用《刑法》规范,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00条作出了详细的、更有操作性的阐释。同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再次明确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许多惩治邪教活动的明确条款。所有这些都是当前司法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的有力法律武器。从总体上看,处理邪教问题已初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但从司法实践看,我认为要加快立法进程,需要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提高反对邪教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法打击邪教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③要借鉴法国等西方国家反邪教立法的经验,吸收现行法律中处理邪教问题的有关内容,并对我国近年来处理邪教的政策和规范系统化、定型化,进而实现法律化。④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严格依法区分为首者、重要骨干与一般骨干、普通民众的区别,坚决打击极少数违法犯罪的骨干分子,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的普通信众。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犯罪活动时,要严格遵守现行法中关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法律制度。如果忽视了我国现行法中的程序性规定,随意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然会人为地激化民众的对立情绪。反邪教工作要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必须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忽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也不可能实现。

  再次,要全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障民众充分选择的自由。长期以来,我们认同的是“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的论断,不敢也不愿承认宗教的积极功能,更多地看到宗教的消极面。实际上,宗教在人们社会生活中还具有道德功能、文化功能和心理功能等一些特殊的功能。在2001年12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认识要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著名学者潘岳先生指出:“我们不能再仅仅用无神论观点来看待宗教功能,否则宗教功能会对我们永远起消极作用。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一种价值取向,一种认识人生和世界的方式。对于一个积数千年人类思维精华的庞大体系,不能简单概括。除了认识论的方法,还应有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方法,才能对宗教社会功能有一个全方位的、动态的、真实的认识”,“在改革发展的今天,执政党要使宗教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适应于社会主义社会”⑤。

  前文述及,较多的民众信从邪教是出于自身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某种需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要治理邪教问题,可能还需要借助邪教的天敌——正教的力量,通过合法宗教来满足民众合理、正当的需求。《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是在当前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要全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给合法宗教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恰当的空间。应当承认,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宗教的发展必然会对共产党执政地位形成强有力的冲击,再加上局部地区宗教发展出现了某些混乱的状况,这种认识定势更加牢固。实际上,这些问题只是发展过程中的“浪花”,不必大惊小怪,更不能因噎废食,关键是如何加强管理和引导。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调节民间信仰市场的秩序,把有宗教信仰需求的民众吸引到合法宗教活动中来,用合法宗教来“挤压”邪教的生存空间。同时,要彻底摒弃和改变向民众强制性灌输某种信仰的思维模式,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信仰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打破查禁取缔邪教组织工作的神秘状态,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和主流媒体宣传正教与邪教的区别,揭露各类邪教的本质和危害,开放宗教信息资源和渠道,让民众获取更多的信息,在比较识别中选择适合自我的信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在这一点上,政府应该创造宽松的环境,不应充当裁判员和审判官的角色。

  最后,要树立人本观念,深入信众的内心世界化解心灵的“千千结”。要按照以人为本的思路,尤其要注重从个体入手,深入邪教信众的内心世界,逐一分析研究信众个体的心理活动,探究他们信“教”的原因和动机。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比如,对出于比较普遍的强身健体心理的信众,首先要向他们普及科学、医疗等知识。要以平等、尊重的态度与他们交流、沟通,在和风细雨的交流中向他们充分说明:任何持之以恒的健身活动,对身心都会有好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病情或增强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及对病痛的承受力,这归功于规律性的运动,并不是“神”的功效。只有当科学知识被他们充分理解了,变为他们的观念时才有可能幡然悔悟。

  “越是对痴迷者及其教派施压,那痴迷者就会在教派里陷得越深。相反,撇开‘教派’,如果能够找到别的与教派无关却又可以唤起当事者的兴趣的办法,这位当事者对教派活动的那种难以割舍的情结,就会逐渐消解,直至最后脱离原有的依赖状态”⑥。这一点,也为当代中国反邪教实践所佐证。因此,“心病还要心药治”,对邪教信众,我们要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和深切爱心,不要歧视、抛弃他们,更不能把他们视为“疯子”、“呆子”。要通过寓教于情,寓法于情的方法,帮助他们充分认识邪教的本质危害,帮助他们解决些现实问题和困难。还要引导、鼓励广大信众积极参加劳动、文化娱乐活动,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与正常人、社会日常生活保持比较密切的接触,不断加深其对日常生活的感受,使其精神世界和心理活动逐步向外开放,进而使他们脱离封闭的邪教“圈子”。同时,要让从邪教中走出来的身边信众解剖心路历程,充分发挥他们“现身说法”的功效。众所周知,身边的人对个体走入邪教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传染力。同样,我们在转化邪教信众工作中,也要注意发挥身边人的力量,运用身边的典型来“以案释法”,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特别是要让真正从邪教阴影中走出来的骨干和信徒,与他当年的“同行朋友”进行心灵交流和平等对话,揭露邪教的欺骗性和危害性,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变化来感化他们,拨动他们脆弱的心弦,敞开他们“沉睡”的心灵,让他们在熟悉和信任的环境下,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中,敞开心扉,解开心结,洁净心性,逐步回归自我。

  当然,促使信众“脱邪”、治理邪教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靠一两个部门就能完成的,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发挥公安、宗教、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民间社团等各有关部门力量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最根本的是要彻底铲除邪教赖以滋生的社会文化土壤,加快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落实对邪教的综合治理措施。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逐步治理和解决好邪教问题。

注释:

  ①[西班牙]佩佩·罗德里格斯:《痴迷邪教》,新华出版社,200l,第152页。

  ②彼德·贝格尔《神圣的帷幕》,上海人民出版社。

  ③2002年6月7日,中国反伪科学知名人士司马南在中国科协举办的“捍卫科学尊严,破除愚昧迷信,反对伪科学”论坛第九次报告会上,呼吁中国应尽快出台《反邪教法》。我认为,及时制定专门的法律非常重要,有利于提高打击邪教违法犯罪的力度。

  ④法国是首开先河立法打击邪教的国家。多年来,邪教活动是法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要治安问题。据法国官方统计,该国目前有邪教组织172个,信徒约50万。1978年美国发生邪教“人民圣殿教”923名信徒集体自杀事件后,法国国民议会法律委员会“邪教情报小组”于198l年向议会提交了关于法国邪教的第一个调查报告,明确要求政府对邪教保持警惕。1998年10月,法国政府为加强对邪教的监控和斗争,专门成立了“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领导和开展对邪教的全面斗争。2002年5月3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加强对有损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的预防和镇压法》(简称《反邪教法》),该法规定今后被判有人身或精神造成伤害等罪行的邪教组织,法国高等法院将依法予以取缔。此外还规定了限制邪教组织进行宣传活动和发展组织的措施,等等。

  ⑤潘岳:《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载《深圳特区报》,2001年12月16日。

  ⑥[西班牙]佩佩·罗德里格斯:《痴迷邪教》,新华出版社,2001,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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