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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兼论邪教对宗教信仰的危害

作者:刘道兴 牛苏林 · 2006-09-06 来源:凯风网

       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近3年来,境外反华势力一直把“法轮功”问题说成是“宗教信仰”问题,认为取缔“法轮功”是破坏宗教信仰自由,侵犯人权,是搞“宗教迫害”。由于宗教在西方国家具有很深的背景,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炒“宗教迫害”特别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美国明知“法轮功”是被中国取缔的邪教,却公然支持“法轮功”与中国政府对抗,这就再次暴露了美国借所谓“宗教问题”遏制中国的政治目的。因此,我们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从实质上讲,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反对西方反华势力对我“分化”、“渗透”和干涉的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为此,我们一方面在政治上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防止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法轮功”对我进行干扰破坏;另一方面,在理论上要进一步认清邪教与宗教的本质区别,认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及其对宗教信仰的危害。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在理论上划清界限,在实践上明辨是非,依法打击邪教顽固势力,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与邪教的不同界定
    

  关于宗教的界定,由于观点、视野和角度的不同,近代以来人们的说法颇不一致。这些说法虽然反映了人们对宗教的不同理解,却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宗教的本质特征和宗教的基本精神:其一,宗教在思考人与宇宙的关系中寻求一种终极的超越,其目标是达到人神合一的境界,主要方式是人间的信仰采取一种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其二,宗教是一种人生态度,强调自我完善和修行体验,通过加强个体的道德自律求得内心的宁静与生命的超越;其三,宗教鼓励行善爱人,积极谋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友善。这三点是宗教的核心内涵,也是数千年来宗教价值的积极取向。
   

  对于宗教信徒来说,与日常生活最密切的是宗教所提供的道德观。宗教道德是信徒必须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它是宗教思想在道德领域的具体化,表现形式是教规、训诫、箴言、教义等。它向教徒们提出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宗教道德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层面。
   

  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精神性的东西,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社会实体。宗教信徒是宗教的主体,是宗教最活跃的部分,涉及到宗教的方方面面均是宗教信徒行为的结果,没有宗教信徒,也就不可能有现实的宗教的存在,因而宗教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同时,宗教也是人类社会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社会的精神生活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宗教文化现象。从世界历史上看,世界各民族的哲学、道德、教育、科学、文学艺术以至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关于邪教的含义,中西方在邪教的界定上是有区别的。在中国,从未把邪教划为宗教一类,邪教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概念,主要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把“邪教组织”界定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明确告诉我们:邪教不是宗教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法律概念;邪教组织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种邪恶的势力。因此,邪教的“教”不是指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判别邪教的基本标准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当一种组织利用宗教、气功等从事反社会、反人类的违法活动,其所作所为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时,我们就可以将之定为邪教。这个标准是一个世俗的标准,它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
   

  西方的邪教组织在形式上同中国的邪教略有不同。由于历史和国情不同,中国虽说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但宗教在世俗社会与大众日常生活中并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具有浓厚宗教传统的西方国家相比,传统的中国社会既没有出现全国规模的政教合一的王朝,也没有产生过占垄断地位的国教,更不曾有大规模的宗教战争。可以说中国虽然不是一个“无宗教”的国家,但从总体而言,宗教观念比较淡薄,宗教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影响也不像西方那样深厚而强烈。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中国的历史上的邪教既不可能以宗教为土壤获得滋生,也不可能直接以宗教的形式获得广泛的传播和蔓延,充其量也只是民间信仰中一种有组织的邪恶势力。
   

  西方当代邪教,在形式上与中国的邪教却有明显的区别:其一,西方当代邪教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或本身就以宗教为基础,在开创之初基本上属于新兴宗教一类。其二,西方当代邪教在传播、蔓延和组织上也是直接以宗教形式出现的。例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在开始时只是一个“国民公共教堂”,其宣传的内容是耶稣基督对穷人的爱心和爱行。“奥姆真理教”曾在1989年进行了注册登记,而且以“弘扬古代瑜伽、原始佛教、大乘佛教为背景的教义”为其宗旨,成为当时日本政府认可的宗教组织。因此,就一般而言,西方邪教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是新兴宗教的极端产物,是新兴宗教中少数教派蜕变的一种恶果。
   

  这些邪教的共同特点是:大搞教主崇拜,奉行神秘主义和反社会的教义、反传统的伦理道德,封闭而狂热的宗教生活,收敛钱财,残害生命等等。这些教派在遭到社会反对时,便鼓励信徒殉教或制造事件反抗社会。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和社会舆论都把这种类型的新兴宗教视为邪教。20世纪末期,西方社会接连发生了一些邪教恶性事件,已成为令世界瞩目的社会公害之一。
   

  “法轮功”邪教组织同世界当代邪教虽然在形成上有些不同,但其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宗教的邪教本质则如出一辙,即教主崇拜、精神控制、妖言惑众、秘密结社、收敛钱财、贬损宗教、危害社会,这些特性是中外邪教的共同本质。因此,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与正教背道而驰的非法的邪恶组织。
    

  二、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
    

  邪教在形式上虽然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邪教也常常利用传统宗教中的一些教义和说法招摇撞骗,但却不能因此将邪教与宗教混为一谈。在信仰理念、信仰方式、组织方式和社会作用等方面,邪教与正常的宗教信仰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1)在信仰理念上,宗教追求超越精神,邪教却大肆宣扬教主万能。宗教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追求,是对宇宙超然力量的信仰,它所崇信的对象是一种“绝对”、“无限”、“超然”的精神本体,是人类精神对超越有限存在的无限整体的感悟和把握。例如,天主教、基督教的“上帝”、伊斯兰教的“真主”、佛教的“佛性”、道教的“道”与“仙境”等,这些对象都是一种超现实、超自然的抽象的精神本体,其最大的特点是人间的信仰追求一种超人间的力量,是人间的信仰采取了一种超人间的力量形式。而邪教却把抽象的对象具体化,把超人间的“神”降临到人间,把自己誉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言人,对上帝取而代之,要求广大信徒把他们奉为神明,对之顶礼膜拜。“法轮功”崇尚教主神威,大搞人间造神运动。李洪志宣称自己就是“万能的神”,是活着的唯一的救世主,离开了他,地球亦将不复存在。这是一种极端的现代迷信,与宗教中追求绝对、终极的信仰理念有着根本的区别。
   

  (2)在道德行为上,宗教强调积德行善、助人济世,邪教却贪权、贪财、贪色,集邪恶于一身。宗教道德作为人类特有的道德现象,它既是宗教的一部分,又是道德的一个门类。它把宗教和道德这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结合起来,是宗教与社会文化生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体现。宗教道德的实质是世俗道德在宗教领域中的折射和反映,是现实社会人际关系宗教化的表现。宗教道德虽有其神秘、虚幻的一面,但总体上看,崇尚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是各大传统宗教基本的道德追求。因此,积德行善、助人济世、慈悲为怀、恪守人道,奉行仁爱、宽容、谦恭、友善、和平,就成为宗教求善的基本象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恶”与“贪”也就是宗教大忌。
   

  反观邪教,却偏偏以“贪”、“恶”为中心,贪权、贪财、贪色包揽无遗。世俗社会中的种种“贪婪”往往集邪教教主于一身。为满足其贪欲,邪教在行为上更是恶迹累累:催残生命,践踏人权,欺骗钱财,妖言惑众,秘密结社,玷污妇女、贬损宗教……邪教给社会构成的危害不胜枚举。由此可见,在道德理念和道德行为上,邪教与宗教有着根本的不同。
   

  (3)在信仰方式上,正常宗教的宗教活动奉公守法、尊社爱教,而邪教却宣扬“神迹神力”,鼓吹迷信与盲从,妖言惑众。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世界各大宗教都有自己成文的教义和规范化的宗教活动仪式,各种宗教活动方式均以严格的教规和礼仪来规范监督。这些仪规在长期的宗教实践中形成,并已成为宗教活动及相关社会活动的习俗和传统,为信众所公认和信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宗教仪规一方面保留着传统信仰的象征意义,一方面则已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宗教法纪和崇拜礼仪,并无敛财等功利目的。宗教还普遍认为,修炼和祈祷对身心有益,但并不因此主张忌医拒药,有的宗教还发展出自己的医药系统,以治病救人,服务社会。正常宗教在现代发展中一般都能顺应社会进步发展,在社会法律和规定认可的范围内展开,在世俗化的过程中与社会主流文化并行不悖。而邪教的信仰方式则是利用骗术、巫术来编造所谓“神迹奇事”,通过鼓吹所谓“神力”来达到功利的目的。当代邪教则往往利用科学之名来违背科学常识、歪曲科学真理,形成各种“伪科学”来为其骗术遮掩、包装或张目,从而迷惑、愚弄和欺骗群众。这些骗术的特点是胡编乱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形式粗糙而荒诞。例如,李洪志所宣扬的练“法轮功”能包治百病,阻止有病者吃药就医,以及他所谓能给人安“法轮”、让人“开天目”、“规定”和“推迟”地球爆炸、“超度”世人躲过“末世劫难”等,都是封建迷信用以迷惑人、欺骗人的典型活动方式。其结果是给受骗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安。
   

  (4)在组织方式上,正常的宗教组织公开、合法,与社会秩序和民众健康保持一种良好的和谐关系;而邪教的组织形式则多具非法性和诡秘性,利用“教主崇拜”和精神控制等手段危害群众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一般而言,正常宗教都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社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社会团体。这些宗教在崇尚圣界的同时,也承认现实世界的合理存在,并致力于服务社会、净化社会、参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各种邪教均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结构,采取秘密的联系方式,进行诡秘的非法活动。邪教往往采取封闭的组织形式,使信徒与外界隔绝,通过欺骗、盲从、威胁、恐吓、甚至酷刑等手段,控制教徒的身心,使他们对教主顶礼膜拜、绝对顺从、丧失自我,成为教主驯服的奴役。例如,李洪志自称“法身”无处不在,可以出没多层空间,有着巨大的“神通法力”,是唯一能把人超度到“光明世界”的救世主。声称他所下的“法轮”,可以对信徒起到保护和监督的作用。这无疑是给人套上了一种顺者昌、逆者亡的精神枷锁,从而使信徒精神被控、行为被操纵,完全丧失了一个正常人的独立思维和行为自由,不少人在其精神控制下走火入魔,自我毁灭,摧残他人生命,酿成严重恶果。因此,自称是一种松散的练功群体的“法轮功”,实际上是一种反社会、反人类的非法组织。
   

  (5)在社会作用上,正常的宗教对社会发展有较强的适应性,与社会进步保持一种良好的和谐关系;而邪教则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是一股社会进步的逆流。世界现存的各大宗教,经过漫长的历史变迁,形成了与各种社会形态的良好适应性。它们多以济世、护国、利民为宗旨,以遵纪守法为己任,故其活动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它们吸收了人类文明史上的许多精神财富,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广大宗教信仰者的生活方式之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支力量。
   

  邪教则不然。邪教之邪,更突出地表现在其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性上。邪教教主及其组织,诈骗钱财,奸污妇女,秘藏武器,施毒纵火,妖言惑众,残害生命。邪教所作所为,腐蚀人们的思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对抗国家法律,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已经成为一股颇具影响的邪恶势力。邪教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是破坏和灾祸,是恐慌和痛苦。
    

  三、邪教对宗教信仰的危害
    

  邪教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是全方位的。邪教不仅违背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法律准则,而且也违背了宗教的基本精神。邪教在危害社会的过程中,也严重地损害了宗教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宗教情感,破坏了宗教秩序和宗教信仰自由。因此,为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宗教的正常秩序,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进一步认清和清除邪教对宗教信仰的危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打着宗教的旗号贬损宗教。大凡邪教,通常都是打着宗教的旗号,借用宗教的名词术语,招摇撞骗,反过来又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来宣扬和抬高自己。李洪志一方面声称是释迦牟尼转世,到处以“佛法无边”招牌欺世诓人,另一方面又公开污辱和亵渎宗教。李洪志妄称“所有宗教都是假的,神是不承认宗教的”,“现在的宗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包括犹太教不能度人,是低的东西”,“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个人在传正法”。“我能把整个人类度到光明世界中,是比释迦牟尼、老子、耶稣还高的救世主”。李洪志对各宗教的贬低和亵渎,极大地伤害了我国一亿多宗教信徒的宗教感情。宗教界对此是极为愤恨和反感的。最早公开站出来揭批“法轮功”的,正是宗教界人士。所以,宗教界历来反对有损宗教声誉的恶毒言行,反对把宗教与邪教混为一谈、相提并论。因此,我国宗教界在反对“法轮功”邪教这场政治斗争中,一直起到了除恶反邪、祛伪匡正的积极作用。
   

  (2)邪教歪曲宗教教义,编造歪理邪说对人实施精神控制,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精神的严重践踏。邪教组织的头目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的术语、概念,编造、散布种种歪理邪说,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谎言、骗术、心理诱导等手段对信徒实施严格的精神控制,从而剥夺了人们信仰自由的权利。李洪志虽然对宗教知之甚少,却欺世盗名,大量盗用佛学概念和术语,炮制了一系列歪理邪说。这些蛊惑人心的歪理邪说概括起来主要有:夸大社会问题,否定现代科学,宣扬“政府无用论”、“国家无用论”、“科学无用论”;鼓吹“真、善、忍”是宇宙的根本特性,是“绝对真理”,是衡量一切的最高的“价值标准”;宣称地球是宇宙的“垃圾场”,诋毁人类,散布“人类罪恶论”和“世界末日论”;厌弃现实生活,鼓吹”业力轮回论”、“练功出世论”,以“消业”、“上层次”为诱饵,要人们不断“学法”、“弘法”,“护法”,放弃现实生活,去掉各种“执著心”,去追求虚幻天国的“圆满”;制造现代教主崇拜,自我神化,谎称“法身”无处不在,炮制“末世救世主论”;诋毁一切宗教,鼓吹“万教归一”,宣扬“法轮大法至上论”等等。这些歪理邪说,为李洪志的教主权威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法轮功”邪教组织滋生蔓延提供了精神上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同时也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对广大痴迷信徒有效实施思想控制的精神鸦片。这些歪理邪说已经初步具有了世界观的职能,其对人们的精神毒害和对信仰自由精神的践踏及其危害是不能低估的。因此,我们同邪教的斗争,实际上是一场争夺群众、维护信仰自由的正义斗争。
   

  (3)邪教在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也破坏了宗教的正常秩序。20世纪末,以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为主要特征的邪教活动猖獗一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邪教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破坏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社会环境和宗教的正常秩序。我国宗教界有识之士指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不仅同宗教毫不相干,而且其歪理邪说是与宗教教义相对立的,是反宗教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净化宗教信仰的社会环境,我国宗教界最早举起反对“法轮功”邪教的旗帜。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中国宗教界和科学界有着共同的立场,并率先起到了拨乱反正、祛邪扶正的积极作用。
   

  (4)李洪志“挟洋自重,甘为人奴”,洋人“借邪反华,沆瀣一气”。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已经完全沦为境外反华势力攻击我国宗教、人权状况的政治工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现在又利用“法轮功”对我进行“分化”和干涉。它们在扶持“台独”、“民运”等敌对势力对我国发起攻击而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急需寻找新的力量,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出现恰好满足了它们的这一需要。它们在邪教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借口反对“宗教迫害”对邪教头目李洪志进行包庇纵容,公然支持“法轮功”与中国政府对抗。这充分暴露了美国利用“宗教人权”问题遏制中国的政治野心,也进一步让世人看清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作为境外反华势力工具和帮凶的政治嘴脸。
    

  四、反对当代邪教,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五大特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国几大宗教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以爱国爱教利民为宗旨,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是我国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社会现实中,宗教信仰自由绝不能混同于迷信自由。任何宗教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即内在的方面和外在的方面。内在的方面包括信念、情感等,外在的方面则包括行为、组织、体制等。内在的方面是纯粹个人的事情,发生在人的精神领域,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内在的方面的自由。而外在的方面则是社会的事情,发生在政治法律的领域,必须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地说,这范围就是国家的法律。即使是合法的宗教,其活动也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也必须接受国家依法对宗教进行的管理。“法轮功”组织作为一种邪教,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这样的组织予以取缔,对其炮制者予以法律制裁,不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宗教自身的要求。因为对违法邪教活动的打击,同时也就是对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大法”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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