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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衡被判刑的社会警示意义

作者:理良 · 2015-11-02 来源:凯风网

  

“华藏宗门”案一审宣判 邪教教首吴泽衡数罪并罚被处无期徒刑

  10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泽衡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一审宣判。“华藏宗门”教首吴泽衡因犯四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另3名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刘某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同时认定,“华藏宗门”为邪教组织。

  此案审理内容及结果均比较典型,对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成员富含社会警示教育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并不代表有参与邪教的自由

  社会上一些人员,受邪教组织宣传蛊惑,非法参与邪教活动,其中相当一些人不明就理,在邪教宣传下,认为既然宪法规定公民信仰自由,自己参加了某教就是一种信仰,没有错。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宪法》从没规定公民有邪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对邪教活动是要进行必要打击和处理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华藏宗门”为邪教组织并对其成员进行宣判处理,本身就是对《宪法》的一种体现。

  参与邪教活动并危害社会是违法犯罪行为

  一些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员,认为自己参与某教,不过是一种认知方向问题,说到底是一种思想问题,国家又没有规定思想罪,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理。

  邪教人员当然有其邪教思想认识问题,但实际情况并不是简单地单纯存在一个“信”与“不信”的问题,而是邪教人员在组织和参与邪教组织活动过程当中,在实际行为上存在了现实违法犯罪问题,自然会受到刑事处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藏宗门”成员进行宣判,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的法律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邪教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必将严惩

  组织、参与邪教组织人员,一方面危害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自认为,自身行为又不是杀人放火,与一般刑事违法犯罪还是有区别的,不会也不应受到严肃处理,在心理层面上存在一定侥幸心理。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泽衡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一十五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泽衡的一审宣判,是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又图侥幸心理罪犯的严正审判和严厉打击!必将起到有力的社会震慑作用,并发挥出对邪教组织及邪教成员的良好社会遏制效果。

  参与邪教活动要争取早日醒悟

  一些受邪教组织影响,误入歧途并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员,在沉溺邪教活动过程中,忘记了家庭和社会责任,使个人、家庭、社会均受到负面影响,在接受处理过程中及面对社会现实中,应及时醒悟,改邪归正。

  “华藏宗门”参与邪教活动被告人赵卫平能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与邪教组织划清界限,根据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宣告缓刑。此项宣判对参与邪教活动人员及时端正态度,认清现实,回归社会富有现实教育意义。

    注: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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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