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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成反邪教新利器

2015-09-12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修正案》”)。这其中,对邪教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有哪些变化呢?近日,记者采访到长期工作在一线上的宋军检察官,他结合近年来办理的邪教案件进行了解读。

  宋军分析认为,《修正案》主要有五个变化:

  第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正案》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招远“全能神”杀人案件为例,张立东、张帆、吕迎春三人的其中一项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认为,他们冒用基督教名义,编造歪理邪说,神化自己为“全能神”的“长子”、“神自己”,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犯罪情节严重,但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

  “按照旧法,这种情况最高只能判7年,量刑明显太轻,所以将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和办案实际的。”检察官分析说。

  第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检察官回顾说,在“法轮功”、“全能神”等几乎所有邪教组织中,几乎都有骗取信徒钱财的情节,而这些钱财也成了支撑邪教组织运行的基础。如果这些钱财继续为邪教分子所用,打击效果就事倍功半。

  “《修正案》明确规定,可以对邪教分子处以罚金,或者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进行没收,斩断他们的运行网络,强化打击效果。”检察官说道。

  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这条如何理解呢?检察官解释说,不少邪教分子利用教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但旧法中规定,上述多种罪行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强奸罪和诈骗罪,也就是通常说的“多罪择重罪定罪”。而《修正案》则规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按照《修正案》,就能同时定强奸罪、诈骗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上比之前更重,打击力度更大。”检察官说道。

  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修正案》把旧法“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改为“致人重伤、死亡的”。这其中怎么理解呢?

  宋检察官指出,不少邪教都在教义中鼓吹,弟子有病不医,只需念经或作法即可消除病患,因此造成信徒死亡或重伤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公民身体健康。

  按照旧法,如果邪教行为致人死亡,就可定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处罚;但未致人死亡的,就无法定罪和处罚。所以将“致人死亡的”改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扩大了定罪范围。

  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宋检察官表示,旧法中规定的邪教犯罪最低刑期为6个月有期徒刑,对轻微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并未明确规定。

  《修正案》规范了轻微的邪教犯罪处罚,增加了拘役、管制等等刑罚种类,现实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以招远“全能神”杀人案就可看出,邪教往往冒用宗教名义,曲解经典内容,编造歪理邪说,发展控制成员,为此不惜杀害他人,危害社会,应予以严厉打击。

  《修正案》对邪教是一种立体的打击,涵盖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从最基本的管制、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轻罪处罚,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处罚,处罚刑种更加完备。打击邪教犯罪更灵活,因应了近年来邪教犯罪多发、恶性犯罪频发的现实,也为将来打击邪教犯罪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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