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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惩治邪教犯罪的刑事法网

2015-09-06 来源:凯风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并将于2015年11月1起施行。该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对《刑法》第300条作了修正,建立和完善了惩治邪教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使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完善,这对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修正的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意味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两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将由原来的15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除外)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是增加了财产刑等附加刑。原《刑法》第300条所规定的邪教犯罪只有主刑,没有附加刑。《刑法修正案(九)》则增加规定了罚金、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从而使我国邪教犯罪的刑罚从单一的主刑变成了涵盖主刑和附加刑的综合模式。其中,一般情形的,应当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是处罚范围的扩大。原《刑法》第300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其处罚范围只限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作出修正,明确规定致人重伤的情形也构成犯罪。

  四是变更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原《刑法》第300条第三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只按照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则明确规定,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且范围不限于奸淫妇女和诈骗财物。

  此外,考虑到邪教犯罪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规定了情节较轻情形的刑罚适用,从而使得邪教犯罪的刑罚结构更加合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修正的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重大修正,着眼于近年来我国邪教犯罪发展的新态势,是对我国惩治邪教犯罪实践问题的立法回应,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一是邪教犯罪发展态势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加大对邪教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凸显,邪教犯罪屡禁不绝,惩治邪教犯罪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邪教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组织程度高;隐蔽性强;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大等。特别是还发生了诸如2014年5月山东招远邪教犯罪血案这样的严重犯罪案件,对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规定的修正,充分反映了邪教犯罪发展新态势对惩治邪教犯罪的新要求。

  二是惩治邪教犯罪实践的要求。为了严厉惩治邪教犯罪,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对于惩治邪教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两个罪名均是在1997年《刑法》制定时所规定,从1997年至今已近20年,20年间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而原有刑法规定在应对复杂多样的邪教犯罪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在刑罚种类上缺乏附加刑的规定,不利于实现惩罚效果;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的行为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00条等,难以实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保护。这些不足的存在,制约了刑法惩治和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难以适应惩治邪教犯罪实践的新形势。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规定的修正,弥补了原有刑法规定的不足,为惩治邪教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刑法保障。

  三、《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修正的现实意义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的修正,内容较为全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彰显了惩治邪教犯罪的鲜明立法态度。邪教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惩治邪教犯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立场。应该看到,邪教犯罪还会持续存在,加之邪教犯罪往往采用歪理邪说等形式蒙蔽无辜群众,有的甚至采用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这就决定了,惩治邪教犯罪将会是一场持久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此次刑法修正,通过提高法定最高刑、扩大处罚范围等形式,明确表达了严厉惩治邪教犯罪的基本立场,充分彰显了我国刑法惩治邪教犯罪、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态度。同时,这一规定也能够让人民群众更加清醒地认识到邪教和邪教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从而远离邪教、远离违法犯罪。

  二是严密了惩治邪教犯罪的刑事立法法网。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坚强后盾。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邪教犯罪,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此次刑法修正从多个方面对原《刑法》第300条所规定的邪教犯罪作出了修正,既涉及到刑罚的调整,也涉及到罪名的适用,同时还区分了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其内容十分全面,既反映了邪教犯罪的客观实际,又遵循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这一修正也实现了邪教犯罪刑法规定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协调。通过此次修正,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合理,惩治邪教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是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式应对犯罪、防控犯罪的有益探索。

  三是明确了惩治邪教犯罪的司法适用依据。在惩治邪教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强奸、诈骗之外的犯罪行为,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只定一罪;对邪教犯罪中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如何从轻处罚等。《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的修正,回应了惩治邪教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惩治邪教犯罪的司法适用依据,解决了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形成强有力的惩治邪教犯罪的司法应对体系。(胡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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